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13日 (84)财税一字第014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关于香精、香料适用税率问题,据反映,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向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做了调查,并在1983年12月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上征求了意见。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以植物的根、茎、叶、花、果为原料生产的植物香料油按“油脂工业”8%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二、工业企业生产的香料浸膏(包括动物香原料生产的和植物香原料生产的)按“其他工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三、工业企业生产的合成香料(包括半合成香料)和香精均按“化工原料”10%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希转属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