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1983年11月28日 (83)财税字第333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行、公司,中央总金库: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是今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的一项新工作。为了能够较好地反映利改税的成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搞好一九八三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为争取超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确保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做出新的贡献。现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做好汇算清交的准备工作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汇算清交,既能监督检查企业执行税收政策、财务制度和纳税的情况,又能对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进行检验、总结和提高。这对于贯彻税收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关系,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汇算清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较紧,任务繁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它做为工作重点,抓紧准备,尽快部署下去。要切实加强领导,应有一位副局长专门抓这项工作。要统一调配力量,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要把熟悉业务的骨干派往第一线,...
1983年11月28日 (83)财税字第333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行、公司,中央总金库: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是今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的一项新工作。为了能够较好地反映利改税的成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搞好一九八三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为争取超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确保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做出新的贡献。现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做好汇算清交的准备工作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汇算清交,既能监督检查企业执行税收政策、财务制度和纳税的情况,又能对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进行检验、总结和提高。这对于贯彻税收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关系,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汇算清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较紧,任务繁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它做为工作重点,抓紧准备,尽快部署下去。要切实加强领导,应有一位副局长专门抓这项工作。要统一调配力量,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要把熟悉业务的骨干派往第一线,并注意培养新同志,共同把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搞好。
二、搞好纳税检查,为所得税汇算清交创造条件
国务院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开展财务大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乘此强劲东风,做好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通过纳税检查,为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创造有利条件。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问题,都要一一查清,认真加以纠正。凡是少交或漏交的税款,要限期补交入库;对多征或错征的税款,也应按照政策规定退还企业或抵交下年度的税款。总之,在纳税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尽可能在汇算清交之前加以解决。
三、宣传税收政策,搞好纳税辅导
在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要始终注意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做好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要帮助企业熟悉税收政策法令,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正确地核实成本,计算盈亏,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对那些交税数额较大,财会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要进行重点辅导。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措施,堵塞漏洞。
四、核实计税所得额,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入库
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是搞好汇算清交工作的基础。因此,各地应重视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的核实工作。要根据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认真审核企业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对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提取的专用基金、企业的单项留利和归还各项专项贷款等与计税所得额有关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凡属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一律予以调整。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16号《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计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交的税款”;纳税单位违反纳税规定的,要照章处以罚款;不按期交纳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屡催不交的,要及时通知银行扣交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纳税单位对交纳税款持有异议的,应根据先交税、后复议的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滞纳税款,以保证税款及时交入国库。
五、认真清算应交税款,做好企业纳税评定工作
根据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度应交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要认真进行清算。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已交库的所得税额,要做好同金库和纳税单位的对帐核实工作。企业少交的税款,要限期追交入库;多交的税款,经批准可以退库或者抵交下年度的税款。
在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工作结束时,应对纳税单位做出纳税评定。对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纳税单位,要予以表扬和鼓励,并及时交流、推广他们的经验;对有违法行为的纳税单位.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关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出版系统减税范围问题。根据中央对文化部门出版系统在近几年内减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精神,财政部(83)财税字第182号文对减征文化部门出版系统所得税的范围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应据以执行。在汇算清交工作中,要注意严格掌握,凡不属于文化部门出版系统的出版企业,不能适用中央规定的减征所得税办法,要按规定的税率纳税。
(二)关于宾馆、住客饭店、招待所的征税问题。财政部(83)财改字第123号文件,对宾馆、住客饭店、招待所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规定,凡是原来没有向国家交纳利润,也不交纳工商所得税的,均应按照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交纳15%的所得税。各地区、各部门均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三)关于饮食服务企业职工奖金和超过标准工资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的列支问题。根据财政部(83)财改字第44号文件规定,在实行利改税后,所有饮食服务公司都应按照国家利改税办法的规定,职工奖金和超过标准工资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在汇算清交所得税时,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正确计算饮食服务企业的课税所得额,并限期追补少交的税款。
(四)关于企业各种专项贷款的归还问题。这个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75号、13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企字第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归还银行贷款,首先用企业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不足部分,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能用企业原有应上缴的利润归还贷款。在汇算清交中,要注意审核企业贷款项目的还款来源,检查企业归还贷款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决不允许企业用原有利润归还贷款,更不能以减免应征的所得税用于还款。
(五)关于企业治理“三废”项目的留利问题。企业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截留应上交国家的收入。留给企业治理“三废”产品的净利润,按规定已经到期的.不能继续留用,应当计入并增加企业实现利润和计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应由税务机关审查和核定计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问题。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清算,由税务机关和纳税单位直接办理。并由税务机关将清算的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实际上交预算的所得税额、年末未交所得税额等数据批复纳税单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审批纳税单位财务决算的依据。
(七)关于以前年度的企业欠交利润与交纳所得税的关系问题。在今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凡当年实现的利润,应作为课征依据按规定计算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凡企业以往年度欠交的利润而又被其占用的.不得用一九八三年的实现利润抵交,以免影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企业在一九八二年及以前年度的欠交利润,转到一九八三年上交的.不计算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仍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库。
(八)对于今年财务大检查中查出企业以前年度应增加的收益,要否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83)财改字第123号《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对于一九八三年财务大检查中查出的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多计成本、少计利润应增加的收益,可与当年实现利润一并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企业今年一至五月份入库利润划转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从今年六月一日开始办理征税工作的,企业于一月至五月底已交入国库的利润,应如何划转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83)财预字第65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执行。为了正确反映今年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收数和由一至五月份入库利润的划转数,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认真予以核实清理,并在汇算清交总结报告中附表说明。
(十)汇算清交中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各地对汇算清交中查出的问题,要抓紧研究,就地迅速处理,一般不要一一辗转报批,非上报不可的,也应有情况,有处理建议,以便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七、做好汇算清交工作总结
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务必要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汇算清交工作总结报告,以便为今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积累经验,打好基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汇算清交前的准备工作;(2)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3)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关汇算清交的数据,应按清算表的要求填列,随同工作总结一并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底报送我部。各地的典型经验材料,应随时上报,以便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另外,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做好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同时,继续做好利润监交和监交企业财务决算的初审工作,把应上交的利润监督缴入国库。
附:1983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汇总表
(略)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