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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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湖北省财政部门把支持就业创业放在重要位置,积极筹措就业资金,强化资金管理,“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财政筹措就业资金年均增长17%,全力推动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新突破,保障了全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2014—2016年,全省每年城镇新增就业目标均为70万人,实际完成81.88万人、86.63万人、90.64万人,每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目标均为4.5%,年末控制在3.10%、2.64%、2.41%,失业率逐年下降,城镇调查失业率从“十二五”初期的7.3%降至2016年的4.78%;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96.07%、96.15%、97.28%,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湖北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再就业工作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并获得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倾斜支持。
支持就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湖北省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预计为全省企业减少失业保险费支出40亿元,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实施稳岗补贴政策。自2012年起,湖北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把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将预防失业的“关...
近年来,湖北省财政部门把支持就业创业放在重要位置,积极筹措就业资金,强化资金管理,“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财政筹措就业资金年均增长17%,全力推动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新突破,保障了全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2014—2016年,全省每年城镇新增就业目标均为70万人,实际完成81.88万人、86.63万人、90.64万人,每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目标均为4.5%,年末控制在3.10%、2.64%、2.41%,失业率逐年下降,城镇调查失业率从“十二五”初期的7.3%降至2016年的4.78%;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96.07%、96.15%、97.28%,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湖北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再就业工作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并获得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倾斜支持。
支持就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湖北省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预计为全省企业减少失业保险费支出40亿元,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实施稳岗补贴政策。自2012年起,湖北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把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将预防失业的“关口”前移,由被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向主动稳定就业岗位转变。同时,注重发挥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主体作用,形成了政府支持企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稳定就业的工作格局,增强了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机活力。2016年,全省拨付稳岗补贴资金13亿元,稳定就业岗位220多万个。三是支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2016—2017年,省财政筹集拨付奖补资金14亿元,支持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省财政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将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作为一项重要的分配因素,根据压减产能规模定向补助20个市县7037万元,支持1.29万名职工转岗分流安置。湖北省化解过剩产能的职工安置工作受到国务院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支持推进就业创业精准扶贫工作。一是对扶贫开发县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重点倾斜。2015—2016年,省财政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将精准扶贫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对37个贫困县给予3亿元支持。二是加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力度。积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和技能鉴定补助等就业优惠政策。指导市县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精准培训、不落一人”的要求,积极支持各地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贫困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免费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将其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将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贫困人口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补贴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支持大学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一是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2014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从“六个方面”出台了18条措施,如: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推荐项目可取消反担保。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就业创业。二是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从2012年起,省财政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2万元至20万元的资金支持。2014年,将扶持对象从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鼓励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发展。2012—2016年,省财政共安排扶持资金1亿元,对2834个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三是扶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2013年起,在省级预算中安排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通过财政支持,为大学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省财政安排扶持资金6500万元,对34个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四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支持实施“我选湖北”计划。2017年,湖北省启动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引导更多省内大学生留在湖北、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鄂发展。省财政按照“项目跟着工作重点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通过统筹资金、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等方式,支持“引才”战略。一是支持打造全省域实习实训基地,接纳省内外优秀大学生实习实训。地方财政对实习实训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补贴,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工作开展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补支持。计划五年内实现大学生在鄂实习实训200万人、就业创业180万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5000家。二是支持创业在湖北。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全要素、开放式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加大创业补贴、担保贷款等支持。每个县市至少建2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5年内评选认定30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力争100家进入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三是吸引就业在湖北。鼓励事业单位选拔招聘实习实训大学生,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和企业工作,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进度。
改革创新就业资金使用方式。一是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按照“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的要求,省财政加大了就业专项资金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督促市县落实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统筹使用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编制就业中期财政规划。根据湖北省就业“十二五”规划及全省就业创业发展战略,遵循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思路,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就业创业三年滚动预算。从2014年起,省财政盘活存量资金,连续3年共安排3亿元,对市、州、县及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和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到2016年,全省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省、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联通和与高校、大中型企业、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三是实行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的就业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彻底从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环节退出来,着力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就业资金管理责任。人社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并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严格规范就业资金管理。一是制定就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项目化资金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先后制定了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等制度办法。二是完善资金分配机制。实行就业资金因素法分配,采取与各地城镇常住人口、新增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就业资金结余情况、财力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化解钢铁、煤炭行业等重点工作等因素挂钩的分配办法,突出资金分配公平性,强调就业政策属地化,引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三是推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印发《关于公布湖北省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将“就业”列入“基本公共服务”的二级目录,同时明确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9个三级目录。要求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都应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四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中央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五是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机制。配合省人社厅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专家和引入第三方考核机制,评估就业政策的绩效和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预算安排挂钩,不断提高就业资金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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