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徐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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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農業稅的計稅收入,是計算和征收農業稅的依据,也是設計農業稅稅率的立足点和基礎。因此,我們在研究農業合作化后農業稅征收办法的时候,第一个碰到的問題,就是对農業生產合作社应当根据什么產量來征收的問題。
許多人都感覚到,在1952年以前,在小農經济基礎上評定的常年应產量,已經和農業合作化后的实际生產水平脫節,已經不能适应在農業生產迅速發展的基礎上,从農業方面适当地多積累一些社会主义建設資金的需要了。至于將來应当根据什么產量來征收農業稅,大家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主要的意見有兩种:一种是主張按常年应產量征收,一种是主張按实產量征收。在第一种意見中,对常年应產量的确定,又有不同的主張:有的主張按1952年以前評定的常年应產量采取比例加成的办法;有的主張以粮食統購的“定產”为基礎加以調整,对非粮食作物补定產量:有的主張根据近兩、三年的平均產量重新評定一次常年应產量;有的主張按实行新办法前一年的各地各社的实际產量固定几年。在第二种意見中:有的主張按当年的实际產量征收;有的主張按上一年的实际產量征收;有的主張按計划產量征收。此外,也有人主張評定一个常年应產量后,超过定產的部分,按低于定產部分的稅率征...
農業稅的計稅收入,是計算和征收農業稅的依据,也是設計農業稅稅率的立足点和基礎。因此,我們在研究農業合作化后農業稅征收办法的时候,第一个碰到的問題,就是对農業生產合作社应当根据什么產量來征收的問題。
許多人都感覚到,在1952年以前,在小農經济基礎上評定的常年应產量,已經和農業合作化后的实际生產水平脫節,已經不能适应在農業生產迅速發展的基礎上,从農業方面适当地多積累一些社会主义建設資金的需要了。至于將來应当根据什么產量來征收農業稅,大家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主要的意見有兩种:一种是主張按常年应產量征收,一种是主張按实產量征收。在第一种意見中,对常年应產量的确定,又有不同的主張:有的主張按1952年以前評定的常年应產量采取比例加成的办法;有的主張以粮食統購的“定產”为基礎加以調整,对非粮食作物补定產量:有的主張根据近兩、三年的平均產量重新評定一次常年应產量;有的主張按实行新办法前一年的各地各社的实际產量固定几年。在第二种意見中:有的主張按当年的实际產量征收;有的主張按上一年的实际產量征收;有的主張按計划產量征收。此外,也有人主張評定一个常年应產量后,超过定產的部分,按低于定產部分的稅率征收。还有人主張按实產量扣除農業生產費用后征收等等。
这确实是一个値得討論和研究的問題。現在將我个人的意見提供如下,願与大家共同商討。
按常年应產量征收的主要优点是:能鼓励農民積極增加生產;在一定年限內增產不增稅的政策,已經深入人心,按常年应產量征收,群众有習慣、干部有經驗;產量固定后,如果稅率能事先公布,國家和農業生產合作社都可以事先計算出稅額來,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國家編制農業稅收預算和合作社編制財务計划。它的主要缺点是:稅率(稅額占計稅產量的%)和農民的实际負担率(稅額占实际產量的%)有一定的距离,而且通常是高于实际負担率;產量固定后,由于生產發展的不平衡,使農民負担產生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農作物歉收了要减稅,丰收了不能增稅,丰收地区和歉收地区的農業稅收任务,不能互相調剂。
按实產量征收的主要优点是:農業稅收可以随着生產的發展相应地穩步增長;在丰收地区多征的稅可以弥补歉收地区少征的稅:从負担能力上看,多增產的多增稅,少增產的少增稅,比較合理;可以眞实地反映農民的負担情况,而且,比按常年应產量征收,稅率可以訂得低一些。它的主要缺点是:在“增產不增稅”的政策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農民对“增產”可能会產生顧慮;同时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会計制度还不够健全,農業稅干部对合作社会計賬目的審核还沒有經驗,有的社可能会產生隱瞞產量的現象,在征收工作方面,可能会遇到許多困难。
为了鼓励農民增產,幷照顧到大部分農業生產合作社还建立不久的情况,按常年应產量征稅,比按实產量征稅要更好一些。
但是,計稅收入和稅率是决定应征稅額多少的兩个不可分割的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計稅收入問題时,必須和稅率問題联系起來考慮,同时,也不可能离开了國家从農業方面动員資金的数量來硏究計稅收入和稅率的問題。
