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經济中,价格是通过計划規定的、商品价值的貨幣表現。國家在制訂產品的价格时,必須充分地注意到各部門的具体情况和產品的性質。就木材这一產品來說,它是基本建設、生產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廣泛应用的一項重要物資,在采伐利用前的整个生長期中,对農田水利等事業也有很大的保护作用,同时,我國森林資源貧乏,地区分布不均衡以及所有权不完全是國有等情况,就使得木材及其价格較之其他國民經济部門的產品,有若干不同的特点。我認为結合这些特点來硏究現行木材价格水平是有必要的。各地对現行木材价格水平虽有不同意見,但一般都認为价格太高,他們的理由是:第一,木材利潤率比其他國民經济部門的產品利潤率高。1955年國有林区采伐企業平均利潤率达98%,較之同年重工業部門的綜合利潤率40.2%高一倍多(木材商品流通稅率10%,較其他重工業產品的稅率幷不低)。第二,現行木材价格水平高于我國歷史上及國际市場上的木材价格水平。1935年我國國內市場的价格,一立方公尺成材折合大米146斤(据1935年中國实業年鑑載:一立方公尺成材价10.67銀元,一噸大米价146銀元),1955年國际市場价格,一立方公尺成材折合大米334斤(据1956年外貿部國际商情137期載:一立方公尺成材价27.92美元,一噸大米价167.4美元),而1955年國內的市場价格,一立方公尺的成材平均价120元,折合大米667斤,比1935年國內市价高357%,較1955年國际市場价格高一倍。第三,現行木材价格高于可代用物資价格。在基本建設中同是10平方公尺的楼板工程,木料地板需耗用原木0.3立方公尺,約値20元,如用水泥沙漿做地板,需300号水泥100公斤,約値4元。木材与水泥价格相差五倍。造紙工業用木漿每噸700-800元,葦漿每噸价270-450元,木漿与葦漿价格相差一至二倍。木制家具也較竹制或藤制的价格高得多。
以上材料是否足够說明現行木材价格水平高呢?我認为在沒有進一步分析木材价格和成本的構成,特别是在沒有分析現在与过去兩个不同社会制度下所形成的木材价格等問題之前,还不能过早地作出結論。在資本主义社会里,木材价格与農產品价格一样,是由交通不便、运輸困难等生產条件最差的單位生產价格所决定的。資本主义的經营不可能顧及水土保持等國計民生的長远需要,而是在易于开采和运輸方便的地方实行强度擇伐。因此,它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須照顧國計民生的長远利益,進行合理采伐、合理經营、積極开發边远林区所形成的木材价格,有着本質的不同。其次,沒有一个資本家会去經营投資效果需数十年才能实現的經济用材林,只要有可能,总是要尽量开采原始林的。現在我國学習苏联先進經驗,实行合理采伐,保証森林更新和擴大;同时党和政府也号召人民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荒山造林及森林撫育,以逐步改变森林資源不足和分布不均衡的現象。因此木材產品的劳动耗費除采运过程的劳动外,还应該包含森林在成長过程中人們所消耗的劳动量。顯然,这是与資本主义經营,濫伐原始林,只支付采伐运輸过程的劳动所形成的木材价格是不可比的。与其他農產品一样,解放前的木材价格也包含着“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因素,木商对林農層層地剝削。解放后政府为了扶植林農,刺激他們生產積極性,發展山区經济,几年來各地都已提高了木材收購价。現在我國建設用的木材基本上是自給的,而解放前則不同,每年都要从國外進口木材百余万立方公尺,大量的進口也不能不影响当时國內市場的木材价格。以上这些都是現在和过去兩个不同社会制度下形成木材价格的不同因素。
还应該指出,我國森林資源不足,平均每人所得森林面積只及苏联的5.14%,而易于开采利用的森林面積每人平均所得只及苏联的2.77%。为了适当限制木材的消費,鼓励利用代用品,我認为采取較高的价格水平是有盆的。
那末,是不是木材利潤率太大了呢?从东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区來說,照現行价格水平計算,它們的利潤率約为30-40%,較之其他工業部門的平均利潤率还可能稍低。几年來这些地区的采伐企業成本虽已有降低,但現行木材生產成本中沒有原料成本,如將現行繳納的育林費視同原料成本計算,成本水平將提高50%左右。今后木材采伐还要增加一些工序,如采伐后進行迹地清理,对秋冬采伐而放在伐区过夏的針叶樹進行剝皮作業等,成本还將有相应的提高。从南方各省集体所有及私有林木來說,因其生產分散,基本上依靠林農自伐自运,轉运过程多,因此木材成本較國有林高。但成本中收購山价一般还反映偏低,不能保証林農的再生產。据江西、福建兩省調查的材料,林農培植三十年生的杉木每立方公尺約需工本費7元,而我們平均收購山价只4-5元,林農頗有意見,甚至有些地区出現毁林垦田的情况。特别是農業合作化运动以后,農業劳动日收入提高,这一問題顯得更突出,因此南方各省都醞釀要提高山价以刺激林農的積極性。同时現今河流兩岸的森林已不存在,急待营林造林以防水土冲刷,所以今后國家收購必須深入山区,木材外运成本將有所提高。如不考慮到这些因素,不進行反复計算,过早地降低木材銷售价格,將來可能出現國家收購木材賠錢經营的局面。
总之,如果不对形成木材价格的社会經济基礎加以具体分析,不研究木材產品的經济性質及其產銷条件,不对木材成本的变化趋势予以充分估計,只是看到利潤大了就說价格高,是不够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