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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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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1月18日 (84)财税外字第12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据上海市税务局反映,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有的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投资,不另收取使用费.对其作价投资的款额应否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总局意见: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的款额作为股本投资,不另收取专有技术使用费,可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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