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向各地印发了《外国企业开业、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要求由省、市、自治区或市、县税务机关对外公布。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外国企业的开业、停业,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如变更机构名称,改变业务范围和迁移驻点等事项,应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国企业,包括其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和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应提交有关证件和文件副本。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国企业,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这个规定一律自今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随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