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蔡言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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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财政为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方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 的决策,在财政、税收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同时,在支持和配合各部门的改革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这些改革,虽然还是初步的,但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改革是加快四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从国家财政来说,只有搞好自身的改革,才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和调节的作用。另一方面,财政自身的改革搞好了,其它各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成效,国家财政才能最终摆脱困难局面,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为了总结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做好今后的改革工作,回顾一下五年来财政、税收和财务制度的改革情况是有益的。
五年来,财政、税收和财务制度的改革,大体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地方财权
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曾进行过多次改革,由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政体制,但是仍存在着中央对地方统得过死、管得过多的弊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财政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财政为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方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 的决策,在财政、税收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同时,在支持和配合各部门的改革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这些改革,虽然还是初步的,但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改革是加快四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从国家财政来说,只有搞好自身的改革,才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和调节的作用。另一方面,财政自身的改革搞好了,其它各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成效,国家财政才能最终摆脱困难局面,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为了总结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做好今后的改革工作,回顾一下五年来财政、税收和财务制度的改革情况是有益的。
五年来,财政、税收和财务制度的改革,大体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地方财权
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曾进行过多次改革,由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政体制,但是仍存在着中央对地方统得过死、管得过多的弊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财政方面,从1980年起,在全国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即“分灶吃饭” 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有以下四种形式:
1.“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即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企、事业隶属关系,将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将支出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地方收支基数核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十六个省。
2.民族地区财政管理体制。即除了实行上述“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的办法,并保留国家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所规定的特殊照顾外,为壮大少数民族地区财力,支持其经济发展,新财政体制又规定:①每年的财政收入,基数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增长部分也全部留归地方使用;②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实行这种办法的除五个民族自治区外,还有云南、贵州、青海三个省。
3.“核定收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即按照中央每年对地方核定的收支预算,确定一个收入留解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的比例;对实际执行后的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实行这种办法的是京、津、沪三大市。
4.财政大包干。即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中央对地方确定一个定额上缴数(或定额补助数) ,超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一定五年不变。实行这种特殊办法的有广东(收大于支,每年定额上缴) 、福建(支大于收,中央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两省。
1982年国务院又发出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1983年开始,除广东、福建两省外,对其他省、自治区(京、津、沪三大市仍实行原体制) ,一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即按地方收入总额(原地方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同地方支出基数,求出一个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成比例;少数支大于收的地区,确定一个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数字。上述对地方财政的包干办法,一定五年不变。地方财政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求平衡。
从实行“分灶吃饭”财政管理体制以来的实践看,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它改变了统收统支的传统做法,扩大了地方自主安排各项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的权限,并且照顾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地方的财力,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结余也逐年增加。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实行,财政管理体制还要进一步改革,也就是要按照税种来划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二、改革企业财务体制,扩大企业的自主权
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改变企业长期以来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所需资金都由国家预算拨款,企业不承担经济责任的不合理状况,几年来主要实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1.从1978年开始,对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等四项计划指标的条件下,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等项开支。除此以外,企业还可以从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基金,具体比例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5%、10%和15%。从利润增长数额中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也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
2.从1979年起,对企业试行了利润留成制度。当时多数企业实行的是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还有一些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和各种包干办法。
3.从1979年开始,先后在十八个省、市、自治区的456户企业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试点的结果表明,利改税办法比各种利润留成办法更为优越,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因此,中央决定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这项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税利并存,显著增大税收的比重,即从1983年开始,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国家先按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征收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再采取一定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第二步是完全的以税代利,即在利改税第一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税种,调整税率,企业交纳各种税以后,剩余利润就留归自己支配。第二步改革准备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实行利改税,既可以把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稳定下来,打破“条条”和“块块”的束缚,又可以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给企业以压力和活力,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从1979到1983年这五年间,企业通过以上各种办法,共提取留成资金863亿元(1983年为248亿元),扣除按老办法应得的233亿元后,由于扩权新得到的好处为629亿元(1983年为188亿元)。
三、改革税收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曾进行过几次较大的税制改革,但这些改革往往片面强调简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和纳税环节,忽视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后来,这种简化了的税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从1980年开始,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开始了改革工商税制的试点工作,并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关于工商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
五年来,通过健全税制,恢复和新增一些税种,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的税率和征税环节,税收初步起到了促进经济调整和调节指导生产的积极作用。目前除新开征的增值税(主要解决一部分企业中间产品重复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等和恢复了一些地方税以外,还准备在调整税种的基础上,开征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今后的税制改革,要结合第二步利改税工作进行。
