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談通 楊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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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國家保險在1954年廢止了1949年以來核算固定資產損耗的办法,改为一次报銷出帳。我們認为这是不恰当的。
我國國家保險是按照經济核算制的原則來管理的。成立之初,財政部管撥給一定数額的基金,就是作为后备之用的流动資金和用來購建固定資產的固定資金。國家保險的固定資產是保証正常开展保險業务的必备条件,因此,監督固定資產的正确和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
國家保險的固定資產在長期的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和局部地受到磨損,其磨損价値应随着磨損程度逐漸地列作营業費支出,幷計入保險附加費率,从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中得到补偿。这部分資金应由國家保險保存,以备購建新的固定資產。由此可見,固定資產的損耗不僅与保險費率密切相关,幷且,它的核算对于監督固定資產的使用和更新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目前我國國家保險在購建固定資產后,一次全部报銷,另以“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兩个平衡性帳戶來表現其原始价値。等到固定資產报廢时,相互轉銷这兩个帳戶中該固定資產的原始价値。例如:1956年購置固定資產一件,价值1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1966年报廢,殘値变价收入5元。帳务处理过程如下:
1956年初有关帳戶的余額:銀行...
我國國家保險在1954年廢止了1949年以來核算固定資產損耗的办法,改为一次报銷出帳。我們認为这是不恰当的。
我國國家保險是按照經济核算制的原則來管理的。成立之初,財政部管撥給一定数額的基金,就是作为后备之用的流动資金和用來購建固定資產的固定資金。國家保險的固定資產是保証正常开展保險業务的必备条件,因此,監督固定資產的正确和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
國家保險的固定資產在長期的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和局部地受到磨損,其磨損价値应随着磨損程度逐漸地列作营業費支出,幷計入保險附加費率,从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中得到补偿。这部分資金应由國家保險保存,以备購建新的固定資產。由此可見,固定資產的損耗不僅与保險費率密切相关,幷且,它的核算对于監督固定資產的使用和更新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目前我國國家保險在購建固定資產后,一次全部报銷,另以“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兩个平衡性帳戶來表現其原始价値。等到固定資產报廢时,相互轉銷这兩个帳戶中該固定資產的原始价値。例如:1956年購置固定資產一件,价值1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1966年报廢,殘値变价收入5元。帳务处理过程如下:
1956年初有关帳戶的余額:銀行存款(借)100元,政府資金(貸)100元。
1956年購置时:
固定資產購建費
銀行存款 100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基金 100
1956年年終决算时:
損益
固定資產購建費 100
1966年报廢时:
固定資產基金
固定資產 100
銀行存款
財產变价收入 5
1966年年終决算时:
財產变价收入
損盆 5
从上例可以看出,在國家保險中采用这种办法是有缺点的,主要表現在:
(一)購建固定資產当年的营業費用必然被擴大了。如上例,該固定資產1957-1965年的損耗总額也全部由1956年負担,就縮小了1956年的利潤額,相反地則擴大了1957-1965年的利潤額,使財务成果得不到正确反映,会計核算失去財务監督的作用,也影响各級國家保險的經济核算和積極性。
(二)固定資產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漸損耗的,可是在核算中幷沒有反映損耗程度,因而即不能算出其現有价値。这样,不但無从監督和管理現有的固定資產,也將限制有計划地更新固定資產。
(三)在固定資產購建費用之外,又有“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兩帳戶的金額,兩者是重复的。当我們根据报表計算資金及其來源数額时,就易于擴大实有額。
(四)各年度購建固定資產数額是不均衡的,如以歷年营業費数額來計算保險附加費率,就会影响費率的正确性。
我國國家保險总公司1953年頒發的“对会計制度修改部分几个問題的說明”中曾提出实行現行办法的理由如下:
(一)國家保險与其他生產企業單位不同,沒有產品,所以固定資產購建費用一次报銷或逐年核算損耗都不影响市場物价。
(二)固定資產所运用的資金占資金总額比重不大。
(三)过去核算損耗手續很繁,計算标准也难正确,因此与实际情况相差很远。为了簡化手續,規定由各級公司一次出帳报銷。
这个說明中所提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够妥善的。因为:
(一)一个單位核算固定資產的方法不是决定于該單位有無產品和是否影响市場物价,而是决定于該單位对國家財產所負的物質責任和处理經营成果的方式。每个經济核算制單位都有國家撥給的自有資金,幷負責运用这項資金独立經营業务,按期計算盈虧幷向國家解繳利潤。必須核算固定資產損耗,才能負起这些責任。國家保險正是这样的單位。
