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政体制是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体制。日本的行政区划分三级,即中央、都道府县和市镇村。都道府县和市镇村又统称为地方自治体,直接受中央的指导。都道府县或市镇村在财政上都有自己独立的预算。因此,日本财政体制基本上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自治体财政两级。
日本财政体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是在法律、政策集中统一于中央的前提下,财政收支上实行地方与中央分权,其要点是:在中央与地方自治体之间严格划分收支范围,在支出上各自有其明确的事业范围,各对其事业范围的开支负完全责任;在收入上各有其收入来源,各自设立机构负责组织自己的收入;不论何种收入或何种支出,一律列入预算,不分预算内与预算外;各编各的预算,各自负责其预算平衡,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结余留用。中央财政只是在地方财政不足以维持公共事业的最低需要时,才给予补贴。最初,日本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办法,是按地方预算的实际收支差额给予补助。这种办法造成每年地方都要和中央在收支上扯皮、争补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设计了一种标准计算办法,以此计算各自治体所需补助的数额。用标准计算办法算出的收入叫标准收入,用标准计算办法算出的支出叫标准公共事业需要支出,中央财政则按各个自治体的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相抵后,支出大于收入的数额给以补助。
日本财政体制,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上,大约有70%以上的事业划归地方负责。也就是说,财力的最终使用权绝大部分归地方,中央财政只负责国防、外交、中央级行政事业和一些跨区的或特大的事业项目等等。在收入划分上,70%的财源归中央。日本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税收,所以划分收入权基本是划分税收权。
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以抵补支出时,给予地方补助的具体办法,是通过“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国库负担金”等三种方式,把中央收入的国税一部分返回地方。为了保证每年中央财政补贴金的稳定性,还规定每年中央向地方交拨的交付税有一定的限额,有一定的比例。现行办法是,每年从国税的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等三种税的收入中拿出32%,以补地方财源之不足。如果各自治体需要补助的数额总计超过了32%,则要按一定的比例压缩补助数额,直至压到两者相平为止。
中央与地方之间收支确定后,地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财政政策,地方财政则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出现赤字自己解决,中央不再干涉地方财政活动。法律规定地方必办的公共事业,地方如果没有办到,而把钱用于其它方面,则由地方主管人员负法律责任。
日本财政体制对事业范围和收支的划分,目的是要保证中央拥有足够的财力,来发挥对地方财政的调节作用和使用方向的诱导作用,以实现从宏观上控制地方财政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目标使用,同时又把大部分事业交给地方去办,使地方拥有一定的固定收入,可以增加地方的责任和自主性,以利于地方自治权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