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1 作者:韩绍初
[大]
[中]
[小]
摘要:
减税免税,是税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正确运用这个手段,它将成为扶持生产发展,培养财源的积极因素;反之,它将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分散财力的消极因素。因此,如何正确掌握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是税收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减税免税是税收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它的使用必须有所节制
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确定用什么税种,向谁征税;二是确定不同的税额或税率即征多少税;这两个方面是通过制定税收制度,以法令形式公布施行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三是减免税。它是根据既定的税收制度,在执行中,对特定情况采取的特殊调节手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减免税作为税收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而存在,主要是因为,税种、税率只能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和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确定,它们可以适应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而不能适应个别的、特殊的要求。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具体到不同的经济单位,往往受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负担能力则是有较大差别的。因此,在统一的税收制度基础上,需要有一种与这种差别性相适应的灵活地调节手段来加以补充,所以,减免税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是,减免税在使用上...
减税免税,是税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正确运用这个手段,它将成为扶持生产发展,培养财源的积极因素;反之,它将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分散财力的消极因素。因此,如何正确掌握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是税收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减税免税是税收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它的使用必须有所节制
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确定用什么税种,向谁征税;二是确定不同的税额或税率即征多少税;这两个方面是通过制定税收制度,以法令形式公布施行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三是减免税。它是根据既定的税收制度,在执行中,对特定情况采取的特殊调节手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减免税作为税收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而存在,主要是因为,税种、税率只能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和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确定,它们可以适应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而不能适应个别的、特殊的要求。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具体到不同的经济单位,往往受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负担能力则是有较大差别的。因此,在统一的税收制度基础上,需要有一种与这种差别性相适应的灵活地调节手段来加以补充,所以,减免税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是,减免税在使用上,必须是有条件的,有节制的。它一般只使用于特定条件下的调节,而不使用于普遍性的调节。这是因为,第一,从对产品征税的税收来说,税收本身就是价格的内涵。企业只要实现了销售,税金也就成为实现的因素,交税决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因此,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如客观因素造成了特殊的困难,一般是不能、也不应该减、免税的。第二,减免税这个调节手段,是直接将税收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减征、免征形式留归纳税人,通过增加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来发挥对经济的影响力。它是一种用减少一部分税收来刺激生产经营的特殊作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它必须有所节制。否则,任意扩大减免税范围,不仅对经济无益,而且会直接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甚至会给平衡财政收支带来不良影响。一般说来,使用减免税手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减税、免税必须有鲜明的目的性。它必须配合国家政策的需要来发挥其调节作用。它的最终效果,要看是否符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否能够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果,是否能够达到特定的政策目标。
第二,减税、免税必须经过严格地选择。这是达到目的性所必须做到的。比如同属于新办企业,哪些可以照顾,哪些不能照顾,就具有严格的选择性,它是贯彻减免税政策,体现区别的关键。对那些符合调整方向,鼓励发展的短线产品,在开办初期迂到了困难,适当地减免税,有利于促使其转向正常生产,暂时减少税收会换来长远的多收;相反,对那些不符合调整方向,从全局来看,生产已属长线,为争高利而盲目发展起来的企业,如果也按新办企业予以减免税照顾,就会助长生产能力的盲目发展,拉长长线,这种减免税的后果,从长远看必然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浪费。又比如对社办企业同样具有严格的选择性,如果对那些与先进企业争原料、争能源、争市场的社办企业也予以减免税,其后果只能是助长“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以“集体挤国营”。所以,减免税时,必须做严格选择。
