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19日(84)财税字第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基层供销社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为了支持基层供销社的体制改革和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的精神,对基层供销社的税收规定除已有的照顾外,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基层供销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具体的减税原则,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照顾。
二、为了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基层供销社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兴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所得收入,从投产使用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的照顾。
三、为了鼓励兴办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供销社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四、县属镇(不含镇)以下的基层供销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