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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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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6月8日 (84)财综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我们对校办企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考虑到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为了支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照顾到他们的实际困难,从1984年7月1日起,免征中小学校办企业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高等院校的校办企业,仍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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