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顾岳良 (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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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少数地方财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个别财政干部的乱作为,一些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也充分表明,财政机关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长期性。
触目惊心:财政机关职务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核拨财政补贴
2009年6月至2012年4月,孙某在担任某县财政局经建科长期间,明知县经贸局存在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数量等情况,但却不履行监督职责,违规审核、拨付资金补贴,致使国家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2010年6月至7月,孙某利用负责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拨付和监督检查的职务便利,与某养猪协会负责人合谋骗取补贴资金,将不是补贴对象的该养猪协会作为补助对象,通过县经贸局生猪办,把虚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40000元分两次转入该养猪协会账户,孙某将其中的30000元占为己有。2013年,孙某被判处贪污罪1年,滥用职权罪6个月,合并执行1年2个月。同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二:项目申报审查缺位、监...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少数地方财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个别财政干部的乱作为,一些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也充分表明,财政机关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长期性。
触目惊心:财政机关职务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核拨财政补贴
2009年6月至2012年4月,孙某在担任某县财政局经建科长期间,明知县经贸局存在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数量等情况,但却不履行监督职责,违规审核、拨付资金补贴,致使国家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2010年6月至7月,孙某利用负责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拨付和监督检查的职务便利,与某养猪协会负责人合谋骗取补贴资金,将不是补贴对象的该养猪协会作为补助对象,通过县经贸局生猪办,把虚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40000元分两次转入该养猪协会账户,孙某将其中的30000元占为己有。2013年,孙某被判处贪污罪1年,滥用职权罪6个月,合并执行1年2个月。同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二:项目申报审查缺位、监管不力
某县财政局农业科副科长毕某,在管理和监督高效设施渔业项目补贴资金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项目是否真实合规未进行抽查或者检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是否真实、合规及报账资料与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等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2009年至2011年三个年度高效设施渔业专项补贴资金共计120.6万元被违规发放,另受贿39200元。毕某被判处玩忽职守罪1年6个月,受贿罪1年6个月,合并执行2年6个月。同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三:草率拨付专项资金
2009年1月至7月,某街道财政所长纪某在负责审核支付河道排水工程项目工程款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项目的工程款多发放408475元。在发现超付工程款项后,也未采取账务调整等手段积极弥补损失,至案发该款项也一直未能追回。纪某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同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四:利用职权滥拨资金
某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长史某,在对中央财政关闭中小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审核、验收过程中,明知某公司不属于行政性关闭企业、不符合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条件,但因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托,利用自己审核、验收、监督一手抓的便利,致使该公司非法获取中央财政关闭中小企业补助资金6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和留党察看一年的党纪处分。
案例五:项目审查不负责任
某县财政局农业科长张某,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未严格审核某公司2011年度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项目的申报文本,对于明显伪造的涉农贷款担保合同、贷款数据等申报材料,本应发现却未能发现,也未采取其他调查措施,将该公司虚假申报材料报送至上级财政部门,致使该公司骗取风险补偿资金116.13万元。张某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受到了行政降级的处分。
案例六:资金审核不严不实
某县财政局预算审核中心负责人王某,在受理审核该县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时,不认真履行职责,错误适用发放标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87.6万元,后已追回损失64.6万元。王某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受到了行政撤职处分和留党察看一年的党纪处分。
洞见症结:财政机关职务违法犯罪特征分析
(一)渎职犯罪在财政系统职务犯罪中占比趋高。从近年来发生的案件中发现,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居多。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和反腐倡廉的不断加大,财政机关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尤其是渎职犯罪的案件占比明显趋高。
(二)渎职犯罪集中于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上述渎职案件均发生于专项资金管理领域。由于在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职责不明,特别是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上边界模糊,或者因为个别财政部门过度依赖和相信业务主管部门,懈怠大意,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从而造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凸显。此外,专项资金流量大、申报项目单位多,有的资金存在发放部门重叠、多头管理问题,加上一些专项资金项目难以核实、追查,更易使相关人员麻痹大意出现漏洞。
(三)渎职犯罪集中于资金申报、审批环节。项目申报是专项资金管理渎职犯罪的初始环节,也是高发环节。申请对象是否能取得资金扶持,关键在于项目申报通过与否。因此,审核阶段成为整个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最为复杂严格也是权力最为集中的关键环节。权力的滥用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权力的怠用可能涉嫌玩忽职守。
