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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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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1月18日 (84)财税外字第17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有些外籍纳税人,每月从派遣单位除领取工资、薪金外,还享受部分伙食补贴。目前有三种形式:(一)按日或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伙食补贴费;(二)派遣单位根据雇员本人就餐的单据,实报实销;(三)石油勘探野外作业人员,享受的集体免费供应膳食的补贴。
对以上三种伙食补贴,根据实事求是,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即对实报实销和野外作业集体供应的伙食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国派遣单位按日或按月发给其在华人员的伙食补贴,仍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内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征收的不再退税。与本文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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