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鉴定(有的叫纳税鉴别),是税务机关给纳税单位的纳税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是把税收政策、法令、规定等,落实到纳税单位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纳税单位计算税金的合法依据。它对于税收征管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只要自核自缴制度存在,纳税鉴定制度就不能取消。
目前,在纳税鉴定中,受“协商办税”思想的影响,有时在一些问题上,不能严格区分征、纳双方应负的责任,发生扯皮现象。在一般情况下,在作纳税鉴定时,要求征纳双方对照税法,共同研究,做出书面鉴定,报请领导复核,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双方盖章,正式下达企业,共同遵守执行。但目前多数情况下只是税务专管干部写出鉴定,企业盖章同意。而领导复审和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徒具形式。这样的纳税鉴定,是有缺陷的。因为纳税鉴定既经双方签字,事后如果税收法规有了变化,要改变纳税鉴定是很困难的。加上我们现行的税法还有不严密的地方,对一个问题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难免发生征纳双方的意见分歧。有分歧时,往往纳税鉴定就成了企业不愿改动的“有力武器”。一个问题扯起皮来,一扯就是几年下去。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改,原有的鉴定就改不了,新的税收规定就执行不了,即使有错误也纠正不了,这就影响了正确地贯彻税收政策。因此这项制度必须加以改善。
如何改善?我个人认为:纳税单位的纳税事项,由基层税务机关用“纳税核定书”形式通知纳税单位,纳税单位依照“纳税核定书”缴税,税法如有变动,由税务机关用“税收规定变动通知书”通知纳税单位修改“纳税核定书”或直接变更“纳税核定书”。这样做,是符合税务机关的职责要求的。如果核定错误或虽然税法有变动,而税务机关没有及时通知纳税单位,由此而发生的错纳税问题,纳税单位不负任何责任。如果纳税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纳税单位要用“经营情况变更核税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报,要求变更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修改“纳税核定书”。纳税单位不及时申报或申报不实,应由纳税单位负责。这样,就可以分清征纳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避免在征纳问题上扯皮。
从当前的征管工作看,这项制度的改革是迫切需要的,应当做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措施,立即着手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