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 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 一切单位用于各种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原油、重油均属于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一律按照《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属于征税范围的原油和重油指的是什么?
答 属于征税范围的原油是指,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属于征税范围的重油是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置油。包括俗称的渣油。
问 港口、油田、炼油厂回收的原油、重油,是否属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范围?
答 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它企业用各种方式回收的原油和重油(包括检油、港口回收油等),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均属于征税范围,均应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按照烧油计划供应烧用的其它油品,如蜡油、柴油等,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
答 列入烧油计划供应烧用的油品,除了原油、重油外,还有其它一些油品,如柴油、蜡油、裂化原料油等等。这些油品不属于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用于铺路用的重油,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
答 用于铺路用的重油,不属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油范围,不征收烧油特...
问 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 一切单位用于各种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原油、重油均属于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一律按照《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属于征税范围的原油和重油指的是什么?
答 属于征税范围的原油是指,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属于征税范围的重油是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置油。包括俗称的渣油。
问 港口、油田、炼油厂回收的原油、重油,是否属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范围?
答 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它企业用各种方式回收的原油和重油(包括检油、港口回收油等),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均属于征税范围,均应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按照烧油计划供应烧用的其它油品,如蜡油、柴油等,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
答 列入烧油计划供应烧用的油品,除了原油、重油外,还有其它一些油品,如柴油、蜡油、裂化原料油等等。这些油品不属于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用于铺路用的重油,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
答 用于铺路用的重油,不属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油范围,不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把重油与其它油品掺兑成混合燃料油,供作燃烧用的,如何征税?
答 炼油厂把重油与其它油品掺兑成混合燃料油:供作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燃烧用的。这部分混合燃料油,凡能分清量油比重的,只就混合燃料油中重油部分征税;凡不能分清重油比重的,一律按重油单位税额征税。
问 烧用计划外供应的原油、重油,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
答 烧用计划外供应的原油、重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计划外用油单位的非计划用油;另一种是计划烧油单位超计划用油。对这些计划外用的原油、重油,凡用于各种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均属于征税范围,应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原来列入烧油计划供应,而实际用于化工原料的原油和重油,在开征烧油特别税后如何处理?
答 凡用于原料的原油和重油,企业应当单独编制原料用油计划,经上级批准后,按原料油供应渠道供应。对这部分作原料的原油和重油,不征收烧油特别税。凡不单独编制原料用油计划,而将一部分原料用油列在烧用油计划中,按烧用油供应的,代收代交单位应按烧用的原油、重油,照章征收烧油特别税。
问 那些单位是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单位?
答 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如油田、炼油厂为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单位。这些单位在向用油单位和转供单位销售烧用的原油、重油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税款。
问 各级燃料公司或其它转供单位向用油企业转供烧用油时,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 各级燃料公司或其它转供单位向用油企业转供已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和重油,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其代交的税款,可以在转供的销货发票上专项列明,或由转供单位另开代交烧油特别税证明,凭以向用油单位收取代交的税款并作为用油单位记帐凭证。
问 代收代交单位以外的其它企业,将购入未税原油、重油转卖给用油单位作燃料使用的,由谁纳税?
答 代收代交单位以外的其它企业,将购入未纳过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转卖给烧用油单位作燃料使用时,由用油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烧油特别税。
问 没有确定原油单位税额的原油生产单位供应烧用原油,单位税额如何确定?
答 没有确定原油单位税额的原油生产单位供应烧用原油,其单位税额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