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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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是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是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实现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扩大开放中树立正确义利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等
9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推动产业加快改造升级;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民生兜底保障。会议决定,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实行上述政策,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会议决定,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应补尽补原则,由各地对困难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支出给予补助,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与社会救助、保险、慈善等有效衔接,发挥叠加效应,缓解他们的后顾之忧。
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财税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
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按照工作通知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科学编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及税收减免政策;推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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