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8日 (84)财税一字第57号
各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1983年初,经国务院批准,适当降低了棉纺织品的税收负担,同时改进了征税办法,贯彻了合理负担政策,使棉纺织品征税中存在的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矛盾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对生产的计划安排起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纺织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新产品不断出现,同时也由于改进征税办法只限于棉纺织品,尚未涉及毛、麻、丝等纺织产品,因而当前在纺织品征税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明确。1983年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对当前纺织品征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解决的意见。现整理印发给你们,希望布置执行。
附:《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对当前纺织品征税中需要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对当前纺织品征税中需要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化学纤维长丝的征税范围
现行征税规定对化学纤维长丝是采取列举品种的办法征税的。由于化学纤维种类繁多,新品种不断出现,很难一一列全。为了与生产的发展情况相适应,对化学纤维长丝的征税范围概括如下:
1、人造纤维长丝,是利用含有纤维素的天然物质,如木材、棉短绒等,经化学处理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化学纤维长丝,包括粘胶纤维长丝、醋酸纤维长丝、铜氨纤维长丝和其它各种人造纤维长丝。
2、合成纤维长丝,是利用不含天然纤维的物质,如煤、石油、天然气等,经化学合成与机械加工制成的化学纤维长丝,包括锦纶长丝、涤纶长丝、维纶长丝、丙纶长丝和其它各种合成纤维长丝。
二、棉型化纤纱和棉混纺纱的征税范围
1、棉型涤纶纱,包括棉型纯涤纶纱、中长纯涤纶纱、棉型涤纶或中长涤纶与棉混纺纱、棉型涤纶或中长涤纶与其它棉型化纤或中长纤维混纺纱,按照13%税率征税。
2、其它棉型化纤纱,包括除涤纶以外的其它棉型纯化纤纱、中长纤维纱,按照9%税率征税。
3、棉混纺纱,包括棉与除涤纶以外的其它棉型化纤或中长纤维混纺纱,比照纯棉纱的分档税率征税。
三、化纤色纺纱及其织品的征税问题
化纤色纺纱,系指以有色化学纤维生产的色纱,或者用一部分有色化学纤维同一部分本色化学纤维混纺的纱。
对于化纤色纺纱及其织品,应按一般化纤纱及其织品的征税规定征税。即:棉型色纺纱及其织品,按照棉型化纤纺织品的规定征税;毛型色纺纱及其织品,按照毛型化纤纺织品的规定征税。
对于以棉型化纤色纺纱生产的机织布(按照织物的组织结构特征,纺织品分为机织品和针织品两大类;其中机织品,系指经纬交错织成的织物)应按照色织布的规定征税。即:凡生产销售的或者直接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服装的,按5%税率征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布的,比照坯布3%税率征税。对生产的印染布仍按8%的税率征收。
四、毛、麻、丝纺织品的征税范围
《工商税条例》是采用概括的方法规定毛、麻、丝纺织品的征税范围的,而财政部(83)财税字第23号文件(以下简称第23号文件).在重申《工商税条例》对毛、麻、丝纺织品的征税规定时,是采用列举品种的方法。为了适应纺织行业不断出现新产品的情况,根据《工商税条例》和第23号文件的规定,对毛、麻、丝纺织品的征税范围,现再明确如下:
1、毛纺 织品
(1)生产销售的毛纱和以自产毛纱连续生产销售的毛线、呢绒、毛毯及其它毛纺织品,以及外购毛纱生产销售的毛线、呢绒和毛毯,仍一律按照18%税率征税。