將來,在農業增產的基礎上,适当地增加一些農業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关于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農業稅增加的速度問題,在國家还沒有确定以前,我們只能作各种不同的假設:(1)農業稅增加的速度低于農業增產的速度,也就是說,稅額虽然有所增加,但实际負担率仍逐步降低;(2)農業稅增加的速度大体上相当于農業增產的速度,也就是說,農民的实际負担率大体上穩定在1957年实际負担率的水平上;(3)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農民的平均实际負担率不低于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農民的平均实际負担率。但由于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实行了“增產不增稅”的政策,故1957年的实际負担率低于第一个五年計划的平均实标負担率。在1957年的基礎上增加負担,如果要求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的平均实际負担率不低于第一个五年計划,則在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內,必須提高稅率。也就是說,農業稅增加的速度必然超过生產增加的速度。
農業稅的增加速度对于計稅產量的采擇,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農業稅增加的速度低于增產的速度,則我們可以采取每隔兩、三年調整一次產量、增加一次負担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年应產量征收農業稅,是最为方便和有利的。如果要求農業稅的增加速度大体上相当于增產的速度,則我們可以采取兩种不同的方法來增加稅收。一种方法是將稅率大体上固定在1957年实际負担率的基礎上,按照实產量征稅,使稅額随着生產的增長而相应地增加。另一种方法是按照常年应產量征稅,每隔兩、三年調整一次產量,增加一次負担。这兩种方法虽然可以完成同样的稅收任务,但前一种方法負担增加速度比較平穩,后一种方法負担的增加帶有一定的跳躍性。不过,增加幅度也还不算过猛。在这种情形下,为了照顧歷史習慣,便于群众接受,按照常年应產量征收,也还是可以的。如果要求負担增長的速度超过生產增長的速度,在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內就要提高農業稅的实际負担率。在这种要求下,如采取每隔兩、三年增加一次負担的办法,則負担增加的幅度过陡。在突然增加負担的一年,即使完成了增產計划,也不能保証絕大部分社員增加收入。这就会伤害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这种增加任务的方法,是不能采用的。
那么,我們能不能按照常年应產量征收,而采用逐年提高稅率的方法,來使農民負担随着生產的提高而穩步增長呢?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產量評定后,对增產愈多的奬励愈多;政府对稅收的增加比較主动,便于在事先計算出应征稅額來,業务手續也比較簡便。但它也有不少缺点,如:在固定產量前已經挖掘增產潜力的先進社定產高,固定產量后才大量挖掘增產潜力的后進社定產低,对先進的社和后進的社按同样的比例(指稅率的提高)增加負担,会打击先進。如果我們不能在春耕前公布稅率,農業生產合作社就不能事先根据生產計划來計算应納稅額,也就会影响合作社編制財务計划的准确性。我們絕不会到了農產品收穫以后才來制定和公布稅率,因为这样作就会影响征收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就只能根据各地各社的預計增產速度來制定稅率,但这样制定稅率,常常会使稅收增加的速度和生產增加的速度不相适应,造成負担上的不合理現象。同时,每年在拟定稅率时,要做許多調查和試算的工作,比較麻煩。因此,采用这种方法,还不如按实產量征收,將稅率在一定年限內固定下來好。
也还有人主張,將產量和稅率都在一定年限內固定下來,稅率訂得高一点,开始第一年多打一点折扣,以后逐年將折扣縮小,以至取消。这样,也可以使農業稅收随着生產的提高而穩步增長。但是逐年降低折扣的方法,在实質上就等于逐年提高稅率。而且在表面上一开头就將稅率訂得較高,但实际上又要打折扣征收,不但可能会使農民產生錯覚,影响生產積極性,而且在業务手續上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这种表里不一的方法,甚至还不如“固定產量,逐年提高稅率”的方法好。
由此可見,如果要求第二个五年計划的平均实际負担率不低于第一个五年計划的平均实际負担率,那么比較切实可行的方法,还是改按实產量征收幷將稅率在一定年限內固定下來。
現在我們回头來研究一下,如果按常年应產量征稅,以哪一种產量比較好呢?
