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如果支付给它的关联公司的利息不超出现行国际市场的利率,能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列支?
答: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从它的关联公司取得借款,如果能够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属于生产周转和建设投资的正常借款,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
问:外国企业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作为股息或利润汇往国外,是否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征收20%的所得税?
答:外国企业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后,将纳过税的所得作为投资公司的股息或分享利润汇往国外,不再按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问: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否根据合同的规定,在提油出口的当时,按收到的油量计算收入交税?所规定的原油价格的计算方法...
问: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如果支付给它的关联公司的利息不超出现行国际市场的利率,能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列支?
答: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从它的关联公司取得借款,如果能够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属于生产周转和建设投资的正常借款,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
问:外国企业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作为股息或利润汇往国外,是否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征收20%的所得税?
答:外国企业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后,将纳过税的所得作为投资公司的股息或分享利润汇往国外,不再按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问: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否根据合同的规定,在提油出口的当时,按收到的油量计算收入交税?所规定的原油价格的计算方法,是否与合同中的计价方法相一致?
答: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提取原油出口的交接量,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收入额。合作开采石油合同中确定的计算原油价格的办法,报经税务机关审定,符合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计价原则,可以采用与合同相同的计价办法,计算收入额。
问: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一个以上的石油合同区,它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允许把某个合同区的损失从另一个合同区的收入中冲减?
答: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如果拥有两个合同区,其中一个合同区由于终止作业等原因而发生的亏损,可以从另一个合同区的收入中弥补,按企业所拥有的两个合同区汇总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涉外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