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何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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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几年来,在城市经济改革中,由于税利并存的局面没有完全改变,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国务院已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这是城市经济改革的客观需要。当前要加快城市经济改革的步伐,就必须尽快改变税利并存的状况。
为什么说必须改变税利并存的局面呢?
第一,不改变税利并存,就不能彻底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同交税是不一样的。税收,是一种高度强制性的财政征收手段。企业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论其经济效益高低,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而上交利润则是以企业实现的利润为条件,不论用什么形式分配利润,利润留成形式也好,利润包干形式也好,都是有利润的才有交纳责任,没有利润的则没有交纳的责任。亏损的则不但不承担交纳利润的责任,国家还要给予补贴。这种依企业的利润有无和多少,来决定企业应否向国家承担财政交纳责任的办法,从根本上说,本身就是一种“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从分配体制上说,就是责权利脱节。责权利三者,责任是核心,权和利是以责任为依据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每一个企业都必须运用归其使用的生产资...
几年来,在城市经济改革中,由于税利并存的局面没有完全改变,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国务院已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这是城市经济改革的客观需要。当前要加快城市经济改革的步伐,就必须尽快改变税利并存的状况。
为什么说必须改变税利并存的局面呢?
第一,不改变税利并存,就不能彻底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同交税是不一样的。税收,是一种高度强制性的财政征收手段。企业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论其经济效益高低,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而上交利润则是以企业实现的利润为条件,不论用什么形式分配利润,利润留成形式也好,利润包干形式也好,都是有利润的才有交纳责任,没有利润的则没有交纳的责任。亏损的则不但不承担交纳利润的责任,国家还要给予补贴。这种依企业的利润有无和多少,来决定企业应否向国家承担财政交纳责任的办法,从根本上说,本身就是一种“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从分配体制上说,就是责权利脱节。责权利三者,责任是核心,权和利是以责任为依据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每一个企业都必须运用归其使用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创造出相应的财富,这是企业起码必须完成的经济责任。企业只有完成这一责任之后,才可以取得自己的利益,这才是责权利的统一。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经济体制上增强企业的责任,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使企业不论自己的生产经营效果高低,都首先必须完成向国家交纳纯收入的责任,剩余部分才可以留归企业自己支配。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吃“大锅饭”的弊病。
第二,税利并存,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不稳定,不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实现宏观经济控制。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大国和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只有扩大企业自主权,减少对微观经济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才能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但是,实践经验也告诉我们,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效益地发展,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宏观经济的计划控制。越是把微观经济搞活,就越需要加强宏观经济控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用经济办法来管理经济,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几年来,在搞活微观经济的措施方面出现的苦乐不均、背离国家需要、盲目生产等问题往往都是与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没有很好地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经济控制有关。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许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大小和盈利水平高低的外部因素,在“统收统支”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企业是不注意的,在企业扩大自主权之后,企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个问题就突出了。企业外部诸因素,有的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有的则可以使企业不费气力而取得额外收益,这就造成企业之间经济利益上的苦乐不均。企业出自对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考虑,“趋利避害”,从而出现利大大干、无利不干、盲目生产、盲目建设等情况。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当然不能回过头来又对企业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这样做是会妨碍搞活经济的,为了做到既搞活微观经济,又实现宏观经济控制,只能是用经济办法,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进行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是通过调节企业的利益水平来实现的。因此,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来说,要使经济杠杆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必须以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稳定为前提。如果不是这样,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不稳定来挤占国家利益,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抵消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同时,在税利并存的情况下,企业即使不挤占国家利益,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在利润分配上,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也只是对国家所得的调节作用大,而对企业所得的调节作用小,这也限制了经济杠杆对微观经济的调节作用。所以,随着城市经济改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搞活微观经济,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实现宏观经济控制,就必须改变税利并存的状况。
第三,税利并存,无法改变现行财政体制的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范围的办法,妨碍合理的处理条条、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不利于“简政放权”,不利于搞活流通。在税利并存的情况下,企业只能按行政隶属关系向部门和地方上缴利润,财政体制也只能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范围。这样,地方出于本地区的财政利益的考虑,很容易发生保护收入归地方的企业,实行地区封锁,划地为牢等问题。妨碍经济的横向联系,妨碍按社会化大生产组织生产和流通,不利于打破地区界限、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此外,由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使企业实现利润与地方和部门的经济利益挂得过紧,地方与部门出于本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容易发生对企业进行过多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使企业束缚于行政的条条、框框之中,妨碍企业自主权的正当行使。为了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克服“分灶吃饭”办法的某些缺陷,利于“简政放权”,客观上也迫切要求改变税利并存的状况。
怎样彻底改变税利并存的状况呢?
几年来的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是迄今为止,我们试行过的各种办法中最有效的办法。实行利改税,就可以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下来,企业在完成各项税收交纳任务后,余下的利润全归企业自行支配,是盈是亏,盈多盈少都要企业自己负责,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多少只能以此为转移,不能再挤占国家财政收入,这就为彻底解决吃“大锅饭”问题创造了条件。
实行利改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了,就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这不仅因为税收本身是一个调节作用广泛和灵活有力的经济杠杆,而且还因为利改税后,企业的利润多少只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基本上不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这样,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必须按照经济杠杆指引的方向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宏观经济计划指导下提高经济效益。
实行利改税后,企业不再需要按行政的隶属关系向地方和部门交纳利润,就可以改变现行财政体制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范围的办法,实行分税制。企业不论隶属于谁,都要同等的对中央与地方纳税,从而有利于克服“地方所有制”和“部门所有制”所带来的各种弊病,为按经济规律组织生产和流通,使企业从条条、块块的行政框框中解脱出来,促进“简政放权”。
当然,就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来说,并不是唯有利改税一个办法能够办到,比如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在包干期内也是可以起到这种作用的。但是,包干办法仍然是税利并存,不能解决由于税利并存所带来的其它各种问题,适应不了当前城市经济改革的需要。而且,从国家建设的全局,从城市经济改革的全局来考察,包干办法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首先,这种办法包活了企业,却包死了国家财政。因为不论什么样的包干办法,就是比例递增包干,也是包的绝对额,这样,包干的增长比例是与利润的实际增长比例相脱离的,国家所得不能“水涨船高”。在许多情况下,既不能保证国家财政在企业增长利润部分中得大头,又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企业生产发展而同步增长。事实上也正是这样1983年实行利润包干和其它形式的企业,在当年增长利润中,企业所得占85.5%,国家所得只占14.5%。在国家财政还有困难的情况下,把国家财政一头包死是不足取的。其次,利润包干办法不能象利改税那样有利于充分发挥经济的杠杆作用,实现宏观经济控制,因为,不论什么样的利润包干形式,都是要计算和确定包干基数的,这样,实行包干办法的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算基数来挤国家财政,从而抵消了经济杠杆的作用。此外,包干办法仍然是税利并存,企业仍然要按行政隶属系统上交利润,无法改变现行财政体制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的办法,难于正确处理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相反,由于包干要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层层包,更会强化条块分割的矛盾。
总之,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向完全的以税代利过渡,并不单纯是一个财政问题,而是为了加快城市改革所必须实施的一项重大措施。我们必须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以税代利的重要意义,坚决把这项改革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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