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奥两国审计机构的概况
西班牙、奥地利两国的审计工作都有相当长的历史。西班牙的审计法院,已建立一百多年。奥地利的审计院,建于奥匈帝国时期,已有二百年。西班牙审计法院从属于议会,奥地利审计院从属于议会立法院。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连续性,院长的任命由议会决定,一般连任十年。
西、奥两国审计机构,在议会授权下,对全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国营企业、公共团体和部队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西班牙审计法院,除财务审计职能以外,还赋有独立的司法职能,即:对违法行为有权依照审计法处以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一般法院起诉。
西、奥两国因国家小,审计机构只设在中央,地方没有分支机构。西班牙审计法院,下设审判庭、起诉庭、秘书处,以及三个审计处和十个检查处,共有三百余人。奥地利审计院,下设五个司、三十三个处,共有二百七十人。各业务司、处,均按主管的部门和地区分工,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任务和权限
西班牙的审计法院和奥地利的审计院,是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最高审计监督机构,对全国一切公共开支和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国家财政资金依法、合理、有效地使用。它们的基本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审查政府财政决算。奥地利的国家财政决算由审计院编造,并负责向议会报告。西班牙的财政决算由财政部编造,送审计法院审查,然后由审计法院向议会报告。此外,两国审计机构,还对各级政府的财政帐目、国库帐目、税收帐目、财产物资、国内外债务等,进行审计监督。
(二)检查单位会计帐目。对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国营企业、公共团体、部队进行审计监督。法律规定这些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审计机构报送资金活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的会计报表,报告公共建筑项目、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经济业务活动以及审计机构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然后,审计机构有选择有目的地对一些单位进行审计,审查他们的帐务、报表记载是否准确,规章制度执行得如何,以及经济业务活动的效果怎样,并于审计结束后进行总的评价,以备忘录形式报送议会。
(三)根据政府或各部部长的合法要求,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专门的审计,并将审计的结果向请求部门报告。
(四)对审计出来的违法问题,进行司法处理。西班牙审计法院拥有独立的司法裁决权,即: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行为或不履行审计法规定要求的,可进行司法审判;对违法单位的官员可处以罚款或建议政府给予停薪、调离等行政处分。至于触及刑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向一般法院起诉。奥地利审计院没有司法权,对审计出来的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以敦促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其中,属于应追究经济责任的案件,交由财政部或地方财政局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交由政府或其所属部门,依照《公职人员行政法》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法院起诉。
西、奥两国审计机构,在议会授权下,在国家宪法和审计法的法律保障下,拥有广泛的权力:
(一)有权向受审计的部门、单位索取各种书面报告、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帐册、凭证、报表、决算,以及经济合同等原始记录。
(二)有权指派审计机构的审计师、会计师、工程师或一般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经济效果检查。
(三)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国营企业和经济垄断组织颁发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必须报知审计机构;各部门颁发涉及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必须征得审计机构的同意。
(四)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预算科目,财政部必须会同审计机构制定。
三、审计工作的组织和执行
这两个国家的审计工作,分为经常性审计和重点审计两大类。前者是指对面上做一般的有选择性的审查;后者是指重点抽查,即指派审计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可以由议会提出,也可以由各部部长或者审计机构提出。然后由审计机构拟定审计工作大纲。审计程序是:
(一)先将审计内容通知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进行准备。审计的内容相当广泛,如审计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财务活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技术经济组织情况,产、供、销活动情况,工资和社会福利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等。
(二)选派审计员组成审计小组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抽查,找有关人员询问情况,带着审计提纲,核对帐目、报表,检查库存现金、财产和物资等等。
(三)审查以后,要同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将双方的不同意见写入报告。
(四)由审计员和审计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审计报告要求准确、客观、带有建设性。审计报告经最高审计机构负责人签署后,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于三个月内作出反应,并报告打算采取什么改进或纠正的措施。
每年年终,审计机构要向议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经议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讨论后,向议会正式报告。其中如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然后由议会做出带有政治性的处理决定。
西班牙审计法院,除进行经常性审计和重点审计外,对审计出来的问题,由检查处进行初审判决。如有不服,交起诉庭进行二审判决,并向审判庭起诉,做终审判决。如仍不服,要交审计法院全会讨论裁决。
四、关于内部审计问题
这两个国家都有广泛的内部审计工作。西班牙财政部设有干预司,并在各地区、各部门派有干预者代表。军队有干预者代表二百五十人;非军事机关有四百人;保险行业有一千人。干预司在组织上从属于财政部,在工作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干预司司长由政府任命,任期四年。政府有权更换干预司长,无权随意撤换干预者代表。干预者的工作,主要是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督,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和纠正。财政部向审计法院报送国家财政决算、财政总帐目之前,要经干预司司长审查签章。各部门、各单位,向审计法院报送各种帐目、报表、决算,以及文件、记录材料等,都要经过干预者代表审查签章,否则无效,审计法院不予受理。在奥地利,各部门、各单位、各国营企业和公共团体,都设有内部监督组织,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帐目以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在大型企业里,设有经济管理监督处,受企业理事会领导,负责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政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监督。在社会上还有类似会计事务所的私人经济审计员,受雇于各专业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有揭发权、建议权,没有命令权,审查出来的问题怎样改正,交由各专业部门处理。
这两个国家的内部监督,遍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多面广,是一支很大的力量。据奥地利审计院介绍,全国内部监督组织有六万人,平均每千个职工中有一个内部监督员。内部监督人员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非常熟悉和了解,便于随时随地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监督。
这种内部监督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它同审计机构的工作共同配合,对国家资财的使用进行内外两层监督,无疑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