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对国营农场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从1979年起,对全国国营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四年来,国营农场实行这一办法,取得了良好效果。1982年全国农场的各项生产中,粮豆总产量达131亿斤,比实行财务包干前的1978年增长5%;棉花总产量达270多万担,比1978年增长78%;油料总产量达2.9亿斤,比1978年增长81%;干胶总产量和其他农畜产品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1978年全国农场盈亏相抵后,净亏损1.3亿元,1982年盈亏相抵后,净盈利7.2亿元。1982年农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0元,比1978年增加29%,平均每个职工奖金约60元左右;另外,职工的居住条件和口粮、食油、肉类、蔬菜的供应情况,也比过去有了很大改善。据统计,1982年国营农场上交农业税和工商税4.3亿元,比1978年增加55%,财政拨补农场亏损比1978年减少47%,拨给农场的各项支出比1978年减少27%,上述三项共计7.33亿元。实行财务包干的四年中,全国农场净盈利20亿元。
实践证明,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后,调动了农场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农场内部实行各种承包经营和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经济责任制。同时,还扩大了农场自主权,使农场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处理超产产品和统筹安排资金,有权按规定发放职工奖金。过去国家对国营农场实行统收统支办法时,不论丰年或灾年,有了利润全部上交,发生亏损全由国家弥补,对财政收支影响比较大。在遭受重灾之年,财政不仅要给农场增加亏损补贴,而且还要拨给救灾支出。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后,由于加强了经营管理,坚持按承包合同办事,国家基本上没有因灾增加补贴,这对财政收支的稳定是有利的。
国营农场财务包干办法,是在农场财务管理长期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发展形成的。基本做法是:
一、国家对农场实行三种不同形式的财务包干办法。由于各地农场的条件不同,经营范围不一,盈亏多少也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国务院批发的《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从1979年到1985年,国家对农垦企业总的原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具体做法上有区别。
1、国家对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橡胶农场、各级农垦部门直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和少数利润较大的国营农牧场,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限期扭亏为盈。
二、农场对所属单位实行分级分项包干。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后,为了处理好农场同生产队和其他基层生产单位的经济关系,调动各级、各单位的积极性,同时根据各种生产项目的经营盈亏,分清经济责任,对生产队和其他基层生产单位实行了分级分项包干办法。目前一般是实行“三定一奖”,即定产量、定成本、定利润,超额给奖。也有实行“四定一奖”、“五定一奖”和“六定一奖”的,即再增加定质量、定品种、定收入等项指标。这样做,使农场的计划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农场一种综合性管理形式,带动了农场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农场各单位对职工实行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后,在落实党和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中,农场各单位对职工实行了各种形势的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主要有:联产奖赔到组、联产奖赔到劳、联产计酬到劳、按纯收益分配和实行计件工资。目前实行联产计酬承包到劳责任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四、逐级签订承包经济合同。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后,凡是有经济责任的双方,一般都签订了承包经济合同。承包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坚决执行。目前国营农场都能严格执行承包的经济合同,认真加强经济核算,密切产供销联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各项计划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