第三,减税、免税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一是面的控制。一般说来,减免税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使用于特定的企业,特定的经营内容。二是时间的控制。一般说来,批准减免税均应规定一定的时间,或者规定一次性减免,而不能无限期地减免。三是数额的控制,除了应当在减免税总额上加以控制外,一般说来对高税率产品的减免税,比之低税率产品要更为严格些。
第四,减税、免税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权限。这种审批权限,是严格控制任意减免税所必须的。任何人超越权限,损害国家整体利益,滥行减免税收是决不能允许的。
二、正确贯彻减免税政策,必须纠正在减免税问题上的一些错误作法
减免税作为一种灵活的、特殊的调节手段,在当前配合调整、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方面是做出了它的积极贡献的。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减免税的增多,也出现了一些违背国家整体利益,分散国家财力的错误作法,给经济发展和平衡预算带来了不良后果。这些错误做法,主要是:
第一,不讲条件、不加选择,搞“一刀切”的减免。如有的对新办企业、社办企业、新产品,不区别具体情况,该减免的减免,不该减免的也减免了。这种做法,不论其主观愿望如何,在客观效果上,产生了助长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副作用,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从局部利益出发,把减免税作为盲目发展地方企业的手段。有的地方为了从发展本地区生产中扩大自身的经济利益,盲目追求自成体系,不适当地运用减免税手段,或扩大减免税的解释,或越权减免,用以刺激本地区的生产发展。这就使一些违背调整方向的生产单位盲目地发展起来。如不少地区小烟厂、小酒厂、小糖厂、小手表厂、小纺织厂、小皮革厂、小丝绸厂、小机械厂、电风扇厂等等竞相上马,重复建设,它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计划经济,打乱了计划分配渠道,出现了产大于销,积压浪费等现象。
第三,把减免税作为解决财政性支出的手段。这主要是:(1)用减税增利,来扩大企业留利,解决企业专项基金的需要。(2)用减免税来保证企业福利奖金的需要。(3)把减免税作为弥补亏损的手段,有的形成谁成本高,亏损大,谁减税多,有的甚至一面减免税,一面上报转亏为盈,使减免税起了掩盖亏损、保护落后的副作用。
第四,把减免税作为扩大地方财力,充实“小家当”的手段。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税,用转税为利的作法,充实地方财力。这是一种损害整体利益,不顾大局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它是造成资金分散,影响财政收支平衡的一个直接因素。
因此,要正确贯彻减免税政策,使国家整体利益不因任意减免税而受到侵犯,就必须纠正这些错误作法。
三、改进减免税工作的几项措施
根据当前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改进减免税工作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宏观指导。要正确贯彻减免税政策,就必须使减免税符合宏观决策的要求。税务部门作为收税的具体执行单位,受部门的局限,往往对全盘的经济政策和计划安排等宏观决策的精神不够了解,因此,一方面领导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对税务部门加强宏观指导,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主动跳出单纯业务圈子,掌握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调整方向,看哪些需要通过税收杠杆加以促进,哪些需要加以限制,哪些是在局部看来“合理的”而在全局看来又是不合理的,使减免税能够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
第二,合理调整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现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是在财政实行统收统支体制的情况下拟定的,有些已与扩大企业自主权,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新体制不相适应了。为了避免因审批权限规定不当,给分散财力造成漏洞,当前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合理地调整减免税审批权限。哪些权限应归中央,哪些权限仍放在省级,应根据新的情况加以考虑。要坚决纠正那种将审批权限层层下放,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的错误做法。
第三,坚决制止超越权限,任意减免的行为。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加强法制观念,尊重税务部门的执法权,不要以行政权力干预税法的执行,更不得用减免税来扩大局部的自身利益,分散国家财力。其次,税务部门是具体掌握减免税的单位,必须守政策,把口子,凡是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必须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不予减免。对于超越权限,分散国家财力的行为,必须加以抵制,或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再次就是对任意减免税,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管理。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建立减免税的登记和统计制度,把减免税的企业和减免税的数额系统地掌握起来,改变有的地方只管减免税,而对减免税数额心中无数的现象。(2)严格做好减免税报批前的审核工作,不仅要落实情况,而且要提出具体意见。(3)要做好对减免税单位的税收管理工作,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动态,定期分析减免税的增减变化情况。(4)做好减免税到期的注销工作。对于有些减免税单位,由于中途情况变化,需要停止减免的,应及时向批准减免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此外,对减免税单位所减免的税款,应当进行专户核算,以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地核算经营成果。
第五,要继续对现在享受减免税的企业进行清理。要在进行政策性排队的基础上,对不符合调整方向的减免税,对超越权限的减免税行为等,都应当提出意见,经过审批,停止减免。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