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南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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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党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指出,党从我國特点出發,实行發展社会主义經济和用和平的方法改造包括資本主义工商業在內的旧經济的政策,这个政策是我國稅收政策和稅制建設的基本出發点。开國以來的稅收工作,在“誰战勝誰”的斗爭中,在發展社会主义經济和改造旧經济的斗爭中,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幷且獲得不少經驗。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綫,我們在稅收政策上,一方面采取保护与發展社会主义經济的政策;另一方面,对資本主义工商業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在对資本主义工商業实行限制的时候,又不是限制得过嚴、过死,更沒有用稅收的手段去把它們挤垮。从开國到資本主义工商業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时期內,我們对資本主义工商業采取了大体上变动不大的稅收負担和合理的累進稅制,幷配合國家其他方面的重要措施,使有利于國計民生的資本主义工商業都能維持下來,幷且有一些發展。使資本主义工商業在恢复國民經济和社会主义建設方面,对國营經济起了輔助作用,同时也避免了經济上的損失。由此可見,把稅收作为排挤資本主义的手段,不是在一切条件下都是必要的。在稅收制度方面,我國实行的是复稅制。这种稅制使負担适当分散,在限制資本主义工商業的同...
(一)
党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指出,党从我國特点出發,实行發展社会主义經济和用和平的方法改造包括資本主义工商業在內的旧經济的政策,这个政策是我國稅收政策和稅制建設的基本出發点。开國以來的稅收工作,在“誰战勝誰”的斗爭中,在發展社会主义經济和改造旧經济的斗爭中,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幷且獲得不少經驗。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綫,我們在稅收政策上,一方面采取保护与發展社会主义經济的政策;另一方面,对資本主义工商業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在对資本主义工商業实行限制的时候,又不是限制得过嚴、过死,更沒有用稅收的手段去把它們挤垮。从开國到資本主义工商業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时期內,我們对資本主义工商業采取了大体上变动不大的稅收負担和合理的累進稅制,幷配合國家其他方面的重要措施,使有利于國計民生的資本主义工商業都能維持下來,幷且有一些發展。使資本主义工商業在恢复國民經济和社会主义建設方面,对國营經济起了輔助作用,同时也避免了經济上的損失。由此可見,把稅收作为排挤資本主义的手段,不是在一切条件下都是必要的。在稅收制度方面,我國实行的是复稅制。这种稅制使負担适当分散,在限制資本主义工商業的同时,又照顧了小生產者的負担能力。但是,稅收工作在为發展社会主义經济和改变旧經济的斗爭中,幷不是沒有缺点和錯誤的。
我國現行工商稅制,基本上还是在資本主义經济和小商品經济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的。为了貫徹党对資本主义工商業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我們实行了多种稅多次征收的、比較复雜的稅收制度,原是正确的,幷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复稅制也帶來了一些消極的因素。例如,有的办法过于繁复,有的地方限制也嫌过多、过細,不利于商品流轉。特别应当指出,当國营經济比重不大的时候,我們对公私經济暫时采取了同一稅制,虽然后來对國营企業陸續采取了一些簡化的措施,但幷沒有徹底解决問題,复稅制与國营經济的本質早已不相适应了。当資本主义工商業轉变为公私合营企業以后,这部分企業的生產关系也發生了根本的变化,原來的稅收制度已同合营以后的情况不相适应了。
