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隋宗
[大]
[中]
[小]
摘要: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都是经国家公布施行的独立税种。由于这些税种的征收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财源,地方又有较大的机动权限,所以称为地方税。
地方税和其他税种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按照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税征收的税款全部留归地方,由地方安排使用。第二,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直接关系。第三,有较大的灵活性。地方各税的立法,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但在具体征税办法上,给予省、市、自治区较大的机动权限。省、市、自治区可以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核定当地适用的税率,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减税,免税条件等等。
现行的儿种地方税,除牲畜交易税经国务院批准于1983年颁发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在全国统一征收外,其他几个税种,都是按前政务院或国务院公布的暂行条例或试行规定执行的。由于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对原来的规定也陆续作过一些修改。现分税种简述如下: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或标准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过去...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都是经国家公布施行的独立税种。由于这些税种的征收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财源,地方又有较大的机动权限,所以称为地方税。
地方税和其他税种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按照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税征收的税款全部留归地方,由地方安排使用。第二,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直接关系。第三,有较大的灵活性。地方各税的立法,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但在具体征税办法上,给予省、市、自治区较大的机动权限。省、市、自治区可以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核定当地适用的税率,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减税,免税条件等等。
现行的儿种地方税,除牲畜交易税经国务院批准于1983年颁发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在全国统一征收外,其他几个税种,都是按前政务院或国务院公布的暂行条例或试行规定执行的。由于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对原来的规定也陆续作过一些修改。现分税种简述如下: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或标准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过去对调节收入,贯彻合理负担政策,筹集财政资金都起过一定的作用;现在,它仍是市政建设资金的一项来源,对配合搞好市政建设,贯彻城市房管政策,鼓励修房、建房,促进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也有一定的作用。
根据过去的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时,房地产税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则由房地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目前,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征收。
房地产税的计税标准和税率如下:
(一)房产税以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
(二)地产税以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暂依标准房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的城市,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标准房价、地价、租价,由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确定。
由于情况的变化,五十年代初期评定的“标准价格”已不完全切合实际,尤其是地产,因为国家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实际上没有价格可作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地方采取按房屋座落的地理位置、房屋的结构和新旧程度分等定级,规定出单位面积的固定税额,凭以计算征税。宪法公布城市土地属于围有以后,各地对此税的土地部分如何纳税问题正在研究相应措施。
房地产税有以下减免税规定:
(一)对支领军事、行政、事业费的党政军机关、学校、团体等自有自用的房地产免税,以减少这些单位的支出;
(二)为了鼓励修房建房,对居民新建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房屋造价二分之一的,自完工月份起免税两年;
(三)为了贯彻宗教政策,对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产给予免税;
(四)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地产,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城市房地产税一般按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由纳税人按规定的税额交纳。如果纳税人住地变更、产权转移或因添建改建而使房屋价值有所变动时,应在变更、转移或改建完工后十天内办理申报,以改变征税依据。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上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吨位等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这是一种使用兼受益性质的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纳税人因享用国家交通设施而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这种税的征收,对增加财政收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有一定作用。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对象,是具有使用行为、并在公共道路或通航地区行驶的车、船。包括机动车船(如乘人汽车、载货汽车、机器脚踏车、轮船、汽船等)和非机动车船(如人力车、畜力车、驳船、木帆船等)。
为了在税收上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除了对军政机关、团体、学校自有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外,对农业生产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专为消防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车船(如消防车、救护车、洒水车等),也给予免税照顾。
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不再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只有个别部门、个人和外侨继续交纳,而且征收的对象主要是自行车。考虑到自行车多是职工上下班自用的交通工具,它有助于缓和城市乘车的拥挤状况,因此在1977年以后,各省、市、自治区都陆续停征了自行车牌照税。这样,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就更小了。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期限,原规定按季征收,但也可以按半年作一、七月份内征收,或按全年在一月份内征收。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制定。
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税法规定的儿种牲畜(猪、菜牛、羊和淘汰的马、驴、骡、骆驼),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屠宰税不仅可以筹集财政资金,而且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滥杀耕畜、种畜和幼畜等不法行为,对保护耕畜,限制宰杀幼畜,促进畜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配合作用。另外,通过征税还能配合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完成牲畜收购调拨任务。
1973年屠宰税并入了工商税,目前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是各集体伙食单位、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和外侨。
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节日宰杀的牲畜免征屠宰税;为了照顾部队需要,对军事机关、部队自养自食的牲畜免税;为了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习惯,多数地区对农民在春节期间宰杀自养自食的牲畜免税。
屠宰税原规定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依率计征。税率为10%。后来由于情况的变化,又有所变动。1973年后,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多数地区根据当地情况改为按头定额征收。固定税额各地不尽相同,多数地区规定猪每头二元、三元,个别地区为四元;牛每头一般规定为四元、五元或六元不等;羊的税额较低,一般每头几角钱。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按规定屠宰税应由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但对距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委托社队或信用社等单位代征,并给予一定的手续费。
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全国解放后开征的税种。1951年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税率为5%,起征点为一头(匹),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征收办法。从1983年开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征收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买卖牛、马、驴、骡、骆驼五种大牲畜时,按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这种税,不仅可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一些资金,也有利于配合加强牲畜市场管理,限制和打击违法买卖活动,保护正当的牲畜交易。
牲畜交易税的税率为5%。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牧业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对一些需要照顾的牲畜交易给予免税。如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农户,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级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购买的种畜;文教、科研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用畜;均按规定给予免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不宜全部适用本条例的,自治区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相适应的规定,公布施行,体现了地方税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牲畜交易税由纳税义务人在牲畜买卖成交地向税务机关交纳,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指定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征收。纳税义务人偷税、抗税,代征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侵吞税款,都要按规定给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是向在集市上出售列举征税的几种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1962年开放集市贸易时,经国务院批准开征的。执行以来,对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保护合法交易,配合国家收购农副产品,曾起了较好的作用;同时,也为国家集聚了一些资金。
集市交易税的征税品目,统一规定为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和家庭手工业品五大类。按销售额计征。征税起点为七至十元,税率为5%、10%和15%三种。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具体征税起点和适用税率。
1963年后,由于集市贸易有了很大变化,各省、市、自治区停征了集市交易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城乡集市贸易发展很快。为了配合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加强市场管理,搞活农村经济,有的地区根据当地需要,又恢复征收了集市交易税。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