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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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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2月22日(83)财税一字第341号
浙江省税务局:
你局(82)税政一1096号报告悉。关于制药厂以粮食委托酒厂加工成酒,收回后连续生产药酒出售,对加工收回的酒应如何征税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酒属于高税率产品。制药厂委托加工粮食酒,收回后连续生产药酒销售,按照现行规定,应就药酒依照中间产品粮食酒的税率征税。有的企业和主管部门反映,这样征税,税收负担较重,而且与购进已税酒生产药酒的税收负担不平。因此,我们意见,凡是工业企业委托加工酒,收回后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产品的,对加工收回的酒应按照所属税率征税;连续生产的产品再依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烟、糖,收回后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产品的,也应比照上述原则征税。抄送: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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