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3月10日(83)财税计字第12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
去年,国务院(1982)141号文《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从1983年起,将卷烟、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最近,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来电询问卷烟、酒的范围如何划分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卷烟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的范围问题。系指征收卷烟部分的工商税,包括卷烟厂生产各种牌名、各种级别和雪茄型卷烟,但不包括雪茄烟和烟丝的税收。
二、关于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的范围问题。系指征收以粮食生产的白酒、黄酒、饲料粮酿酒、议价粮酿酒、啤酒、果木酒和其他各种饮料酒的工商税,但不包括酒精的税收。
三、卷烟、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是以征收数还是以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问题。划为中央财政收入的卷烟和酒的工商税均应以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为了掌握卷烟和酒的征收、入库数字,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在向总局报送的1983年“工商各税会计年报表”时,应在“工商税”项下增列“卷烟”、“酒”二个品目,反映这两个品目的征收数和实际入库数,以供财政结算时使用。
四、为便于对比两年的税收增长情...
1983年3月10日(83)财税计字第12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
去年,国务院(1982)141号文《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从1983年起,将卷烟、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最近,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来电询问卷烟、酒的范围如何划分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卷烟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的范围问题。系指征收卷烟部分的工商税,包括卷烟厂生产各种牌名、各种级别和雪茄型卷烟,但不包括雪茄烟和烟丝的税收。
二、关于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的范围问题。系指征收以粮食生产的白酒、黄酒、饲料粮酿酒、议价粮酿酒、啤酒、果木酒和其他各种饮料酒的工商税,但不包括酒精的税收。
三、卷烟、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是以征收数还是以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问题。划为中央财政收入的卷烟和酒的工商税均应以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为了掌握卷烟和酒的征收、入库数字,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在向总局报送的1983年“工商各税会计年报表”时,应在“工商税”项下增列“卷烟”、“酒”二个品目,反映这两个品目的征收数和实际入库数,以供财政结算时使用。
四、为便于对比两年的税收增长情况,请各地将1982年卷烟和酒二个品目的工商税按上述一、二两条规定的范围的实际入库数在四月底以前补报总局。五、卷烟和酒的工商税,仍按现行的“工商税”科目,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金库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收入的留成或上解。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财政的结算问题,按(82)财预字第147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各地研究办理,并布置所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