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指出:“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决不允许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在我国泛滥。”并明确提出“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的保证”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这对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十年内乱,我们的党风民风受到严重破坏,随着我国与外国的交往日益增多,资本主义思想和生活方式对我们的影响也增多了,我们队伍中少数人经不起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而腐化变质,以至堕落成为犯罪分子。近几年来,社会上的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犯罪活动一度有明显的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甚至相当猖獗。“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所能比的。”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不坚决刹住,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我们同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中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因此,我们在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进程中,一定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1982年1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已经取得显著的成绩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已揭露出并依法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共约19万多件,其中非法牟取暴利10万元以上的170人,个人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7.000多人。已经结案的13万多个案件,共追缴赃款赃物合4.1亿多元。这一斗争,有力地打击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基本上保证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正确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现代化建设。
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的,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剥削阶级的思想还存在,资本主义唯利是图、极端利己主义的思想影响还存在,走私贩私、偷税逃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活动也会发生。最近,辽宁省兴城县大寨供销社原会计员杨绍林贪污13万巨款被处决,四川石油管理局党委组织处处长俞国强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巨额党费被判刑,就是例子。
实现四个现代化,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经济犯罪分子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将数以万计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用人民辛勤创造的财富供自己挥霍享乐。他们的犯罪活动,破坏了国家对内对外的经济政策,对外损害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个人的一点私利,让肥水落了外人田;对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象杨绍林不就几乎吞掉了一个基层供销社吗!)挤占国家财政收入,严重影响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因此,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一天也不能停止,一刻也不能放松。“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对于一些严重的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我们要积极地持久地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直到四个现代化实现的那一天。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揭露出来的经济犯罪分子看,有不少是我们的党员、干部,有些被腐蚀的情况是很触目惊心的。因此,我们要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反对资本主义腐蚀的教育,进行共产主义思想的教育,以增强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之”,我们要牢记宋代大文学家苏轼的这句名言,以杨绍林、俞国强等人为戒,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大公无私,服从大局,“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做一个坚定的清醒的有作为的人民公仆,以自己的出色工作,来保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大贪污犯杨绍林等所以能连连得手,说明我们经济工作中制度不严、管理混乱,有许多空子可钻。例如,看不懂会计帐目的人,可以主管财务工作;会计员、出纳员可以一身二任,没有原始凭证打个白条或说句话,就可以支付现金。除此以外,还有发票管理不严,随意填写发票、甚至买卖发票的都有,出借银行帐户者也屡见不鲜。这些也给某些人的投机倒把、偷税逃税、贪污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关于规章制度问题,邓小平同志早有指示,他说:“一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立不起来。”常言道:“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那种不讲原则,不要规章制度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12月《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就号召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对于那些走私贩私、偷税逃税、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活动,有的除令其补交税款外,还要加成加倍征税,有的要罚款。对于已经触犯刑律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必须有铁的手腕”,从严惩处。要使犯罪分子在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威力下感到恐惧,感到继续犯罪是没有出路的,从而刹住经济犯罪的歪风,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
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同时,始终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会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就能不断取得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