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政策、规定和制度,主要是依据1958年国家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制定的。二十多年来农村的经济情况、生产情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产量成倍上升,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形势越来越好。各个方面的变化很大。因此,农业税的一些政策、规定与现实情况很不适应。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常产与实产严重脱节。据统计,1982年我省农业实际产量(包括棉花、油料等作物折主粮)已达700多亿斤比1962年确定的常年产量210亿斤增长了二倍多。1982年我省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2.5%,比1962年规定的10.91%的税率下降了很多。原定税率已变成了形式,失去了它的作用。现在每年下达预算任务,是根据上年决算数减去国家征用土地所需调减的农业税,剩下的就是当年农业税预算收入任务。因此,农业税“依率计征”这条规定已名存实亡。
(二)“依法减免”已难以执行。由于常、实产差距越来越大,往往在计算灾情减免时,出现了重灾变轻灾、轻灾变无灾。为了照顾受灾地区社队的困难,支持其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我们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减免照顾的。如果按原“灾情减免”的规定办,几乎没有一个队能享受得到。
(...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政策、规定和制度,主要是依据1958年国家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制定的。二十多年来农村的经济情况、生产情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产量成倍上升,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形势越来越好。各个方面的变化很大。因此,农业税的一些政策、规定与现实情况很不适应。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常产与实产严重脱节。据统计,1982年我省农业实际产量(包括棉花、油料等作物折主粮)已达700多亿斤比1962年确定的常年产量210亿斤增长了二倍多。1982年我省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2.5%,比1962年规定的10.91%的税率下降了很多。原定税率已变成了形式,失去了它的作用。现在每年下达预算任务,是根据上年决算数减去国家征用土地所需调减的农业税,剩下的就是当年农业税预算收入任务。因此,农业税“依率计征”这条规定已名存实亡。
(二)“依法减免”已难以执行。由于常、实产差距越来越大,往往在计算灾情减免时,出现了重灾变轻灾、轻灾变无灾。为了照顾受灾地区社队的困难,支持其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我们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减免照顾的。如果按原“灾情减免”的规定办,几乎没有一个队能享受得到。
(三)纳税土地与实有耕地脱节。据了解各地纳税土地有的比实有耕地多,有的比实有耕地少。其原因,一是多年来社队办小型农田水利开河、挖沟;社员建房;社队办企业盖厂房;社、队之间筑大道等占用了不少纳税土地。按税法规定均不能少算土地面积,免征农业税。二是有些地方农业税征管工作长期无专人负责,该恢复征税的没有按期恢复征税;有些纳税人只申报减少的,少报或不报增加的纳税土地;而财政部门又往往未经认真核实,就一批了之。这样就出现了“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的现象。
(四)原定的税负、税率不能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二十多年来,纳税人的实际农业收入有了很大增长。特别在我省低税负、税率的苏北地区,近几年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经济收入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实际负担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原定的税负、税率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已经脱节。
(五)征收、结算手续繁琐。由于农业税规定要实物抵交,就必须将各种不同的作物按照不同的折率比例统一折主粮后,进行征收。纳税人交售的农产品不一样,折率比例有高有低,这确是一项费时又费力的繁琐工作。现在农业税所征收的实物均由粮食、商业、供销等部门接收,再由这些部门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价款交入国家金库,往往发生结算不及时、占用农业税款充当周转金或不按“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办事的现象,容易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扯皮,耽误了时间,影响了入库进度。
从上述存在的几个问题看,农业税确需作一次全面的、彻底的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本人若干年来的工作实践,谈几点改革建议:
(一)关于改革的原则。现在农村形势是好的,特别是一些低产缺粮地区的贫困社队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负担能力有所增强,农业税征收任务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宜增加太多。因为这些新改变面貌地区的社队,原有的底子薄,基础比较差。而在高产地区,也存在着农业成本大和地少人多的问题。所以,仍然应当贯彻轻税、稳定、合理负担的政策。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建议由以土地的常年产量(种植收入)改为按纳税人的农业收入(货币表现)计税。改按农业收入计税,不扣除农业生产费用(因为费用项目、开支标准各地都不一样)。以纳税人近三年或五年(指原生产队近几年的农业收入)的农业收入平均计算,打八折计征。根据当前农业税普遍实行户交户结的情况,必须由队按各户承包土地情况分别落实到户。由常年产量改为按农业收入计税,其好处是:①纳税范围没有扩大,仍限于土地(包括鱼塘)的种植收入。这样就防止了重复征税(工、副业收入列入工商税中的其他工业征税)。②可以解决按土地、常产计征农业税与纳税人的实际农业收入相脱离的矛盾。③避免负担不平衡畸轻畸重等不合理现象,逐步达到相对合理。④可以简化税制。按农业收入计税后,不再受土地、产量变化的约束,兼顾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三)关于简化征收、结算手续的办法。可以实行“实物抵交、货币结算”的办法,就是把纳税人应交主粮数额,按中等牌价折算成金额,交纳各种粮食或农产品时,依质论价,进行结算。这样改好处很多:一可大大简化征收结算手续,方便征、纳双方,节省人力、物力;二可消除部门之间、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扯皮现象,有利于农业税征收入库工作。
(四)关于税率问题。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为妥。税率是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大问题。由于各地情况不一,不能只用一个税率。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土地质量、水利条件和经济状况来确定。具体到一个县里,可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有了不同的税率,就可起到调节纳税人负担能力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加强经济(农本)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农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