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3日(83)财税字第33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
据反映,1月20日化纤织品降价、棉纺织品提价以后,有些集体所有制(包括知青)服装针织、鞋帽、工艺美术等加工厂和商店,经营化纤织品的降价损失较大,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要求国家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经研究,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企业暂时遇到的困难,使他们能够正常地进行生产经营,现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经营化纤织品比重大,降价损失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应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仍然解决不了的,可根据企业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性的减征或免征工商税的照顾。
二、对于既经营化纤织品,又经营纯棉织品的,其棉布提价金额大于化纤织品降价金额,或者降价金额略高于提价金额,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的,不予减免工商税。
三、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厂、店,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列明生产经营化纤织品和纯棉织品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盈亏情况,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据以核定减税或免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