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沙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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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工业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营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也在大幅度地增加。到目前为止,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已达5,300多亿元。为了保证固定资产能够得到及时地更新改造,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提取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对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陆续作过一些改进,促进了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但是,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率总的水平偏低,1982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为4.3%,同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大部被挪去搞了新建和扩建。从1967年实行折旧基金全部或大部留归企业使用以来,全国国营工业企业累计到1983年已提取1,526亿元,但是许多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三是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大都分散在有关的财务制度之中,不利于统一掌握和贯彻执行;而且大多数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都使用一个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也不合理。为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工业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营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也在大幅度地增加。到目前为止,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已达5,300多亿元。为了保证固定资产能够得到及时地更新改造,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提取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对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陆续作过一些改进,促进了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但是,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率总的水平偏低,1982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为4.3%,同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大部被挪去搞了新建和扩建。从1967年实行折旧基金全部或大部留归企业使用以来,全国国营工业企业累计到1983年已提取1,526亿元,但是许多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三是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大都分散在有关的财务制度之中,不利于统一掌握和贯彻执行;而且大多数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都使用一个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也不合理。为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制定一个比较完整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法规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改进提取方法,并有重点有步骤地付诸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各方面对改进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都很关心,特别是对折旧率问题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同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营企业的折旧率太低,应该大幅度地提高;有的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营企业的折旧率只需在现有水平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不必作大的变动。怎样改进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包括合理确定折旧率,使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根据我国的国情,有计划、有重点、有区别地进行。目前,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的折旧率确实偏低,不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技术进步,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为了加快现有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使国民经济各部门逐步转到新的、先进的技术基础上来,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该加以提高。但是这种提高,只能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生搬硬套外国的做法,一下子把折旧率提得很高。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对现有企业的改造,将按照行业的改造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第二,企业固定资产的补偿、更新,不能原样复制,应在新的技术基础上进行,而目前我国生产先进设备的能力还很不足,一时还难以提供大量的先进设备来满足设备更新的需要;第三,目前我国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企业整顿正在进行,有些严重亏损的企业需要关停并转,提高折旧率必须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第四,提高折旧率需要照顾到国家财力的状况,按目前全国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折旧率提高1%,每年就要增提折旧基金53亿元,在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折旧率一下子提得很高,显然是难以承受的。
有的同志提出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平均折旧率水平高达百分之十几,大大高于我国。其实,这是由于各自在折旧计提范围和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可比因素,不能简单地进行直接对比。一是折旧的计算方法不同。我国工业企业的折旧率大都是按原值平均法计算的,而美、日两国基本上是按余额法计算的。用余额法提取折旧后,固定资产余额逐年减少,折旧率比按原值平均法计算,一般要高出一倍多。二是固定资产包括的范围不同。我国对企业的工具、器具,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列作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而美、日两国都把工具,器具列作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由于这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折旧率高,对折旧水平升高有一定影响。据对日本十二个大公司折旧资料的分析,固定资产包括工具、器具在内计算,折旧率为5.97%,比扣除工具、器具后的折旧率要高出0.46%。三是固定资产的构成不同。我国国营企业一般都向职工提供住宅,而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则一般不向职工提供住宅。由于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比较长,折旧率比较低,这也使美、日两国企业的平均折旧水平比我国要高出0.14%。
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提高我国国营企业的折旧率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到企业更新改造的需要,又要兼顾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区别地进行,不能一下子提得过高。
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幅度和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调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以提高1%的幅度为宜,而且应当在若干年内分期分批地实施。也就是说,全国工业企业的平均折旧率由现在的4.3%调整到5.3%,全国国营企业的平均折旧率由现在的4.1%调整到5.1%。在平均折旧率提高1%的基础上,还应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机械磨损、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等情况,逐个确定不同的折旧率。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具有重要作用的关键性设备、仪器等,折旧率提高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一点。
平均折旧率按照1%的幅度调整后,以工业企业为例与国外一些国家同口径比较,将比苏联的4.53%要高一些,比美国的6.35%和日本的5.9%要低一些。应该说,这个折旧率水平与我国近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物力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是可行的。
目前我国企业的调整和整顿工作还在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新设备也不可能一下都供应上,而且国家财政还有困难,因此,调整折旧率的原则应当是:第一,对那些担负研究制造新装备和对技术进步有决定意义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如机械、电子行业的首批重点改造企业、全国重点酸碱生产企业等),应当优先提高折旧率;第二,对那些国家定点生产的企业、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以及对发展国民经济有全局意义的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分期分批地提高折旧率;第三,对那些没有经过整顿或者没有整顿好的企业、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长线产品的企业,以及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严重亏损的企业,一律不提高或者暂不提高折旧率;第四,调整折旧率,应当在保证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完成国家财政上交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三、关于改进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方法。从企业固定资产的补偿方式看,大部分固定资产都要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更新改造,并在报废后进行整体更新,重新购建,因此需要提取折旧;也有一部分固定资产,如民航的机场、跑道,港口的码头、护坡等,则可以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不需再提折旧。但是,由于实行综合折旧率以后,不论是固定资产需要整体更新,还是可以通过局部轮番大修的,都笼统地按一个折旧率提取折旧,使不该提的提了,该提的则少提了,不但不切合实际,也不利于管理。因此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应作必要的改进。对企业的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运输车辆,以及备用、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等,应当提取折旧;土地、役畜等不提取折旧。除此之外,对于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以及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也应明确不提取折旧。
对于提取折旧的方法,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我觉得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国营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一律改为按分类折旧率计算提取折旧为好,这样,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实行高低不等的折旧率,比较科学合理。
四、加强对折旧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当前,我国国营企业设备陈旧落后、技术进步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折旧率偏低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对现有的折旧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没有管好用好,大部分被挪去搞了基本建设和外延扩大再生产,致使许多企业、特别是众多的老企业更新改造长期欠帐。据统计,从1967年到1983年的17年间,全国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总数即达1,526亿元,相当于1970年工业固定资产总值的1.5倍。如果这笔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不但能够把1970年以前工业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更新一遍,而且还有富余。这个教训,是值得记取的。
为了使折旧基金在促进企业更新改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适当提高折旧率的同时,必须认真把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管好用好。要严格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企业的折旧基金应当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措施等支出。不能将折旧基金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和其他属于基建性质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面的支出。企业应当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更新改造计划,重大项目还应按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等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和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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