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20日 (84)财农字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重庆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我部曾先后发出(81)财农字第277号和(82)财农字第270号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支农周转金存入农业银行开设的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周转,不得挪用。但在通知中对财政部门内部有关存款开户、会计拨款等分工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最近,不少省、区财政部门来人来电来函询问,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便于加强监督,统一管理财务、会计工作,今后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可由财政机关农业财务单位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会计拨款事务,也由财政机关农财单位直接办理;有关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回收情况,由农业财务单位向财政总会计定期提供有关报表。
上述有关财政部门内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分工中的具体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