(二)
現行工商稅制的过于复雜和不利于生產,不便于征納双方的嚴重情况,应当引起我們重視。國营和合营企業在一个企業中生產不同种类的產品,往往要交好几种稅,如商品流通稅、貨物稅、营業稅、印花稅等等,合营企業还要交納所得稅。这几种稅的交納手續、計算方法都不一样。虽然有的企業只交納一兩种稅,但是由于稅法規定复雜,問題也很多。有的規定很不合理,不利于發展生產、經济改組和技術進步。例如:商貨稅方面,有些征稅品目是槪括的,如鋁制品,所有制造电話机、打字机、电風扇以及度量衡仪器的工厂,只要有鋁制品,都得交稅。收入甚微,麻煩不少。又如某些中間產品要在移送使用車間的时候交稅,企業不僅要垫付稅款,同时要將这筆稅款攤入銷售成本,計算复雜。此外,中間產品征稅,有时还造成經济上不合理的現象。如拉絲厂將盤元拉成細絲,本可用國產模子拉兩次,但由于稅法規定五公厘以上要交一道稅,企業就改用進口貨鎢鋼模子,一次硬拉成細絲,增加了成本,还容易發生工伤事故。又如稅法規定工厂出售產品要按國营商業公司牌价計稅,在执行中往往因無牌价而發生許多困难。又如按商品的形狀划分征稅界限,如五金管凡長度大于直徑五倍的就要征稅,現在合营企業要改進生產方法,先制成長管再切制套筒,就要征稅,很不合理。
营業稅主要是征稅环節复雜,稅率划分过多、过細。有些規定很难执行,又不合理。印花稅主要是貼花憑証种类多,征免界限很难鑑定。在農村工商稅收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也須采取一些过渡性質的措施來加以解决。小商小販的納稅問題,基本上已經解决,这里就不談了。
上述的情况說明,在我們國家里,虽然阻碍生產力發展的旧的生產关系已經基本上被改造了,生產力發展的障碍基本上已經扫除了。但是,由于人們的主覌認識往往落后于客覌实际,我們过去規定的某些制度,还不能說是已經完滿地反映了新的生產关系的要求。例如,稅收制度就是一个例子。从稅收方面來說,我們当前迫切的政治任务,就是在生產关系已經变革的基礎上來改革已經失时的、不利于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稅收制度。
(三)
稅收制度的改革,是我們当前的迫切的政治任务。那么我們采取什么方針、步驟,用什么办法來完成这个任务呢?这是大家正在硏究的一个問題。
現在我就工商稅制改革工作应当采取的方針、步驟、办法,提出一些很不成熟的个人看法。
第一,擺在我們面前的情况与矛盾是什么?
从稅制方面來看,一方面是在部分企業積累中,用稅收形式交納的部分和用利潤形式上交的部分之間的比例不相称(指的企業交稅后利潤率过高或虧本);另一方面,企業都認为稅制过于复雜,迫切要求簡化。从稅制改革工作來看,我國正处在社会生產关系大变革时期,工商稅制改革工作正面臨許多复雜的情况和新的問題。例如:國家的企業管理体制和財政管理体制正在研究改進;重工業、輕工業、商業企業的積累分配正在变动;企業的生產改組和协作关系正在安排;生產同类產品的不同的中央國营同地方國营,國营同合营企業的積累水平懸殊很大。特别是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在經济工作方面提出的許多政策措施,同稅制改革工作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問題都要求我們做很好的硏究。
以上情况說明,工商稅制改革工作原來采取分批、逐步地進行根本改革的方針,是有它一部分根据的。但从一年多的稅制改革准备工作來看,采取这个方針,同企業簡化稅制的普遍、迫切要求是存在着矛盾的。这个矛盾能不能解决呢?我認为是可以解决的。問題在于稅制改革的方針是否可以改变一下?在于我們采取什么样的方針、步驟、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說,主覌因素將起决定的作用,把一切困难都訴諸客覌原因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第二,工商稅制改革工作应当采取怎样的方針、步驟、办法呢?我想如果我們把稅制分成兩个方面,即稅款負担(稅率、征免界限)和征納办法,那么,工商稅制的改革也可以采取一面簡化交納办法,一面進行根本改革的方針;幷相应地采取适当的步驟、办法。如果我們实行这个方針,幷相应地采取分作兩个步驟去做。即:第一步,先解决簡化征納办法的問題。幷相应地采取中央積極領導,由地方財政、稅务部門在当地党政領導下,分别与有关部門、企業协商,在現行稅法的基礎上实行簡化交納办法。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礎上,進行稅制的根本改革,制定新的稅法。幷相应地由中央集中統一地去進行,或按事業、企業的隸屬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分工办理。改革的办法,也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統一“簡幷”和重新設計稅率、納稅环節的办法,制定新的稅收制度。上面是对总的方面來說的,对于某些行業,只要有条件,也可以把兩个步驟幷作一步做,或者做些实驗工作。