(二)固定資產所运用的資金占資金总額比重不大的說法是不适当的。因为在資金总額中还包括着巨額的人身險責任准备金(到期时需归还投保人)和未經分配的保險費,如果从其絕对数來看,还是一項相当大的数額;就國家保險对于國家財產所負的責任來說,也不应以其数額大小确定是否核算損耗。
(三)如果單从核算手續來衡量,当然是不核算損耗簡便;但是,根据对核算最基本的几个要求之一的全面性來說,核算所提供的指标虽不应是全部經济現象的罗列,但应該对領導和監督工作是必要的和足够的。固定資產損耗額正是这样的一个必要指标,因为根据它可以了解固定資產的損耗程度和現有价値,确定对其利用和有計划的更新,还可据以正确計算保險費率和財务成果。因此,核算手續应該符合于对核算的要求,如果为簡化而簡化,必然要降低核算的質量和作用。此外,还有些同志認为:國家保險的固定資產的損耗在会計核算中是应該核算的,但可用表外帳戶來反映;这样旣可达到正确核算財务成果的要求,又可簡化手續。我們認为这样做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表外帳户是用來反映不屬于本單位的資金及其來源的,所反映的指标与表內帳戶的指标是不可比的,当然不可能从它們之間的关系上說明任何問題。
参考一下苏联的办法可能是有盆的。苏联國家保險核算固定資產損耗的內容可归納为以下四点:
(一)按財產的不同类别,由國家保險总局統一規定各級國家保險固定資產損耗率。
(二)各級國家保險都須按規定的損耗率分别計算。为了簡化营業所一級的核算工作,由國家保險局以“行政管理費”和“固定資產損耗”兩个帳戶進行反映。这是由于苏联國家保險实行統一經济核算制,各級國家保險幷不分别核算財务成果的緣故。
(三)損耗額在年終計算,不足一年的新購建固定資產則按占全年月份数的百分比來計算。这是为了配合國家保險按年核算財务成果的規定,同时也簡化了核算手續。
(四)固定資產报廢时,由國家保險局按其原始价値、損耗額、清理費用和殘値進行淸理,盈虧轉結总局。例如:某未設省加盟共和國國家保險局所屬营業所的固定資產一件,原始价値100元,年損耗率10%,1956年开始核算損耗,1964年报廢,清理費用3元,殘値(材料)8元。帳务处理如下:
(1)营業所:(年損耗額100×10%=10元,每年終計算在盤存表中列报)
1956年購置时:
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器具)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
局間的結算 100
1964年报廢时: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局間的結算
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器具) 100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局間的結算
國家銀行 3
材料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局
間的結算 8
(2)未設省加盟共和國國家保險局:
1956年接下級購置固定資產划报时: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局間的結算
加盟共和國保險局与总
局間的結算 100
1956-1963年每年終計算年損耗額时:
行政管理費
固定資產損耗 10
1964年接下級报廢固定資產划报时:
固定資產清理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局
間的結算 100
固定資產損耗
固定資產清理 80
固定資產淸理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局
間的結算 3
营業所与上級保險局間的結算
固定資產淸理 8
加盟共和國保險局与总局間的結算
固定資產淸理 15
(3)总局:
1956年接下級轉报購置固定資產时:
加盟共和國保險局与总局間的結算
法定基金 100
1964年接下級轉报报廢固定資產时:
法定基金
加盟共和國保險局与总
局間的結算 15
苏联國家保險由國家保險总局統一核算財务成果,而我國國家保險是由总、分、支三級公司分别核算,如果我們按苏联的办法核算損耗,則势必影响各級公司財务成果的正确性。因此,根据苏联國家保險的經驗結合我國目前情况,建議采取如下办法:
(一)廢除固定資產不核算損耗的办法及所应用的有关帳戶。
(二)由总公司按固定資產的特点和使用情况,拟訂統一的分类損耗率,經財政部批准后实施。
(三)固定資產的損耗,由各級公司按規定的統一分类損耗率自行核算,幷在会計核算中反映。因此,在各級公司的会計核算中需設立“固定資產損耗”帳戶,幷在費用帳戶下增設損耗明細帳戶。
(四)固定資產損耗的計算时期,可采用苏联國家保險的办法。
(五)固定資產报廢时,应由各級公司自行清理,因而需增設“固定資產清理”帳戶。其盈虧应由各級公司定期透过內部往來划报总公司。
恢复核算固定資產損耗的步驟建議如下:
(一)清查和核对全部固定資產,列明原始价値。
(二)按固定資產的現有狀况分类重估价,訂出分类的現有价值。
(三)以固定資產的原始价值减去現有价值,訂出其已經損耗的数額。
(四)按現有价值調整已往年度少交國庫利潤額和少提成的公積金数,兩者各估50%。
(五)帳务处理:例如1955年購置的固定資產一件,原始价値100元,已在1955年按不核算損耗的办法处理,其1956年初有关帳戶的余額为:銀行存款(借)3,600元,政府資金(貸)100元,固定資產(借)100元,固定資產基金(貸)100元。1956年如欲恢复核算該項固定資產的損耗,經淸查、重估价和計算如下:原始价値100元,現有价値90元,損耗額100-90=10元,应調整上繳國庫利潤額90×50%=45元,应調整公積金数額90×50%=45元。再作如下帳务处理:
1956年中調整时:
固定資產基金
固定資產 100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購建費 100
行政管理費
固定資產損耗 10
繳國庫利潤
銀行存款 45
1956年年終决算时:
固定資產購建費
損盆 100
損益
行政管理費 10
1957年初經財政部批准上年决算后:
損益
繳國庫利潤 45
損益
公積金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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