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企业的产业化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需要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然而,由于目前面向农牧业企业的融资体制的不健全、农牧业企业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受到融资理念和渠道方式上的制约,以及农牧业企业经营信用评价和担保体系建设的滞后,融资难仍是制约农牧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之一。
农牧业生产经营呈现明显的周期性,同时面临着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利用率相对较低。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牧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大了对农牧业企业融资的扶植力度,农牧业龙头企业的融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从整体上看,农牧业企业的融资水平仍跟不上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首先,农牧业企业的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比例较大,而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普遍较少。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农牧业龙头企业的自有资金所占比重都高于60%以上。其次,农牧业龙头企业的融资结构不合理。农牧业龙头企业融资渠道主要可分为内源性融资、外源性融资及其他融资形式。多数农牧业企业对内源性融资对于企业的影响作用认识不足,过度追求短期利益目标而忽略长期发展规划,在内部利润分配和资金积累之间做出不合理配置,导致企业难以通过合理的内部利润留成和积累来保持内源性融资的支撑。对于外源性融资渠道,多数企业仍存在“等、靠、要”的倾向,家族经营意识和小农经营意识导致了其再融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局限于依靠信用社、商业银行贷款等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第三,农牧业龙头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还不健全。目前,面向农村牧区中小农牧业加工企业的多元化、社会化的一套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缺失,农牧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需的信用担保服务不论从额度上、适用面上还是担保主体上都存在问题,难以适应农牧业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加剧了农牧业企业的融资风险。
要使农牧业企业摆脱融资难困境,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的农牧业企业融资体系,将市场化融资与政策性融资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明确农村正规金融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发展非正规融资体系,规范农村牧区金融体系的秩序,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高效的融资环境和格局,从而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是加大农村牧区金融供给的改革力度。增加农村牧区的融资供给,对分布在农村牧区的国有商业金融机构进行优化整合,逐步将不履行面向农牧业企业融资职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网点撤出,将之转让给为农牧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同时对于保留的金融网点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业务比例。在少数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农村牧区民营银行试点,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
二是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外围资本进入农牧业生产领域,拓宽农牧业企业投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快建立农牧业生产保险和融资保险机制。积极鼓励农牧业企业之间通过兼并、收购、重组以及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推动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培育和扶持农村牧区资本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为农牧业企业融资提供一个高效、稳定的交易平台;加快建立专业化的农牧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积极推动针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和项目的股权投资;加大对于农牧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倾斜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是建立和完善农牧业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扩大面向中小农牧业企业的限贷抵押担保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农牧业企业担保难、抵押难、贷款难的问题。
四是加大对农牧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经营提质增效。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从市场环境、人才培育、技术研发、政策环境、基础设施等多方面加大对农牧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农牧业生产向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及融资服务的社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农牧业企业的经营效益。
五是完善和创新金融监管体系。在维护农牧业企业融资环境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从监管内容、手段、方法和措施方面进行创新,从单纯侧重于事后监管逐步向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市场运行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管方式转变,提高对农牧业企业融资的监管水平,保障农牧业企业融资市场的高效、合理、畅通运行。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