現在的問題是,分作兩个步驟好不好呢?有人說分作兩步走不好,主張不要第一步,只要第二步。我認为,对比較簡單的問题,可以用直接的方法去解决,如果过分小心地分作兩个步驟去办,就会嚝时費日,当然不很好;但是,遇到很复雜的問題,客覌上又要求很快地去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們采用迂迴的方法,分作几个步驟去做,就会减少困难,加速地达到目的。相反,那种“畢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和做法,就会造成迟迟不动,“欲速則不达”的后果。
第三,如果分着兩个步驟進行稅制改革,那么第一步的作法如何呢?我想不少地区提出的意見和做法是很好的。例如,我們可以考慮以下几点做法:
(一)中央財政部門積極領導,幷規定一个原則性的各稅簡化交納办法(或者提出几条原則),在这个办法中,应当規定以現行稅法和有关規定为核算稅負的根据,各地可以与有关企業部門進行协商,因地制宜地采取簡化的交稅办法。这种办法是一种过渡性質的办法。同时,对应該廢止的不合理的規定,在这个办法中也要作出原則性的規定。
(二)各地根据上述簡化交納办法,照顧將來稅制根本改革的要求,分别情况,制定具体簡化交納办法。簡化的具体方法和范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慮。現在提出以下几点参考性意見:
(1)一戶交納几种稅的,除所得稅(应在稅制根本改革时取消)外,可以根据現行稅法規定,分别核算,用一个稅名(次要的稅幷入主要的稅),換算为一个或几个簡化征收率,幷采取統一的計算交納方法。在制定簡化征收率时,原有商貨稅列举品目的,应当保留,一般不要簡幷。
(2)有一种稅(如营業稅)列举了很多產品、業务性質,分别使用不同稅率的,也要按產品种类或業务性質,簡幷为一个或几个簡化征收率。
(3)有一种稅(如貨物稅)有好多納稅环節,一个產品在一个企業內要交几次稅的(指中間產品征稅),可以根据現行稅法規定,換算为一个簡化征收率,一次征收。
(4)有一种稅(如商貨稅)有按調撥价(即厂价),又有按商業牌价征稅的,可以根据現行稅法規定,一律按厂价换算为一个簡化征收率。
上述办法的特点是:不同的稅种,不同的稅率,不同的征稅环節,不同的計稅价格,不同的計算基礎和方法,都可以按照現行稅法和有关的規定,按照企業的营業額或收入額換算一个或几个簡化征收率。实行这种簡化交納办法之后,經营同样業务、使用同一稅法的企業之間,換算的簡化征收率可能不一样,但这种不一样是原來的实际稅負不同的具体表現,幷不是簡化交納办法帶來的新問題。关于此点,在我國稅制建設中,也曾有过很好的經驗。例如,印花稅計算、貼花手續复雜,我們就曾采取过彙总簡化交納的办法;虽然各戶業务大体相同,使用同一稅法,但是,如果以交納的稅款数額与营業額的比率來看,实行彙总簡化交納办法的企業之間,实际征收率,幷不相同。这种不同,正是說明各戶在使用統一稅法的条件下它們的具体經营業务之間的实际差别。由于这种办法能使复雜的稅法,用簡單办法去执行,所以人們欢迎它。由此可見,只要事前和有关部門商量好,这种办法是有很多好处的。例如:(1)它能在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很快地滿足企業簡化納稅的要求;(2)为稅制根本改革做了准备;(3)除个别不合理的規定外,稅法不要变动;(4)一般不减少收入,不增加企業負担,也不影响价格、企業利潤和資金运轉;(5)企業与稅局之間如对簡化征收率有異議,还可以按原稅法和有关規定核算調整。如果企業認为这个办法不合适,也可以允許企業按原办法納稅。現在看來,如果人們对这个办法,还有怀疑的話,那末,至多也只是原來的稅率相同,現在簡化后的征收率不同了,可能引起一些納稅人的誤解。但是,这畢竟是社会主义內部的事情,而且事实上又不是新問題,这是可以解释清楚的。如果說,这一点也不合理的話,那末,它只是过去和現在存在的不合理現象的具体表現,不是簡化交納办法制造出來的。問題很明白,实行簡化交納办法只是克服一个早已存在的稅制复雜与企業要求簡化的矛盾。别的,什么也沒有。
第四,如果我們走了第一步,第二步就可以从容不迫地進行稅制的根本改革。現在看來,稅制的根本改革是要一个相当長的时間去完成的。因为,我國正处在社会生產关系的大变革中,有許多問題还要發展变化,稅制改革不宜倉促行事。
