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支援农业生产发展的一种周转性资金。受援单位使用这项资金取得经济效益后,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计利息,定期收回;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这部分资金周而复始,并保持其完整性,因而称为财政支农周转金。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形成。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演变形成的。目前这项资金的基本来源是:(1)列入当年预算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社队资金中(如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等)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那一部分资金;(2)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
长期以来,国家财政用于支援农业生产的资金,都是采取无偿支援的形式。采取这种办法,受援者不承担经济责任,资金用好用坏也不进行考核。1961年前后,北京、浙江等地的财政部门,为了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曾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在个别县,试行无息贷款的办法。由于当时正遇三年严重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很多社队无力偿还,所以这种办法没有继续下去。1974年后,湖南省攸县和辽宁省盖县的财政部门,用一部分资金支援社队发展经济作物,促进了受援社队的发展;但是,因为资金有限,不能普遍支持,没有受支援的社队有意见。这两个县的财政部门,便把部分机动财力和支农资金,以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形式,用于支持社队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发展。事先商定,受援社队经济发展了,一定时期内归还财政,由财政继续用于支援其他社队。后来有些地区也采取了这种办法,效果都比较好。从1979年开始,又有较多的省、市、自治区用周转金的形式,支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多种经营。这种形式有利于促进单位加强资金管理,从而使这些单位增加了收入,比较普遍地提高了经费自给水平。
1980年,国家进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后,对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原有各项财政支农资金,除个别项目外,都包给地方了。为了解决某些从全国范围看需要解决的问题,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财政部又先后拨给中央水利、林业、农牧等部门一部分周转金,由这些部门用于支援生产的发展。另外,对一部分扶助社队建设淡水商品鱼基地的资金,也实行了周转金的办法。实践证明,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办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受援单位加强经济核算;也有利于增强财政支农的力量。
在这个基础上,1981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肯定了把财政支农资金从无偿改为有偿周转(无息)的办法,并在全国加以推广。
二、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两种形式。财政支农周转金大体上可以分为财政支农多种经营周转金和生产周转金两种形式,这两种周转金都是财政资金性质。
生产周转金,是用于农业部门有些事业单位(如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实行企业管理所需的流动资金。我们知道,农业部门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所需的流动资金,国家预算是不作安排的;因此,财政部在农业事业费中列了一笔周转金,用来解决这类单位所需的流动资金。这笔周转金,年终时虽已编报决算予以核销;但是,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把这部分资金作为流动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首先,要按单位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不足部分,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弥补;超定额部分,由主管部门在所属单位中调剂平衡,或上交财政。这样,对使用单位来说,是自有流动资金,在财政上就是生产周转金。
多种经营周转金,也是支持发展生产用的周转金,主要是用来支持集体经济和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以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多种经营。为了区别于生产周转金,故称之为多种经营周转金。多种经营的经济效益比较明显,资金回收快,采取周转金的形式给以支持,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能。
此外,为了进一步开创农业经济的新局面,对支持改变农业生产条件方面的补助费,也可以采取周转金或者无偿补助与周转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支持。如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深井配套、喷灌、小水电等的补助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社队造林种草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等。
三、财政支农周转金与基建投资的区别。财政支农周转金,一般地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至于集体经济兴办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深井配套、小水电(总装机在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社队造林种草、水产养殖基地建设等,虽然也是基本建设性质,但是,国家为了支援农村社队发展生产,可以以周转金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补助。然而,这种补助不同于一般的基建投资,必须定期收回,继续投放,继续周转。
对于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以及那些靠农民自己力量办不到的农村基建项目,如大型水利工程、重点林区开发、公路干线、电讯等等,应当由国家预算所列的基建投资解决,不能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
四、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形式,由各地在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来确定。各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农业自然资源调查资料和区域规划,搞好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投放。要按受援单位编报详细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预计经济效益,并落实受援单位的自筹能力,然后再确定支持的项目和支援的资金。投放周转金还要认真签订合同,分清经济责任,规定分期归还的时间和金额,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还应当帮助受援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促使预期的经济效益尽快实现,为按期收回周转金创造条件。收回的周转金一定要专户存储,继续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中央有关部门的周转金,由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年初要根据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详细计划,年度中间检查效果,年终编报决算,并及时总结经验。周转金要有一个额度,主管部门可以在额度内支配使用,有放有收,保持周转金的完整性。没有特殊情况,不经财政部门核准,不得减少。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出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以充分发挥支农周转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