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作者: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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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关注了教育、医疗、住房等重大民生问题中个人的负担并予以一定的扣除,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另一方增加了国际反避税条款,并且通过第三方数据的交换,加强国内反避税,有利于杜绝由于征管的漏洞而引致的税收不公平。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站在一个开放的角度去审视现代税制的设计,因此,有必要了解国际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以及其对我国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的启示。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发展趋势
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自经济危机的影响恢复稳定后,2013年后,劳动收入的税负一直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到2017年维持在35.9%的水平。从总体上看,该阶段税负的下降主要受益于某些国家的个税改革,通过减税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个税的筹集收入功能在下降,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增强,但是,从世界税制的格局来看,许多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仍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占比就超过税收总收入的60%。但是,世界经济开放,人口的跨国流动性也在增强,就业的方式及行为随着数...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关注了教育、医疗、住房等重大民生问题中个人的负担并予以一定的扣除,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另一方增加了国际反避税条款,并且通过第三方数据的交换,加强国内反避税,有利于杜绝由于征管的漏洞而引致的税收不公平。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站在一个开放的角度去审视现代税制的设计,因此,有必要了解国际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以及其对我国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的启示。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发展趋势
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自经济危机的影响恢复稳定后,2013年后,劳动收入的税负一直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到2017年维持在35.9%的水平。从总体上看,该阶段税负的下降主要受益于某些国家的个税改革,通过减税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个税的筹集收入功能在下降,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增强,但是,从世界税制的格局来看,许多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仍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占比就超过税收总收入的60%。但是,世界经济开放,人口的跨国流动性也在增强,就业的方式及行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而发生了质的改变,同时,各国政府面临着减税压力引致的财政可持续性的挑战。
多个国家(如芬兰、德国、澳大利亚)提高了各档税率的适用标准,英国、德国提高了个税的起征点,整体上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呈现减少趋势,适用标准提高,税率有小幅下降,如美国将税改之前的七级累进税率下调1%—4%,芬兰将最低档税率降低了0.25个百分点。但不同国家间最高税率的增减趋势有所不同,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39.6%降至37%,以色列最高税率从49%降至44%;而德国提高了现行最高税率适用的起征标准并新增一档45%最高税率,南非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也由41%提高到45%。
根据OECD的资料,2017—2018年的个税发展趋势是中等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加重。这与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有一定关系,由于不少国家以直接税作为主要的税收来源,尤其是在所得税中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要来源,因此由于低收入人群需要减税,高收入人群又降低最高的边际税率,那么筹集收入来源的主要群体则为中等收入人群了。为照顾中低收入群体,部分国家还增加了基本津贴和劳动补贴等税收优惠政策。此次美国税改将标准扣除额增加了一倍,阿根廷将自我雇佣人员的津贴提高到了与普通雇员相同的水平。此外,个人资本收入的税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国家增加了对某些形式的财政补贴的税收减免。各国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减税的同时,对社会保障税的改革只有轻微变化,主要表现在一些国家的费率上涨和基数的缩小。
部分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借鉴
(一)美国标准扣除和专项扣除制度。美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标准扣除和专项扣除相结合的扣除制度。根据美国税法,标准扣除是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的金额,随纳税人的收入、年龄和申报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专项扣除制度是对标准扣除之外的特殊项目的扣除,例如抵押贷款利息损失、赌博损失、灾难损失和慈善捐款等。专项扣除项目繁多,而且较为复杂,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成本。因此,在特朗普税改中进一步简化了专项扣除,保留了利息损失和慈善捐款等的扣除。同时,翻倍提高了标准扣除金额,将夫妻联名申报纳税的扣除额增加到2.4万美元,单身纳税人独立申报扣除标准增加到1.2万美元。从这次改革来看,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将逐渐以标准扣除为准,辅之以必要的专项扣除。两种扣除制度相结合,既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遵从度,提高征税效率,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保护税收收入。