第二步要做的工作,除了一部分產品在第一步的階段里,已經把第二步和第一步結合起來完成了稅制改革之外,还要分别情况,用不同的办法完成第二步工作。对于利潤率不高的產品、行業,在第一步的基礎上要完成取消合营企業的所得稅和統一調整、平衡稅率的工作。这一工作不是簡單的技術性工作,其中有許多政策性問題和各方面的关系問題要安排。对于利潤率很高的產品、行業,要按積累水平和应当留給企業多少計划利潤的原則,設計稅率和安排征免界限。但是不論对那一种情况,都要重行制定新的納稅办法。
在進行稅制根本改革的时候,有許多問題要求我們作深刻的研究,特别是党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提出的一些新的問題,例如:
第一,党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指出,我國社会主义工商業,在生產經营上,是以國家經营和集体經营为主体,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經营作为补充;在計划管理上,是以計划經营为主体,附有一部分產品的生產,可以在國家計划許可的范圍內,按照市場变化而自由生產,作为計划生產的补充;在市場管理上,是以社会主义統一市場里的國家市場为主体,附有一定范圍內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为补充。我們在改革稅制上如何反映这些特点,使稅制更能切合客覌經济情况,又能促進經济發展呢?我想这里不会沒有値得硏究的問題。現在看來,在稅制改革准备工作中,有一种想法首先应当改正过來,这就是实行稅制改革后,要求一切“規格化”、“标准化”,总是希望把稅法規定得嚴点、緊点。这种想法是不适合我國具体情况的。我們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分别情况,在稅法的規定中,应当有寬有緊,应当灵活些,应当給地方一些必要的权限。当然我們也不是說,稅制規定得愈寬、愈活愈好,因为,我國社会主义工商業是以國家的、集体的經营和計划生產为主体的。
第二,实行按質分等論价的政策和改变工商之間購銷关系,实行选購、自銷办法之后,它对稅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按質分等論价之后,設备先進的企業,得到优質优价的待遇,而設备落后的企業,產品質量尙未提高以前,可能得到低質低价的待遇。这样会使先進的企業和落后的企業的積累水平懸殊更大。在稅制改革上如何設計稅率与合理地留給企業一定的計划利潤問題尙待研究。現在看來,根据我國具体情况,不宜采用对生產同类產品的各个企業,都按成本平均留給所謂10%左右的計划利潤率的原則,如果采用平均主义的留利原則,实际上会把按質分等論价的政策所起的作用降低。因为,按質分等論价是利用价値規律來刺激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也是实行社会監督的一种方法,如果按企業平均留利,优質优价的產品利潤虽高,但是被國家用征稅的办法拿走了;低質低价的產品利潤虽小,但是國家收的税也少,它和优質优价的產品比較,利潤也相差不太大。为了利用价値規律推动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的有利作用,为了实行社会監督,似可考慮采取按平均先進成本制定稅率,对一个產品可以定一个稅率。但是,同时要規定对某些設备落后、成本过高、利潤过小,而按照國民經济計划規定还要它繼續生產的企業,在一定时期給以打折扣照顧的补充办法,使設备落后的企業不虧損,或稍有利潤。这种办法,旣能充分利用价值規律作用積極的一面,又能限制价值規律消極(指使企業虧損)作用的一面。但是,也有一些產品,各企業之間的積累水平是相差不太懸殊的,也可以只定一个稅率,不用打折扣。在制定这种稅率的时候,可以分别情况,采取按平均先進的成本水平,或者按平均成本水平照顧成本高的單位的原則。
同时,由于实行选購、自銷的經营方式,企業对產品的銷售价格,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变动,在稅制上如何对待这个問題,也要考慮。在苏联周轉稅办法中,有这样一种办法,即企業按高过規定价格出售,要將高过的部分全交入預算,低于規定价格的,仍按規定的价格征收。这种办法也不能机械搬用。在我國应該分别情况來办理,有些產品可按國家定价征稅,有的產品可按企業实际售价征稅,不要搞得过死。
应当指出,稅制改革工作必須适应客覌經济情况的变化,逐步前進,办法是可以变的。同时也不能希望一切問題都用稅制來解决。即使稅制改革完成之后,也不会是“一劳永逸”了,今后还要不断地改進。
由于这个問題很复雜,我沒有很好地研究,以上看法可能有不妥当的地方。希望大家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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