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中国财政杂志社
官方微信
中国财政
微信公众号
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1983年3月23日(83)财税一字第63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最近,有些地区来文来电反映,财政部(83)财税字第53号“关于纺织企业销售用自产布匹、呢绒连续生产的服装征税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对针织厂连续生产针棉织品销售,应当如何征税不够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针棉织品历史上多是针织企业连续生产的,购进汗布、筒子布从事加工的较少。为了照顾历史情况,对针织厂用自产汗布、筒子布连续生产针棉织品(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绒衣裤等等)销售,只就销售的产品,按照针织品8%的税率征税;对其所用的自产针织汗布、筒子布不征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针织汗布、筒子布加工生产针棉织品销售,按“其他工业”5%的税率征税。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