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严宏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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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产品税的课征对象
产品税的课征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列举征税的应税产品。具体地说,产品税的课征对象,首先指的是工业产制环节的产品,和少数列举征税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部门的部分产品。对不属于产制环节的产品,如商品流通中的产品等,不是产品税的课征对象。产品税不同于现行的工商税。工商税是在多种领域征收的,既在生产领域征收,又在商品流通领域和非产品经营部门征收。产品税则只在生产领域征收,对虽属于产业部门但从事非产品生产的,如邮电、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也不征收产品税。其次是指列举的产品。产品税只对产品税条例列举的产品征税,没有列举的产品则不属于产品税的征税范围。如试行了增值税的工业产品,就没有列入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也不征收产品税。再者,是指从国外输入我国的产品。把这部分进口产品列入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可以使国内生产和从国外进口的同种产品,税负相同,体现同等纳税,合理负担的政策。
二、产品税的纳税人
产品税的纳税人应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列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纳产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国内企业,外资企业,不论是外国人,...
一、产品税的课征对象
产品税的课征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列举征税的应税产品。具体地说,产品税的课征对象,首先指的是工业产制环节的产品,和少数列举征税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部门的部分产品。对不属于产制环节的产品,如商品流通中的产品等,不是产品税的课征对象。产品税不同于现行的工商税。工商税是在多种领域征收的,既在生产领域征收,又在商品流通领域和非产品经营部门征收。产品税则只在生产领域征收,对虽属于产业部门但从事非产品生产的,如邮电、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也不征收产品税。其次是指列举的产品。产品税只对产品税条例列举的产品征税,没有列举的产品则不属于产品税的征税范围。如试行了增值税的工业产品,就没有列入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也不征收产品税。再者,是指从国外输入我国的产品。把这部分进口产品列入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可以使国内生产和从国外进口的同种产品,税负相同,体现同等纳税,合理负担的政策。
二、产品税的纳税人
产品税的纳税人应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列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纳产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国内企业,外资企业,不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必须依照产品税条例履行纳税义务。所有的纳税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企业,联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在履行税法上都处于法人的地位,都必须承担因纳税引起的法律责任。目前根据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暂不实行产品税,仍实行工商统一税,采取必要的特殊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三、产品税的计税依据
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但有的产品也可以考虑按销售产品的单位数量,进口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不论是按产品的销售收入,还是按销售产品的单位数量,都属于按销售征税。按销售征税,具体地说,除了作出特案规定的以外,征收一般只限于生产产品中的销售部分。所谓销售的部分,包括纳税单位将自制产品销售给本厂职工的部分和用于企业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以及生活福利的部分。它不包括生产者尚未实现销售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部分。
产品税采取按销售征税,是沿用现行工商税的做法。由于税收是价格的内涵,销售一实现,税收也就实现了,不会因征税而发生占用资金的现象,既对财政和生产都有利,又可以使税收的增减与销售收入的增减相适应,简便易行。所以,绝大部分产品都可以采取从价定率的做法。但是,为了使产品税更加有利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产品可以考虑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即以销售产品的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规定固定的征收税额,这是因为,有一些特定的高税率消费品,如卷烟、酒、化妆品等,将从不断改进包装来扩大销售和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这部分产品的包装如果仍采取从价定率征收,税额将随产品销售值的提高而提高。由于产品的税率很高,产品本身要按高税率纳税,改进包装的价值也要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包装费用越大,税收负担越重,不利于企业对这部分产品更新换代,实行多种包装。如果对这部分包装按从量定额征税,单位数量的税额是固定的,不会发生因改进包装也征高税的问题,有利于鼓励企业改进包装、扩大销售,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对进口产品按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可以使其与国内产品的含税价格相一致,所谓组成计税价格,是由到岸价格、关税和产品税三个因素组成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一产品税税率)
