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国务院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当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课题,是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普遍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将从根本上打破第一个“大锅饭”,使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打破第二个“大锅饭”和推动企业内部的改革创造前提条件。赵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践证明,在国营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的制度,较之其他办法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实践情况是怎样的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探索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大体经历了三个步骤:开始是允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基金,用于规定的用途;继而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和利润留成办法,同时在少数企业以不同的办法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1983年,在总结各种试点办法、全面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的办法,做为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根据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的决算资料来看,利改税的第一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983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共有28,110户,占全国盈利工业企业总户数的88.6%;这部分企业的总产值为2,938亿元,占全国盈科工业企业总产值的84.2%。暂未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而实行各种利润包干和其他办法的企业,共3,625户,占全国盈利工业企业总户数的11.4%。1983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实现利润474.3亿元(占全国盈利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83.2%),比1982年增加42.22亿元。其中:上交国家所得税和利润增加26.07亿元,占当年增加利润的61.8%;企业留利增加16.15亿元,占当年增加利润的38.2%。在企业留利增加的16.15亿元中,生产发展基金为7.68亿元,占当年增加利润的18.2%;职工福利基金为2.82亿元,占当年增加利润的6.7%;职工奖励基金为5.65亿元,占当年增加利润的13.3%。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1983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当年新增利润的分配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得小头。现在再让我们来看一看1983年暂未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而实行各种利润包干和其他办法的工业企业的情况。这些企业1983年共实现利润95.74亿元,比1982年增加9亿元。其中:企业留了7.7亿元,占当年增加利润的85.5%;国家得1.3亿元,只占当年增加利润的14.5%。显然,当年新增利润的分配是国家得了小头,企业得了大头。
有比较才有鉴别。从上述1983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和暂未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而实行各种利润包干和其他办法的工业企业的当年新增利润的不同分配情况可以看出,在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利改税的制度,做到了国家得大头,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又使企业得了中头,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而实行利润包干和其他办法,则在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不能保证国家得大头。这就是利改税有更多的优越性的一种表现。
众所周知,要不断扩大社会再生产的能力,必须保持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新的基本建设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我们要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须由国家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重点建设。如果企业新增利润的分配不能保证国家得大头,国家就不能集中必要的资金来进行重点建设,翻两番的宏伟目标也就有落空的危险。这是关系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不考虑这个全局,不解决好全局的问题,局部的问题也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体制改革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要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这是高瞻远瞩,十分正确的。
我们的体制改革,一定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就是说,在考虑国家财政收入、考虑国家得大头的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需要,要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就是为了正确地处理三者关系。利改税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同时,也使企业得了中头,个人得了小头,使企业的机动财力也有一定的增加,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了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这样,也就妥善地兼顾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我们讲兼顾,讲考虑企业的需要,讲企业要有一定的机动财力,这里面有一个数量界限问题,并不是说企业留利越多越好。企业留利过少,不利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固然不好。企业留利过多,分散了资金,不能保证国家集中必要资金进行重点建设,也不好。有的同志说,企业留利多了,有利于企业搞技术改造。这种说法值得研究。小企业自己搞技术改造当然问题不大。大企业、骨干企业的大的技术改造,不列入国家计划,完全靠企业自己滚的办法,个别经国家特别批准的企业是一种例外的处理,如果大面积普遍推行,就值得考虑了。大企业、骨干企业的大的技术改造,牵涉到大量的设备、材料和投资,如果统统不列入国家计划,不由国家根据技术政策,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那就有可能发生盲目性,造成新的比例失调。如果让大量的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都掌握在企业手里,国家计划不能控制,计划经济也就难以实行了。因此,给企业留多少钱,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数量界限。“企业得中头”,这就是一个数量界限。如果当年新增利润的分配中,企业得了大头,国家得了小头,这就超过了这个数量界限,颠倒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了。利改税制度较之各种利润包干和其他办法的优越性之一,也就在于它能保持这个合理的数量界限。
以上只是就1988年工业企业新增利润的分配情况,来领会赵紫阳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在国营企业实行以税代利制度,较之其他办法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利改税还有其他许多优越性,如用法令的形式把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圁定下来,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通过税收杠杆作用,可以缓解目前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使企业在利润悬殊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开展竟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企业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交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等等。包干办法却不能发挥这些作用。本文就不多论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