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业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宪法修改草案对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并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问题,第一次作出了规定,这是根据我国三十多年审计监督工作的实践、当前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所作的一个重要决策。
审计工作是国家加强经济监督的一个重要工具。建国三十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的监督,主要由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分别进行,设有一些专业性的审计工作和相应的组织形式。在监督收入方面,有税务专管员、财政驻厂员和监交利润机构。在监督支出方面,有建设银行监督基本建设拨款,有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监督工商贷款和支援农业支出,还专门设立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机构,加强对非生产性开支的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总的说来,审计监督工作仅仅由财政、财务等部门兼做。而财政、财务人员在行政上是归部门、单位负责人领导的,这就很难充分行使广泛、切实的审计监督职责。目前我国有上百万个国营企业(包括工业、商业和农垦企业)和大量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几千亿元的家当,家大业大。在这样庞大繁杂的经济活动中,没有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一套完整的审计制度来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纪律,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以及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新办法、新措施必然会带来新情况,出现新问题。这就更加需要从宏观决策出发,加快经济立法,加强监督管理,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开展审计工作,对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既有利于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揭露各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它对于当前整顿党风,严肃法纪,促进企业合理组织生产,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建立审计机关,从事外部审计,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管理和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审计机构,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审计机关的任务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经济秩序。但是,建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在我国还没有经验。我国的审计工作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保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现在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了具体措施,比如:从国务院到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遍设置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它们所属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行使全面审计监督;对审计人员的任免程序,给予法律保障;实行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是十分必要和恰当的,对于保证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很有利的。
毫无疑问,宪法修改草案经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正式颁布后,必将大大推动我国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促进经济建设工作,加快实现四化的步伐,作出更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