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10日(83)财税征字第10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正当经营,促进个体经济和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并征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总局将于十月八日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编者注:已刊《财政》1983年第10期)
现将执行《通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布《通告》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管理。近年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有了很大发展,对活跃城乡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安置就业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个体工商业户,由于法制观念不强,不顾国家利益,偷税、漏税、抗税行为相当严重。有的不法个体商贩不仅抗税不交,甚至还寻衅闹事,公开侮辱、谩骂、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这种情况,严重地干扰了税务部门的正常工作,影响了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损害了国家利益。对此种现象,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改变。因此《通告》第一条明确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政策法令,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必须通过《通告》的发布,从制度上切实建立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陆续总结提高。对于一切违反税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都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二、《通告》重申了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各地在贯彻《通告》中,要组织一定力量,对个体工商业户以及集贸市场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以发现并处理偷、漏、欠税问题。检查的方法,一般可以采取号召他们自查、互查,税务机关抽查审定办法。对那些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典型户,对一些拒不自查的业户,税务机关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清查,揭露其违法活动,严肃处理。
检查补交税款的时间,一般从今年一月一日算起,不宜追溯过远。凡是主动补交税款的,均不予处罚。个别补交确有困难的,可予缓期交纳。但对个别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总的应当注重教育,处罚面不宜过宽。对应纳的税款,应力求如数补交。
三、《通告》再次强调了税务登记制度。因为掌握工商业户,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去年的登记还不够齐全,加以年来又有许多新开的业户,所以再次强调个体工商业户,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各地也要加强宣传,凡《通告》公布前没有履行税务登记手续的,都必须进行登记。今后各地一定要把税务登记列入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下去,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把管辖区内的工商业户的户数和基本情况,切实掌握起来。
近来各地不断反映,有些个体工商业户领到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到外地进行贩卖活动,长期不归,难于做到源泉管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文件已有规定,凡到本省、市、自治区以外地区经营业务的,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征税办法,在经营地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税;对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毗邻经济贸易集市的税收征管,各地应本着搞活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互相协商妥善处理。
四、《通告》对个体工商业户建立帐簿、纳税申报等作了规定。这是切实做到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需要。同时也考虑到目前个体工商业者,一般都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有建帐能力。因此确定有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建帐;对从事合伙经营、雇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的,则规定必须建立帐簿、凭证,使他们能够加强经营管理,搞好核算,以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同时也为税务稽核提供依据。各地应根据《通告》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辅导工商业户,把帐簿、凭证、财务制度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为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五、为了严肃税收法纪,《通告》根据国家宪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以及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罪的作了解释,并征得高检院、高法院的同意。各地税务机关应向党政领导汇报,并同当地司法部门取得联系,统一看法,争取他们的支持。
为了刹住偷税、抗税、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歪风,各地税务部门应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对过去遗留的或新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认真地检查、清理。对情节严重的,送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通告》的各项规定,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为了造成声势,加强对《通告》的宣传,总局将要发一个做好《通告》工作的宣传提纲(编者注:已刊《财政》1983年第10期)。各地税务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通告》的宣传工作。通过这次《通告》的宣传和贯彻执行,要达到增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观念,健全征管制度,堵塞税收漏洞,把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七、《通告》由总局统一印制。分发方法和数量大体上与去年税务登记《通告》相同。需要自行翻印的,要注明翻印单位名称。
为了使县以上各级税务部门都能及时收到《通告》,请将你省、市、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含县)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开列详细清单,于九月二十日前报送总局。
《通告》是根据国务院决定发布的,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法规,各级税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抓紧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取得支持,并组织力量,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这项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告一段落。为了研究在新形势下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各地要对贯彻《通告》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专题总结。典型案件要写出单行材料,于明年一月底前报送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