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预提税?
答:1981年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我国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按照收入额征收20%的所得税。这项税收,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英文为Withholoding Tax,意思就是预先扣缴的税。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所得税中的一种基于所得来源地进行征税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对外国公司、企业在所得来源地国家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取得的投资所得进行征税,在征收环节、征收方法上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问:为什么要征收预提税?
答:随着世界各国间经济交往的发展,投资跨国经营非常普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跨国公司,作为总公司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从事营利事业。这类分支公司和其它常设机构,在所在国构成一个经济实体,经营活动按独立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依照其所在国的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其它税收。另一种是有跨国经营的业务,而不在对方国家设置分支公司或企业等常设机构,只是把资金、财产或专有权利提供给对方使用,而取得收入。这类公司,一方面是甲国(通称居住地所在国)的一家公司,其投资所得应在其居住地的国家缴税;另一方面它的这些收入又是从乙国取得的(通常称为所得来源地所在国)。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所得来源地的国家,对这类收入拥有管辖权,给予征税,这已成为国际税收惯例。无论在国家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本中,还是联合国(UN)文本或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文本中,都明确对这种投资所得居住地国家和所得来源地国家,都有征税权。但这种发生在来源地国家的收入,不是通过设立机构直接经营、核算利润的,仅是一种投资、信贷、租赁或技术贸易的活动,所以,不能按照通常的损益计算原则结算所得征收所得税,只能采取按照收入额确定一个比例,实行预扣的办法。由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所以确定的比例,也就是预提税的税率,要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低些。
问:居住国要征税,所得来源地国家也要征税,岂不是重复课税了吗?
答:这个问题看来存在,实质上已经解决。在一些国家的国内税法中,或者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规定对所得来源地国家征收的税款,可以在居住国计算公司的应纳税额中给予扣除,在习惯语上叫做税收抵免(TaxCredit)。为兼顾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地国家的权益,在两国间订立的税收协定上,一般都要规定互相对等地实行限制税率,如两国间相互将预提税税率都降为10%,这通常称为分享税收(SharingTax)。按降低了的税率征税,同样可以得到抵免。因此,不会发生重复征税。如果来源地国家不征税,那么居住国就不存在抵免问题,应按全额征税,因而也少交不了税,关键是这笔税款归属于哪个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规定征收预提税。
问:世界上有哪些国家规定征收预提税?它们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我们目前对78个国家(地区)的了解,有72个国家(地区)征收预提税。税率一般在20%至30%之间,美国、英国为30%,法国为33.33%,泰国为25%,日本为20%。虽然征税范围和税率都有一些小的差别,但总的原则是一致的。也有一些地区不征这个税,多数是所谓自由港。我国是主权国家,又是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国家,利息和使用费等项所得多发生在我国。因此,我国税法规定要征收这项税收,这是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也是维护我国主权的重要法律。
问:我国征收的预提税,有哪些优惠规定?
答: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在税收法规和施行细则中,对征收预提税都作了许多优惠的规定:如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利息免征预提税;对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由对方国家银行用出口贷款所提供的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的利息,也暂不征税,并对一般商业贷款的利息,还作出了一些定期减税、免税和从低征税的规定。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对为我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对为我国科研单位提供专有技术和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等,都可以减半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外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