毛纱的征税范围,包括纯毛纱、毛与其它纤维混纺纱、毛型化纤纱及毛型化纤与棉型化纤或中长纤维混纺纱。
呢绒的征税范围,根据用途分类,包括衣料用呢绒、装饰用呢绒、工业用呢绒及其它用途的呢绒。
(2)关于羊毛毛条、地毯和协作生产的毛纱的征税问题,仍按第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麻纺织品
(1)生产销售的纯麻纱和以自产纯麻纱连续生产销售的麻布及其它麻纺织品,仍暂按18%税率征税。
(2)麻与棉型涤纶混纺纱,按照13%税率征税;麻与其它棉型化纤混纺纱,按照9%税率征税;麻棉混纺纱,比照纯棉纱的分档税率征税。
用上述麻混纺纱生产的机织布,一律比照棉布的适用税率和纱、布、印染布分段征税办法征税。
(3)对于麻袋、购进已税纯麻纱生产销售的麻布、手工生产的夏布和协作生产的纯麻纱,仍按第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税。
3、丝织品
(1)蚕丝的征税范围,包括蚕丝、绢丝、䌷丝。其中绢丝,包括蚕丝与其它纤维混纺纱在内。
(2)以自产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连续生产销售的绸缎和其它丝织品,仍按15%税率征税。
以外购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生产销售的绸缎坯、色织绸缎和其它本色或色织的机织丝织品,仍按5%税率征税;印染绸缎和其它印染丝织品,仍按8%税率征税。
五、针织品征税问题
1、针织面料
(1)以棉纱(包括纯棉纱、棉混纺纱和棉型化纤纱,下同)或麻混纺纱生产的针织面料布(包括经编或纬编的针织面料坯布、色织布、印染布),应按照棉布的适用税率和纱、布、印染布分段征税办法征税。
(2)以自产毛纱、纯麻纱或丝连续生产销售的针织面料(包括经编或纬编的本色面料、色织面料和印染面料),应分别按照连续生产的毛纺织品、纯麻纺织品或丝织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外购毛纱、纯麻纱或丝生产销售的各种针织面料,一律按照针织品8%税率征税。
(3)以自产的各种针织面料连续生产服装销售,对所用的自产针织面料应当分别按照所属税率和征税办法征税;生产销售的服装,应按照“其它工业”5%税率征税。
2、除针织面料以外的其它针织品
(1)以自产的棉纱或麻混纺纱连续生产销售的筒子布、汗布或其它针织品,对所用的自产棉纱或麻混纺纱,应按照规定征税;销售的筒子布、汗布或其它针织品,按照针织品8%税率征税。
以自产的毛纱、纯麻纱或丝连续生产销售的筒子布、汗布或其它针织品,应分别按照连续生产的毛纺织品、纯麻纺织品或丝织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2)外购各种纱、丝生产销售的筒子布、汗布或其它针织品,按照针织品8%税率征税。
外购各种已税筒子布、汗布生产销售的针织品,按照“其它工业”5%税率征税。
(3)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针织品的各种筒子布、汗布,暂不征税。
六、纺织复制品征税问题
1、以自产棉纱或麻混纺纱连续生产销售的纺织复制品,按照8%税率征税;对生产纺织复制品所用的自产棉纱、麻混纺纱,应按规定征税。对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纺织复制品的坯布、色织布,一律按照坯布3%税率征税;生产纺织复制品所用的自产印染布不征税。
以自产毛纱、纯麻纱或丝连续生产销售的纺织复制品,应分别按照连续生产的毛纺织品、纯麻纺织品或丝织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2、用外购已税各种纱、丝生产销售的纺织复制品,均按8%税率征税。
七、交织品征税问题
按照第23号文件规定,凡是呢绒或毛毯,不论是纯毛的还是交织的,一律按呢绒或毛毯的所属税率和征税办法征税;凡是绸缎,不论是纯丝织的还是交织的(如线绨),也不管是机织的还是针织的,都一律按绸缎所属税率和征税办法征税;对于交织的呢绒、毛毯或绸缎中,用棉纱织成的部分,不实行分段征税办法,而是就产品销售收入按照毛纺织品或绸缎的适用税率征税。除呢绒、毛毯和绸缎外,对其它以不同原料织成的交织品,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