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经齐、保障供給”是財政工作的总方針。稅收制度必須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檢查稅收制度是否正确,重要的标志在于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如果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錯誤的。新的农业稅条例,正是完滿地貫串着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一根本方針的。
那么,农业稅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現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方針呢?这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加以叙述。
一、农业合作化給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最广闊的道路。沒有农业合作化,在个体經济的条件下,要实現全国农业发展綱要所提出的粮食生产每亩平均年产量分別达到四百斤、五百斤、八百斤的要求,以及其他各項要求,都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社会主义和資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爭,在我国过渡时期中将比較长期地存在。全国农业发展綱要(修正草案)的序言中指出:“今后的任务是要尽力巩固合作化制度,同时繼續反对农村中的資本主义自发势力。”根据这一政治任务的要求,农业稅条例規定了以社为单位納稅的办法和全国統一实行比例稅制。这是和集体所有制的性質相适应的,是和生产由合作社統一經营,收入也由合作社統一分配的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它可以进一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幷且可以把原来比較复杂的稅制加以簡化。同时,为了繼續限制农村中的資本主义自发势力,条例还規定,对个体农民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稅率計征外,根据不同情况,另外加征稅額的一成到五成。所有这些規定,将大大有利于农业合作化制度的巩固。而农业合作化制度的巩固,正是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最根本的条件。
二、在农业合作化和农村进行了大鳴、大放、大辯論的社会主义敎育运动的基础上,全国农民在中共中央提出的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会主义的总路綫的鼓舞下,已經掀起了一个波瀾壮闊的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高潮。这个生产高潮,正以空前的規模和雷霆万鈞之势,冲破一切右傾保守的障碍,向前发展。农业生产的提高,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辛勤劳动和生产技术的革命。但是也需要各方面工作的密切配合。各部門都应当大力支援当前的农业生产高潮。在农业稅收工作方面,也是如此。
新的农业税条例在許多方面都貫串了鼓励农民积极发展农业生产的原則。按照条例的規定,农业稅的的計稅产量仍然是按照常年产量計算的。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經营水平来評定的。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取先进經驗而使产量提高特別显著的,条例規定評定产量不宜过高。常年产量評定以后,在五年以內固定不变,因勤劳耕作、改善經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也不予降低。这样,就能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农民积极增加生产。
兴修水利和保持水土,是保証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从1957年冬季以来,全国各地开展了一个規模空前的兴修农田水利和保持水土的群众运动。这对于农业生产的跃进,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农业稅条例中規定,在評定計稅产量的时候,对于納稅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滿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正常年景的产量来評定。这就是說,从1955年冬季以来,农民因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产的土地,在1958年評定計稅产量的时候,都将要参照受益前的产量来評定。
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也是农业增产的主要措施之一。农业稅条例中繼續保留了对于納稅人开垦荒地或者利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的优待。对于移民开垦的荒地,还給予較多的优待。
为了奖励山区农民按照“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經营”的方針来发展山区經济,条例規定了納稅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經济林木,在沒有收入的时候,不征农业稅;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稅三年到七年。
为了奖励农业科学試驗,条例規定,对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試驗的土地,免征农业稅。条例对于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和貧瘠山区的照顧,以及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納稅确有困难的納稅人的减免等等,也都作了規定。
以上这些規定,都将直接、間接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財政部副部长吳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稅条例(草案)的說明中提到,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在农民負担稍有增加幷且在地区之間进行某些合理調整之后,仍然采取增产不增稅的方針。也就是說,在五年之內,各年的农业稅征收額,将基本上稳定在1958年征收額的水平上,不予提高。这是国家在农业稅收方面鼓舞农民增产干勁和支持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最根本的措施。
在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我們貫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稳定农民負担的方針。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稅征收額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是逐漸降低的。这就大大鼓励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使农民的生活逐漸得到了改善,对巩固工农联盟起了良好的作用。实踐証明,中共中央关于稳定农民負担的方針,是完全正确的。
今后,由于农民負担的繼續稳定和农业生产的突飞猛进,农民的实际負担比例将大大降低。农业增产的部分,除了适当改善农民生活以外,将有很大一部分用来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而公共积累的增加,正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物質基础。农业社有了公共积累,就可以在党的領导和国家的支援之下,依靠自己的物力和財力,調动全体社員的无穷无尽的力量和智慧,发揮他們的积极性和創造性,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进行农村的各項社会主义建設,加速改变农村的面貌。由此可見,对农业增产的部分,采取国家少拿、合作社多留的分配原則,实質上就是国家在財政方面对农业生产的有力支持。
总之,新的农业稅条例是一个促进农业生产的条例,它的实施,对于进一步鼓舞农民增产的干勁,对于配合中共中央所号召的提前实現全国农业发展綱要的偉大斗爭,将起积极的作用。新的农业稅条例所規定的負担政策,充分体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我国历史上任何朝代所无法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