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自去年九月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四化建设,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认真分析一下外商来我国投资开办合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中外合营企业的工作,是有益处的。
(一)
对投资者来说,进行投资之前,比较关心的是税率的高低,因为它影响盈利的大小。外商来我国投资,同我国公司、企业开办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的负担率为33%。同其它国家比较,负担是轻的。比如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英国为52%,法国为50%,美国的联邦公司所得税为46%(不包括州、市的地方所得税)。如果连同地方所得税,日本为53%左右,西德为51%左右。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也是适中而偏低的。如泰国、菲律宾为35%,马来西亚、新加坡为40%,巴基斯坦、缅甸、波兰为50%。除了罗马尼亚、巴西等少数国家为30%以外,一般多在35%至40%之间。只有百慕大、巴哈马群岛和香港地区等少数“避税港”情况特殊,有的低税,有的没有税。
对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扣缴所得税,习惯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自去年九月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四化建设,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认真分析一下外商来我国投资开办合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中外合营企业的工作,是有益处的。
(一)
对投资者来说,进行投资之前,比较关心的是税率的高低,因为它影响盈利的大小。外商来我国投资,同我国公司、企业开办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的负担率为33%。同其它国家比较,负担是轻的。比如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英国为52%,法国为50%,美国的联邦公司所得税为46%(不包括州、市的地方所得税)。如果连同地方所得税,日本为53%左右,西德为51%左右。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也是适中而偏低的。如泰国、菲律宾为35%,马来西亚、新加坡为40%,巴基斯坦、缅甸、波兰为50%。除了罗马尼亚、巴西等少数国家为30%以外,一般多在35%至40%之间。只有百慕大、巴哈马群岛和香港地区等少数“避税港”情况特殊,有的低税,有的没有税。
对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扣缴所得税,习惯上称为预提税。根据对八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了解,征收这种税的有七十四个,税率一般为20%至30%。如日本、印度尼西亚、比利时为20%;法国、西德、加拿大、南朝鲜为25%;美国为30%;马来西亚为40%。我国为了鼓励外商将分得的利润转为再投资或在我国使用,只是对汇出国外部分,按汇出额征收10%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征税。在这方面,也体现了鼓励投资,税负从轻的政策原则。
外商来我国投资兴办合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连同汇出利润缴纳10%的所得税在内,总的负担率为39.7%,比其它国家连同预提税等在内的负担率要低得多。就目前了解到的负担率情况来看,加拿大为58%,澳大利亚为51%,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阿曼、伊拉克、科威特、伊朗等国都在50%左右。
(二)
在税率从低的基础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些鼓励投资的减税、免税优惠措施:
一是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样,外国投资者在获利的头三年缴纳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只有11%。如果将获得的利润全部汇走,连同缴纳汇出利润的预提税在内,平均负担率也只有19.9%。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在头三年获得的每百元利润,可以实际拿走80.1元。这显然是相当高的。
二是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除了在获利的头三年免征、减征所得税以外,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减征所得税15%至30%。外商在这方面投资,在获利的十三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包括汇出利润的预提税)的平均负担率将为28%左右。即在十三年内,获得的每百元利润,可以拿走72元。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所得税负担如此之低,是世界各国少有的。
三是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这部分利润缴纳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21%。显然,这对再投资是一项很大的优惠。
(三)
决定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税率的高低;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果仅是税率低,而在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有些大数额的费用不准扣除,则实际负担率还会高于税率所显示的水平。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税收惯例,明确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即以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并在细则中,用公式形式规定了通常的、合理的计算程序。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对投资者征税的所得额,要按纯利润额计算征收的问题,使税率同实际负担率相一致。
在细则中,对于不得列支和不得作为一次性费用开支的,仅按通常的作法列举规定了九项。尽管在实际工作中,还会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补充,但所体现的原则都将是从宽的,合理的。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不会有后顾之忧的。同时,税法还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加快资本回收的需要,在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方面,都规定了远比国内企业为短的年限,并且允许合营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以后五年内的所得中弥补,使投资者能够以实得利润计算纳税,这也是我们过去对国内企业没有实行过的优惠办法。
从税率从低,减免税优惠从宽,到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计算,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在利用外资的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法规定,严守法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去谈判业务,签订合同。一切商务性或非商务性协议、合同都不能代替税法规定。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国家政策法令的指导下,学会用好外资,使它充分发挥经济效益,以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