四、改革基本建设财务体制,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过去长时期对基本建设投资都是实行无偿拨款的办法,这不利于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加强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起,首先在轻工、纺织、旅游等行业和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中,选择部分建设项目进行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的试点,取得了好的效果。1980年,国务院决定扩大“拨款改贷款”的实行范围,对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项目,一律实行“拨款改贷款”。但到1983年底,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实行这种办法的仅占12.2%,进展不大。今后要有计划地逐步推广拨改贷的办法。
近几年,在一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中,还试行了投资包干体制和对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承包的经济责任制。这样可以提高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今后凡是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这种办法。另外,在有的施工企业还试行了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进一步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克服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
五、改革行政事业财务制度,调动单位理财的积极性
为了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节约使用资金,少花钱、多办事,防止铺张浪费,从1980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包干的形式大体上有三种:①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②对有经常性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③对某些特殊性、临时性的经费,实行专项拨款、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调动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有效地防止了年终突击花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铺张浪费的现象,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果。
六、改革农村财政、财务体制,以适应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制,农村的形势发展变化很大。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从1979年开始,对农村的财政、税收、财务制度进行了改革。首先,把过去支援社队的农业资金,按承包情况,分别支援到户、到组、到队,特别是对某些从事开发性建设、良种培育、科技推广和生产市场短缺的畜牧、水产等商品的专业户,给予了适当的扶持。第二,相应调整了支农资金的分配结构,在继续积极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提高了用于林、牧、副、渔资金的比例,并重点扶持那些为发展商品生产所急需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第三,在各地试行了把部分无偿支援农业的资金改为财政支农周转金,有选择地提供周转使用的办法。第四,改革了农村税收制度,对农村社队企业,采取了一系列减免工商税和所得税的措施,同时对农业税也实行了起征点的办法,并作出了减免规定。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五年共减免农村税收负担114亿元。此外,还对农垦企业和国营农业事业单位,实行了财务包干和预算包干的办法,并随着农村政社分设的变化,正在陆续建立乡财政。
七、放宽政策和改革有关制度,支持科学发展与技术进步
在这方面,实行的措施比较多,主要两项是:
1.改进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逐步提高折旧率。从1981年开始,财政部通过调查测算,拟订了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和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其主要内容有:把原来的综合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全国国营企业的平均折旧率,将由现在的4.1%,逐步提高到5.1%。全国国营企业的折旧率提高1%,一年就要增提折旧50多亿元,在目前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要一下子全面提高企业的折旧率,是难以承受的。因此,这项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地、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对进行首批技术改造的机械、电子行业中的550户重点企业和32户重点酸碱生产企业,以及上海市的地方工业企业,调整了折旧率,平均提高1%,当年增提折旧3.5亿元。
1984年又选定500户重点企业和天津市地方工业企业以及邮电部直属工业企业,继续调整折旧率,平均提高1%,当年需增提折旧4亿元,连同去年调整的企业,1984年共增提折旧7.5亿元。
以后,将分期分批地调整其他工交企业和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文教、建筑施工等企业的折旧率。2.放宽企业发展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实行产品更新换代的财务规定。1982年,财政部作出《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主要内容是:逐年增加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费用;经国务院批准对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550户重点机械、电子企业,可以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用;试制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可以计入新产品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经过批准,可在营业外列支;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摊入成本;对在试制、试销期间发生亏损的新产品,经过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等等。最近,又规定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出租转让的收益,可由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八、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
在1980和1981年,财政部先后制定并颁发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近年来,又相继在税收上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本着税制从简、税负从轻、减免从宽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减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优惠措施。实行上述措施,有力地配合了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起了积极作用。
最近,中央决定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和海南岛,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必要优惠和支持的,主要有:①对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在开发区内办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也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②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分得的利润,汇出时免征汇出税。③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其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④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需进口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1990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对因技术改造新增的利润,先还帐后缴利或企业所得税;对技术改造期间影响企业原有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各市在不影响全市财政上缴任务的前题下,可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税利上缴任务。⑤从批准兴办时起,五年之内,开发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1990年前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等等。
九、实行各种特殊措施,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建设事业的发展
除了前面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八省、区实行特殊办法外,国家财政还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给予照顾:
1.从1980年起,国家财政每年拨出5亿元(1983年为5.26亿元:1984年预算数为5.80亿元),作为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经济落后面貌。
2.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一些专项拨款。如:每年安排一笔边境民族地区基本建设专款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还有落实政策方面的专款等。
3.放宽税收政策。如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减免权限,比一般省、市要大;从1979年起,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还可定期减征工商所得税;从1983年新茶上市起,销售给少数民族地区的边销茶,税率由20%降为15%,等等。
据统计,自1979年至1983年,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八个自治区、省,国家财政共补贴245亿元,加上中央各种专项拨款73亿元,两项合计达318亿元。
十、在提高职工工资、恢复奖金制度的同时,在个人经费开支标准方面做了若干改革
为了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自1979年到1983年,国家财政共拿出678亿元,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和实行奖励制度。同时,财政部在个人经费开支标准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上,也作了一些改革。
例如,从1978年开始恢复和实行了奖金制度,开始规定企业每年可以根据完成计划情况,发放相当于职工一个半月到二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最近又做出规定,奖金发放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同时按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奖金税,以发挥奖金奖勤罚懒的作用。同时,还规定,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升级,每年的升级面,由目前实行的1%增加到3%。这部分工资开支可以计入成本,国家统一调资时不扣减企业的升级面。
又如,近年来对中、高级知识分子、老专家的医疗和坐车等方面,做出了照顾的规定。对从事特殊工作和创造出优异成绩的知识分子,也制定了各种补贴和奖励制度。
再如,调整了工资地区类别,改进了差旅费补助办法,对在边远地区和农林第一线工作的职工,实行特殊照顾,等等。
另外,对各类出国人员的个人生活费用,将要逐步采取包干和其他办法,以改变过去残留的一些供给制的繁琐做法,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有利于节约,有利于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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