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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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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职工用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的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去年曾联合下发(83)财综字16号和(83)财综字53号两个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对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确实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用职工本人购买的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职工抵还的国库券,可连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率按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一年,不满一年的不算利息。各单位收回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国库券,由本单位自行保存,到期兑取本息,在会计帐务上,一面核销职工欠款,一面增加库存国库券,
各单位对此要严格掌握,不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一律不得用国库券抵还借欠的公款。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只限本人购买的,不能用亲友的国库券抵还借欠公款。 (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债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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