(四)渎职违法易演变为犯罪的风险集中。专项资金被骗取或违规支付,金额动辄上百万,对照最高检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很容易就达到“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从而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从而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上述渎职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在百万以上的占了总数的一半。在每年的财政监督检查中,都会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格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其中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并不小,如果严格对照最高检的立案标准和“两法衔接”的工作要求,这些行政行为极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觅迹寻踪:探知财政机关职务违法犯罪根源
(一)财政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少数财政干部违法犯罪均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重权不重法,以权谋利,进行权钱交易。虽然各级财政部门对法治宣传教育非常重视,但在县乡两级财政机关仍然存在法律知识碎片化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一方面,很多财政干部没有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缺失,在诱惑面前缺乏应有的自律、防范意识,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少数财政机关法治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普遍存在“两张皮”现象。
(二)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存在缺陷。不少市县财政机关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过程中,未能厘清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甚至介入了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实质性审查环节,这是一种越权和贪权的体现,渎职风险必定随之而来。上述渎职犯罪案件表明,有些是因接受申报单位的贿赂,有些是出于对业务主管部门的过度依赖和无限信赖,但更多的是因为在自己制定的管理办法中无意识地给自己赋予了无限职权,导致项目审查和资金拨付出现疏漏,酿成违法犯罪。
(三)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一是项目申报把关不严,存在申报资料未经审核就乱签字、乱盖章,审核后不登记,致使多头重复申报;二是资金拨付流于形式,致使专项资金跑冒滴漏;三是目无法纪、违规徇私,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作弊上报;四是项目审核与资金监督的岗位分离或内部制衡机制缺失。
防微杜渐:正本清源乃上策
(一)审慎出台财政政策。科学、合理、公平的财政政策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财政管理的题中之义。目前,造成财政涉法涉诉的根源和风险大多是因为财政政策本身存在瑕疵。例如,新能源汽车补助、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等,这种法律风险是依法行政中的主观努力所无法避免的。因此,在财政部门出台相关财政政策时,必须确保导向正确、依据充分、程序合规、内容完整,避免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的政策出台,减少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负面影响和财政风险的发生。对重大财政政策的出台,要按照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同时,要加大或加快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对于专项转移支付事项,应尽量采用因素法分配,减少竞争性立项。
(二)严格规范资金管理。要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公平性和效益性,必须严格制定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和接受专项审计的重要依据。一是要厘清资金管理的职责界限,财政部门监管的重点是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承担项目申报、评估、实施和验收责任,严格实行“谁主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切勿揽权包权,切勿越位缺位,应当在管理办法中载明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方式、范围、标准、目标和责任。二是要夯实资金管理责任到人的审查监督机制,强化财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走过场、搞形式,防止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三)增强信息透明公开。财政信息透明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行政秩序,预防权力腐败的重要措施。一是要扩大信息内容公开范围。通过目录清单全面公开资金性质和来源、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地点、责任单位、补助标准、投资总额以及项目招投标等信息,确保受益群体对各类专项资金的上报、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知情权,确保专款专用。二是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宣传媒介以灵活的方式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及优惠政策的宣传、公示。三是要增强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补贴对象、补助金额、项目实施情况等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和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等有效方法,防控财政财务法律风险。要建立财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加强系统内的漏洞修补,对于在监督检查、依申请履职、涉法涉诉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失职的问题及时预警和纠正,将风险化解在行政体系内部,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正确采用法治方式,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内发现并化解矛盾。一是要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工作,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实现惠民普法、科学普法和精准普法,在强化覆盖和注重实效上下功夫,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全面提升财政干部的制度意识、程序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将法治宣传和内控制度无缝对接,将财政监督与内部问责有机统一,全面提升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
(六)警惕潜在法律风险。目前正处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诸多创新型财政政策应运而生,例如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PPP项目管理、地方债置换等,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很有可能产生一些潜在的、或有的财政法律风险,可能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适用管理不规范、不安全,从而导致有些财政干部依法履职的不作为、乱作为。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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