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发出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和《关于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通知指出,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是整顿企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于端正党风党纪,反对资本主义思想腐蚀,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重要作用。通知要求,对已经查出的各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了端正党风,严肃法纪,维护国家收入,现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对财务检查中需要处理的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企业单位从一九八〇年以来,违反国家规定,侵占的下列国家收入,都必须坚决清理,补交财政。
(一)截留、挪用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包括自销、试销、展销产品的利润,进出口产品的利润,经销议价产品的利润,国营贸易公司(货栈)的利润,地方信托公司的利润和出售废品、废料收入,各种劳务收入,租赁收入,手续费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以及其它收入,都必须按规定补交财政。
(二)不按原材料实际价格计算产品成本,不按财务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虚报成本费用,或者不按制度规定乱列营业外支出,都必须按实际数字调整,并补交利润。
(三)擅自提高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都必须纠正,并将多提的专用基金,按规定补交财政。
(四)技措贷款项目没有建成投产,或者建成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已用企业原有利润归还贷款的,必须改用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并按规定补交利润。
(五)按规定应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挤入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开支的,应改由企业各种专用基金开支,并按规定补交利润。当年各种专用基金不够开支的,允许用以后年度应提的专用基金开支。
(六)企业留成外汇以高于贸易外汇结算价格出售的差价收入,或者利用留成外汇倒卖进口商品取得的利润,都必须按规定上交财政。
(七)企业用不正当方法化大公为小公的其它各项资金,一律没收,上交财政。
二、凡是企业单位在一九八一年内,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实物,应当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的奖金、补贴、加班费、实物,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多得的奖金、补贴、实物,巧立名目发放数额很大的奖金,以及私分产品、物资而情节又比较严重的,都要一律收回。一次收回有困难的,可以限期分次收回。
(二)应由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开支的奖金,凡挤入成本费用中开支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纠正。
(三)企业实际发放的奖金,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提取数额,其超过部分,应在以后年度应提取的奖金内开支。
(四)一九八一年十月二日《国务院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下达到企业后,企业继续滥发奖金的,多发的部分应当收回。
三、地方自定的盈亏包干办法很不合理,造成财政减收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在增收或超收的分配上,国家所得大于企业所得。从一九八二年起,一律按国务院的规定,将不合理的部分改过来。
四、企业违反了财经纪律,凡是自己查出来增加的利润,仍可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或包干分成资金。如果隐瞒不报,经上级机关查出后,全部上交财政,不准提取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或包干分成资金。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企业补交的上述各项收入,应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各级财政。一次上交有困难的;可以订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分期上交。如果企业对查出来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先按财政部门的意见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裁决。
中央主管部门没有派检查组进行检查的中央企业,可由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帮助检查。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报财政部商同中央主管部门处理。所增加的收入,地方按实际补交数提成1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省属企业是否按此执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
这次财务检查中,有关人的处理问题,一般可以放后一点,由党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揭发人员的案件必须及时检查,严肃处理。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违法案件,企业和上级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查证落实,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还要及时向党政领导报告。
本规定发至基层企业,由财政部门监督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