(二)中国香港地区特殊的征收制。中国香港地区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可以分为薪俸税、利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物业税三种类型。一般而言,这三种税是分开税目及分开税单征收的。中国香港居民可通过申请个人入息税将这三种个人收取的收入合并一起用薪俸税的方式计税。个人入息税不是一个新的税项,而是一种降低税款的计税方法。中国香港地区实行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一方面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采取的是分类的计征方式;另一方面居民可选择将薪酬、利得和租金三种类型收入合并计征的个人入息税,实际上是一种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方式。
(三)英国信息化的税收征管方式。英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充分运用了现代科学信息化技术。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可以收集录入各纳税人相关的收入支出信息后自行稽核,进一步计算出欠缴税款额及因拖欠产生的罚金、滞纳金和利息等。最后系统将纳税人欠税款的统计情况通过内部网络发送给各地区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员据此计算本期应扣缴税额并实行催缴程序。这样高度现代化、系统化的征收管理方式一方面统一了各地执行相同税收政策的口径,提高了税务征收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将各方的信息来源进行对比稽核,进一步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综合制的个税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复杂化,简单的分类征收制度并不能够将纳税人的所得完全涵盖,反而容易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提出,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采用综合计税的方式,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其他税目依然采用分类计征的方式,逐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但是,从长远来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应该仅作为一种过渡,综合制的个税制度更有利于平衡各种类型收入的总体税负,更有利于公平。
(二)协调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之间的关系。费用的扣除机制关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以及税收遵从成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提出,一方面提高标准扣除的金额,另一方面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多项专项扣除。与美国等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既允许扣除标准扣除,又允许扣除专项扣除,而美国只允许扣除其中的一项,我国的个税扣除政策更为宽松。但是,也必须看到一种趋势,部分国家是在提高标准扣除,而限制专项扣除,以达到普惠,并降低税收的遵从成本,更好的实现税收公平。因此,未来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中,应协调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之间的关系,以标准扣除为主,减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阻力。
(三)科学设计税率。人力资本是技术发展的载体。在经济增长方式不断转变的今天,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尤为重要,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并没有很好的惠及到人力资本比较集中的中产阶级。工薪所得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因此,设计科学的税率是推进个税改革、推动地方税系建设的重中之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提出,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草案中所提出的方案,虽然级距数保持不变,但具体级距的税率皆有降低,将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但是,也必须看到,对于具有多种劳务收入来源的人群,如技术人才而言,累计税率下有可能会增加税负,因此,应进一步简化税率,辅以专项扣除等方式来降低人力资本的税收负担。
(四)优化纳税申报系统,实现个税征管信息化。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其税源较为零散,不方便进行税务追踪和控制。提高自然人税收遵从度、降低个税征税成本的是个税征管改革的关键,需要税务机关拥有强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能够全面掌握自然人的涉税信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提出了在个税征收管理上的四大特点:一是引入银行、金融机构、劳动局、房管局、公安、海关等第三方系统的数据交换,加强个税的征管;二是以身份证号码为主建立了个人的纳税登记号;三是明确了税收征管法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效力;四是采用预缴及汇算清缴的方式纳税。未来,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系统,实现个税征管信息化:首先,搭建信息化的纳税征管平台,完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的信用登记,给诚信申报纳税的人更多的鼓励和回报。其次,充分利用互联网对信息进行实时更新,用互联网联通各级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将“互联网+税务”的思想切实应用到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及地方税系建设的工作中。第三,待条件成熟时应扩大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覆盖面,一方面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实现全面的综合计征做好铺垫。当然,在自主申报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纳税人的整体税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可以借鉴部分发达国家所采用的预申报制度,也就是税务机关可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为纳税人提供预申报的资料,纳税人根据预审报资料与自我的实际应税情况进行对比,如无差异则直接确认,免于申报,从而大大地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总而言之,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至现阶段的必然选择,其既有利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也是我国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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