根据稅收任务的要求按原定常年应產量比例加成的計稅產量,主要优点是:原稅率可以基本不动,能照顧原來的負担基礎,簡便易行。主要缺点是:对于原來負担中存在的不合理現象,不能很好地加以改变。
以統購粮食的“定產”为基礎進行調整和补定的計稅產量,比原定的常年应產量接近实际,可以利用粮食統購“定產”的原有基礎。但統購“定產”本身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与实產量的距离已在日益擴大,調整和补定產量的工作也相当麻煩,缺点多于优点。
如果在現有生產水平的基礎上,重新評定常年应產量,可以做到接近实际,使負担合理;在合作化后,以社为單位定產,困难也不太大;如果將來要改为按实產量征稅,用这种常年应產量易于向实產过渡。但是这种產量与原基礎距离較大,而且按現有生產水平定產,对先進的社是不利的。因此,在訂定稅率时,必須照顧到原來的負担基礎,同时在定產时,对先進社需要加以适当的照顧。我認为,在常年应產量中还是根据現有的生產水平重新以社为單位評定常年应產量較好。
其次,如果按实產量征稅,以哪一种產量比較好呢?
按計划產量征稅,会促使生產計划定得保守,而且目前生產計划还訂不准,計划的偏高偏低,会使負担很不合理。这种方法顯然是不妥当的。
以上年实產量作为計稅產量,当年增產部分不征稅,可以奬励生產,群众比較容易接受;合作社对应納稅額,事先心中有数,便于合作社編制財务計划。因此,从生產的角度出發,按上年实產量征收比按当年实產量征收为好。但是,当年丰收的社不能多征稅,从保証任务的角度來看,按上年实產量征收不如按当年实產量征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按上年实產量征稅,不能与各社当年的实际負担能力完全适应,合理性不如当年实產量。在業务手續方面,按上年实產量征稅,遇到合作社規模的变化(擴社、退社、幷社、分社)、耕地面積的变化(交換、征用、贈予、基本建設占用地)、种植作物种类的变化(如退田还林、改种牧草等)、年景丰欠的变化(上年歉收当年丰收或上年丰收当年歉收)、某些園藝作物(如菜蔬、水果)价格的較大变化以及許多山林特產(竹、木和某些林產品)在大年小年、有收盆無收益方面的变化时,計稅產量的評議、过撥、審核、計算等手續,就非常复雜。因此,按上年实產量征稅,缺点多于优点。
如果按当年实產量征稅,能够更好地保証國家稅收,貫徹合理負担政策,業务手續虽然比按常年应產量征收复雜,但比按上年实產量征收簡單。在鼓励增產方面,按当年实產量征收是有缺点的。但按上年实產量征收,事实上也还是逐年增加負担,僅僅是头一年增加的產量后一年增稅罢了,而且在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內,按上年实產量征收,全國稅收总額又幷不少于按当年实產量征收的稅收总額,其鼓励增產的作用也远不如按常年应產量。因此,在按实產量征收中,采用当年实產量还是比較好的。
至于固定計稅產量后,对超过定產部分从低征稅的办法,則是一种常年应產量和实產量相結合的折中方案。虽然有不少优点,但也集中了兩类產量的缺点,同时,兩类產量在業务手續上的复雜性,也全部集中起來了,似乎不宜采用。按当年实產量扣除農業生產費用后征稅的办法,可能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办法,但步子跨得太大了一些,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目前的会計水平下,还难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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