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6月28日 (83)财税计字第028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试行增值税有关票证、统计具体事项,我局已以(83)财税计字第15号通知各地执行。现就各地提出的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增值税使用的票证,如果有的地区因为“工商税专用缴款书”指标不能满足增值税的需要,不宜代用,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自行设计、印制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使用。
二、关于增值税在税收电月报内列报的具体项目问题。为了统一列报项目的口径,属于机器机械及农业机具部分,列入工商税的“机械工业”项目内;属于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部分,列入工商税的“日用机械工业”内。自拍报七月份电月报时按此执行。以前月份电月报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