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预算管理司制度处
按照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不仅将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的办法,而且对大、中型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还要采取不同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一部分留给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这就带来了企业对国家预算缴款以及金库收纳、报解手续上的一系列变化。最近,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就办法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的设置。在研究设置国营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为了便于分别考核国营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应上交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国营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采取单独分“类”设置,即: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统一在新增设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类”有关各“款”中统计、核算;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交纳的税后利润(包括调节税、承包费)和未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交纳的利润,仍在现行预算科目“企业收入类”有关各“款”中统计、核算。这样做,既有利于对“...
财政部预算管理司制度处
按照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不仅将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的办法,而且对大、中型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还要采取不同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一部分留给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这就带来了企业对国家预算缴款以及金库收纳、报解手续上的一系列变化。最近,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就办法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的设置。在研究设置国营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为了便于分别考核国营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应上交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国营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采取单独分“类”设置,即: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统一在新增设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类”有关各“款”中统计、核算;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交纳的税后利润(包括调节税、承包费)和未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交纳的利润,仍在现行预算科目“企业收入类”有关各“款”中统计、核算。这样做,既有利于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原“企业收入”分别统计、核算,也可以避免新开征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现行预算科目中“各项税收类”有关科目相互混淆。
二是,由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原来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包括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的转化,为了便于作历史的分析比较,考核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因此,这次新增设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类”各“款”级科目,均比照现行预算科目“企业收入类”各“款”对口设置,对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部门、行业,则保留“空号”,这样做,有利于同原来的企业收入进行考核、分析、比较,避免串户出现差错。
二、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的预算交款。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为了不影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其应交所得税和利润,仍按企业现行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再调整对地方财政的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各地在利改税过程中,如发生对企业调整利润的情况,原则上都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处理,即:收入属于中央财政的,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财政的,归地方财政。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在预算交款方面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
一是,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前,作为“企业收入类”的预算交款,主要是以利润形式上交,同时还要向国家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实行利改税后,将上交利润改为上交国营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应交利润(包括调节税、承包费),不再上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二是,对县办国营工业企业的盈亏,过去是实行县财政与国家利润分成或亏损分担的办法;实行利改税改按统一办法执行后,原来的做法就不适应了。因此而影响县财政原来应得的那一部分好处,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对下实行的财政体制规定,适当处理。
三是,这次全国统一规定的利改税试行办法下达前,已试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原来是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资源税”等形式办理交款的,而且都是在“企业收入类”有关各“款”中统计、核算的;改按全国统一办法执行后,其预算交款和使用的预算科目,也都要改按最近发出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利改税后,1—5月份已交企业收入的帐务调整。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国营企业利改税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交纳所得税的工作从6月1日起开始进行。因而对今年1月1日到5月底已交“企业收入类”的库款帐务需要进行调整。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县(或相当于县的市、区,下同)财税部门(税务部门为主),根据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对其直接征管和监交的各级企业逐个进行清理,计算出各企业1—5月份应交所得税额,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式与要求,区别中央、省、地、县不同的预算级次,分别编制“1983年1—5月国营企业利改税入库数字调整表”一式三份,送交金库核对签章后,一份退县财税部门据以调整本级财政总会计帐务,并据以通知有关基层企业调整企业会计帐务;两份留支金库,支金库以一份作为调整金库1—5月份收入统计数字的依据,另一份由支金库层报上级金库,以便上级金库汇总本级金库(加本级直接收纳部分)1—5月份国营企业利改税入库数字调整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据以调整财政总会计帐务。支金库以上各级金库1—5月份直接收纳的库款的帐务调整手续,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1—5月份已交企业收入的帐务调整是一项比较细致的工作,希望各级财政、税务、金库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力求把这项工作办好,保证财、税、库各方帐务数字一致,不出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