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党、政、群众团体,脱离生产人员(以下简称军政人员)(:脱离生产人员,是指在职的专职干部。当时还有一些不脱离农业生产,但也从事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生活供给标准,是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和苏维埃政府的供给制度发展而来的。它是我党重大政策之一,也是后来抗日革命根据地财政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在解放区,每年都是先制定军政人员和机关供给标准,然后才编制财政计划或预算的。因此,可以说,供给标准是编制财政计划或预算的重要前提之一。
根据我所找到的资料和回忆,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军政人员生活供给标准的概略情况如下。
首先是制定供给标准的几个基本原则:一是根据敌我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新的根据地的开辟,游击根据地的扩大,或根据地的一时缩小等因素考虑;二是根据地区贫富情况和负担人口(:在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和敌占区的人民除对我方交纳一定的粮款外,由于慑于敌人的威胁,也要向敌伪交纳一些粮款。我们把这种向敌我双方交纳粮税的人民,按其向我交纳数额,比照根据地人民负担情况,折成根据地负担人口。有的两人折一人,有的三人折一人。这种折算起来的人口,同根据地的人口加起来就叫做根据地的负担人口。)的多少;三是根据当时农业生产的丰歉和当地人民主要是农民的生活水平的高低;四是党、政、群众团体人员的生活标准低于军队,后方人员低于前方人员(:这种前方后方的区别,就军队来说,经常作战部队,叫前方人员,司令部、后勤机关叫后方机关人员。地方上党政人员在根据地腹心地区工作的,叫后方人员,在敌占区、游击区工作的,就叫前方人员。);五是军政人员的供给标准要接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差别过大,可以说,每项标准都是本着生活的最低需要和严格节约的原则制定的,这样就会达到既不脱离群众,又能支持持久的革命战争。
其次是具体生活供给标准。那时供给项目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仅择其中几个主要项目,并以抗日战争时期的一九四一年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一九四七年两年的标准为例子说明:
1.口粮。党政一般人员,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四两,交通员、警卫员每人每日一斤六两(:这里所说斤两,是按建国前新秤计算,那时的新秤一斤约等于旧秤十三两八钱,一两等于现在的市秤的六钱二厘五。由于各个地区,产粮情况不同,军政人员吃粮种类也不尽相同,有的地区还吃点麦子;有的地区没有小米,就吃点玉米、高粱、豆子等。小米是吃粮的基本计算标准,如吃其他粮食,都折合小米计算。),军队每人每日一斤半。这是一般标准,个别的遇有特殊情况也酌情变动,有增有减。如遇灾荒年或征粮工作做得不好的时候,就要减少供给。例如一九四二年、一九四三年这两年,因遭遇特大灾荒,军政人员每人每日就各减少了四两小米。节约的粮食支援灾民,粮食不够吃的单位,自己设法以糠菜代之。
2.菜金。军队在抗日战争时期,每人每日供应标准是三钱油、三钱盐、三钱肉、一斤菜,解放战争时期增为五钱油、五钱肉,盐仍旧。党政人员,每人每日三钱油、三钱盐、三钱肉、半斤菜(:菜金当中规定的肉,不是每天吃,而是集中一星期或半个月吃一次,如吃不到肉,就拿豆腐折合代替,吃不到豆腐,就拿豆子代替。一九四三年后,由于物价变动,为了稳定军事供应,军费改按菜金和公杂费所需几种主要实物折合一种“实物分”,也叫“饻”(音西,是八路军前方总后勤部部长杨立三同志创造的一个字,按月领发军费,按当月之“实物分”中所包涵的几种实物市价加起来综合计算。这种“实物分”制一直实行到建国后一九五〇年物价稳定之后才取消。地方党政经费,仍按供给标准办理。),此外,平原地区还另定有一斤柴的标准。如遇灾荒年吃菜达不到标准,就需要挖野菜补充,有的地区甚至是糠菜半年粮;一九四四年,军政机关生产搞起来了,部分单位菜金就做到了大部自给,因而减少了政府拨款。
一九四七年,边区军政机关的大灶菜金,每人每日折合小米由十两提高到十二两,专员以上干部按小灶标准(边区小灶标准是一九四六年开始的),每人每日菜金折合小米约两斤左右。
3.津贴(即生活补助费)。一九四一年,党政人员每人每月分三级发津贴,专员以上干部发冀南币五元,县区一级三元,三等一元(:从一九四一年冀南币一元约等于当时银元一角。这个以冀南币定额的津贴标准,晋冀鲁豫区一直坚持到日本投降后未变。一九四六年,由于蒋介石撕毁国共两党的政治协议,发动内战,物价高涨,从一九四七年起,军政预算收支才都改按小米计算。一九四七年小米一斤约值冀南币三十到五十元。);军队干部与党政人员大体相等,战士每人每月发点旱烟钱,约一元。一九四七年,党政人员分五级发津贴:专员以上每月小米30斤,县长级25斤,区科长级20斤,科员级15斤,最低8斤或10斤。
4.服装、鞋、袜。按土布计算。抗日战争时期,党政人员,每人每年发一套半到两套单衣,三年发一套棉衣(解放战争时期改为两年发一套),五年发一床棉被。军队指战员每人每年发单衣两套,两年发一套棉衣,三年发一床棉被。鞋,政府人员一般一年四双、勤杂人员六双、交通人员八双;军队后方机关,每人每年六双,战士八双。袜子不分军队、党政人员,每人每年两双。家在根据地的党政人员,如不领或自做衣服、鞋、袜者,折发土布。
5,医药费。抗日战争时期,党政人员,每人每月按二斤小米计算包干发给单位,解放战争时期增加到三斤。军队医药费因为作战有伤残人员,标准稍高一点。
6.烤火费。山地烤火期三个月,平原烤火期两个半月,山地发煤或木炭,平原发柴草。
以上所列的各项标准,用现在的水平衡量是相当低了,但是在当时的艰苦的地区和紧张的战时,连这个标准也是不能保证的。
此外,还有伤病员生活补助费,残废金,荣军优待费、安置费,过节补助费,会议会餐费,妇女干部生理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军队还有装备费等等。抗日战争时期开始有技术干部津贴,解放战争时期还有老年工龄(军队四十五岁以上,党政人员五十岁以上)补助费等等。供给标准项目,抗日战争时期总计有二十多项,四十多目,解放战争时期增加到三十多项,五十多目,目下还分有细目。军费方面的供给标准项目还要多样而详细。全国解放后,一九四九年底,有一位著名民主人士看到我们所定的供给标准和供给制度,极口称赞说:“这是一门极其具体复杂的科学,共产党真了不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