四、产品税的纳税环节
产品税的纳税环节,工业产品是在工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时纳税。对农林渔牧产品,原则上在生产者销售产品时纳税,即在这部分产品的销售环节纳税。但在具体掌握上,又可区别两种情况加以处理:一种情况是,生产者销售给国家收购单位和供销社的,由采购单位为法定代交税款义务人,于采购时,按生产者所销售的金额,也就是按采购所支付的金额纳税。另一种情况是,生产者直接对外出售的,包括售给使用单位、个体贩运者、消费者及其它非国家收购单位和供销社的产品,则一律由生产者在销售时直接纳税。这样处理,总的是与产品税在销售环节纳税的原则相一致的,至于对国家采购农产品,除了生产者仍属于产品税纳税人以外,国营收购单位与供销社定为法定的代交税款义务人,这主要是考虑,国家采购是我国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的比重大,采取这种办法,不仅有利于配合国家收购农副产品的政策,而且有利于控制税源、简化征收手续,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进口的应税产品,由经营进口的单位在报关进口时纳税,由海关连同征收关税一并代征。这样,同样符合简化征收手续、利于控制税源的要求。
五、产品税的税目
产品税的税目是产品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具体反映。凡列入产品税税目征税范围的产品,均属于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就这一点来说,税目是决定对哪些产品征税,哪些产品不征税的标志。同时,产品税的税目,又是确定产品税税收负担的基础。对那些需要用高低不同的税率来调节其盈利水平的产品,则必须按产品设置税目,这样才能根据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规定出不同税率,充分发挥产品税的调节作用。但是,由于产品品类繁多,不可能所有产品都一一分设税目,因此,可以设置一些综合性税目,以避免税目设置过细过繁。就这一点来说,恰当地安排税目,又是决定能否充分发挥产品税经济杠杆作用的前提。
产品税的税目设置分为产品类别、税目、征税范围三个组成部分。产品类别,是把性质相同的税目划分若干类别,它具有税目索引的性质。征税范围,则是税目征收对象的具体说明,它具有税目补充说明的性质。税目在一般情况下是一个税目一个税率,但有的产品税目下可以分设子目,每个子目一个税率,以更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
六、产品税的税率(或税额)
产品税的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不论产品销售额的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但对有的产品可以考虑采取定额征收,不论产品的销售额多少,按单位数量收取固定的税额。
产品税的税率不仅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而且是决定税收负担的具体标志。产品税税率高低的确定,总的来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要从国家的政策需要出发,以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着眼点,通过税收的奖限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第二,应当使税收负担符合产品的实际盈利水平。通过规定不同的税率,调节因价格等因素所造成的产品间的利润差异,既体现税收上的合理负担政策,有利于集中国家财力,适当地解决苦乐不均的问题,又有利于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三,要考虑我国的经济现状,使税收负担的确定既能鼓励先进,又能适当照顾大多数。
总之,由于我国工业生产的现状是大中小并举,土洋结合,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因此,税率的确定,既不能过高,又不能过低,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种产品的社会平均盈利水平或略低于社会平均盈利水平来确定,以有利于促进企业讲求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产品,需要以高税或低税政策予以奖限的,其税率可以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盈利水平。
七、产品税的减免
产品税的减免是作为统一税制的灵活调节手段来运用的。这种减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所采取的减免税措施。如为鼓励科学进步,对新产品和技术引进所采取的减免措施;为利用“三废”、治理污染,对部分产品所采取的减免措施;为鼓励出口所采取的减免措施;以及为其它政策上的需要所采取的减免措施等等。这种减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一般说来,比较易于控制。另一种是属于对纳税人特殊困难的减免,一般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减免的。这种情况存在一个减免审批权限是集中管理好,还是分散管理好的问题。我认为,产品税减免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控制。理由是:(1)产品税包含在价格之中,销售实现后才征税,一般来说企业交税并不存在困难,无需减免;(2)属于主观经营上的因素而产生的困难,税收是不能减免的,如果谁经营得不好就减免谁的税,反而会使税收保护落后,打击先进;(3)在我国企业分级管理,经济利益与地方经济利益挂钩的情况下,减免税的权限过于分散,有可能造成以权代法,滥行减免,助长重复建设,分散国家财力的现象。所以,产品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中央。
除了上述诸要素以外,对产品税还应当有严格的稽征管理,不能单纯地强调“三自”纳税。这样,才能从加强征收管理中,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同时,对偷税、逃税损害国家利益者、对拖欠国家税款拒不交纳者,要给予经济上的惩罚,以维护国家税收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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