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作者:余波 中国财经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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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时间较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分为互联网融资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理财业务。以互联网融资业务为例,因其迅猛发展,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不规范、经营范围不合法,而造成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家一直在整顿互联网金融平台,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经历了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集中爆发的平台风险,我国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全面缩紧,并要求网贷平台进行合规整理,于2018年6月30日通过合规备案,否则不予继续经营。税收作为经济运行监管的工具,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运行及其内部经营行为具有监督管理作用。本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分析其运营中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由于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摸索阶段,其发展也没有明确的定位,以至于相关的负责部门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导致互联网金融业的定位比较模糊,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引发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增加了监管的难度。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网络交易完成,空间限制被打破,经营者能够利用全球任意地方的服务器来完成交易,例如第三方支付,这样一来,...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时间较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分为互联网融资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理财业务。以互联网融资业务为例,因其迅猛发展,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不规范、经营范围不合法,而造成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家一直在整顿互联网金融平台,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经历了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集中爆发的平台风险,我国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全面缩紧,并要求网贷平台进行合规整理,于2018年6月30日通过合规备案,否则不予继续经营。税收作为经济运行监管的工具,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运行及其内部经营行为具有监督管理作用。本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分析其运营中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由于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摸索阶段,其发展也没有明确的定位,以至于相关的负责部门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导致互联网金融业的定位比较模糊,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引发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增加了监管的难度。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网络交易完成,空间限制被打破,经营者能够利用全球任意地方的服务器来完成交易,例如第三方支付,这样一来,应税行为发生地很难确定,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样P2P网贷平台也是突破空间限制,在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完成投资行为,并且形成跨国所得,使得跨国所得来源地和支付地难以确定,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此方面的征管无能为力。并且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真实的受益者。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面对面的形式,不需要实名注册,很多人能轻易地用亲朋好友的身份注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用户,出借资金和借入资金,因不是真实身份,这些参与者也不在意自己的税收信用。
第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不能主动申报纳税。目前,税务机关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征管主要依靠平台主动申报,许多P2P平台纳税申报的金额低于实际的应纳税额,甚至一些网贷平台常年保持零申报。早在2009年,税务机关就通过对网贷平台的纳税状况进行检查,以期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税收活动。但受限于税收理论上的要求,例如要有完整的税制要素,如确定的纳税人、确定的计税依据、确定的课税对象等,而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中不具备一套全面和明确的税制要素,使得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都不能按照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去征管。并且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中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不明确、税务登记困难、征管手段缺乏等问题,更导致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难以应对。
第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不能很好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于P2P网贷平台是第三方,处于撮合借贷双方资金的立场,对于资金利息的取得者应理所当然代扣代缴相关税收。但网贷平台的收益则来源于撮合资金成功后的利息管理费和借款管理费,如果代扣代缴税款后,网贷平台的实际收入下降。因此,在P2P网贷平台税收征管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备、税务机关还未与P2P网贷平台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的情况下,难以监督网贷平台的日常交易活动,不能很好地解决网贷平台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
第四,我国目前也没有十分适合互联网金融纳税制度。现阶段对税收征管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该制度由税收征管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要求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也要求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主动申报并缴库。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不太适应传统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征收管理模式。首先,有些互联网金融全部为线上业务,可能没有实体店铺;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日益增加,电子申报制度也不能满足它们的需求,传统的网上申报平台容量有限,无法准确收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电子信息。从而对互联网等网贷平台的经营活动、业务收入等无法起到好的监管作用,影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税收征管活动的改进和完善。
针对以上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税收征管问题的存在,应该从互联网金融业本身的业务特点和税务机关根据互联网金融服务活动与税收管理相冲突着手,一方面引导互联网金融业的纳税活动朝着规范化方面发展,另外一个方面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活动,在取得税收收入的同时,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纳税人的监督管理。
第一,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实名制。互联网金融交易属于增值税的金融业范围,而且多半是出借方和借入方之间的交易,增值税是广义消费税的一种,增值税税负直接由消费者支付,为直接消费税。因此,在网络金融业服务中不存在一定要界定纳税主体的难题,但是要通过宣传让涉及网络金融业务的参与者维护自己的税收信用和促使网络金融服务业维护本身的税收信用,应该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交易业务企业相关负责人办理正常的实名登记,并将实名登记的责任具体化。而且企业内部的一系列基本情况和相应信息,包括交易数据都要在税务机关备案。其次,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涉税信息中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应该实名登记,并且为了便于国家确定资金的安全性,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相关责任人和紧急联系人的信息也应被收集。
第二,规范平台税务处理,建立互联网金融代扣代缴制度。以P2P为例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而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由平台代扣代缴。如果投资者是企业,企业从P2P网贷平台取得利息收入,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代扣代缴义务,但对法人投资者的利息所得却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对此,有效的方法就是交易双方的信息完善问题,这种完善可以通过税务登记方式进行,对交易双方,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要进行税务登记。在平台内嵌入税务登记软件,对于法人用户,在用户注册平台信息的时候录入法人的信息、法人代表的信息、税收识别号等相关涉税信息;如果是个人用户,除以上要求填报身份信息和紧急联系人信息外,应对个人的利息所得代扣代缴的责任落实到财务个人, P2P平台对出借人利息收入不仅仅只有征管法规定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已。
第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电子发票制度。我国采用“以票控税”的方式控制税源。电子发票的出现适应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无纸化、非面对面的交易等特点,是发票的无纸化形态。但电子平台上的数字和无纸化交易合同以及无纸化证书都会被电子平台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干扰。采取专用发票电子备案制度,可以促使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集中管理,能够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数据进行采集,在合理合法征税的同时,也能保证日后的税收检查。既然电子发票能解决以上问题,因此,要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要求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平台数据对接,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必须使用电子发票并上传到税款征收系统,以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情况实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获取相应的交易数据,实现对平台的系统化监督管理。
第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税务稽查制度和处罚措施。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交易模式,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信息的方式传递交易信息,具有隐匿性、虚拟性和无纸化等特点,这些都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对此,税务机关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增加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稽查制度和相关处罚措施。在具体征管的执行过程中,不因互联网金融交易场地的缺失而不对其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级,更直观反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合同管理、凭证管理、税款缴纳状况。这样不仅从征管上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税收状况进行控制,也给投资者一个投资的信用指引。为此,税务部门必须与银行等资金支付和往来机构合作,从交易的源头着手,对银行转账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产生的交易资金进行监控,掌握平台资金流情况;通过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和数据的掌握、预判税收风险,做到提前预防。
但任何时候,税务机关都应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才是税收征管之中的重要举措。而就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培养互联网金融税务人才,也是主动规避自身税务风险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增加本企业业务可信度的途径之一。
责任编辑 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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