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赵昕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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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历程,对于完成三中全会赋予税制改革的历史使命颇有裨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围绕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主线,走过了三个改革期。
第一改革期1978—1993年: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迈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理论指引下,我国从长期以来封闭式的单一经济迈向多元化的开放性商品经济。为了推进改革开放的步伐,税制展开了突破性的重大改革。
(一)建立较为完整的涉外税制。这一时期,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贸企业、合作生产企业相继出现。原来的税制由于税种过少,不能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建立涉外税制成为财税部门的头等大事。1980—1981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历程,对于完成三中全会赋予税制改革的历史使命颇有裨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围绕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主线,走过了三个改革期。
第一改革期1978—1993年: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迈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理论指引下,我国从长期以来封闭式的单一经济迈向多元化的开放性商品经济。为了推进改革开放的步伐,税制展开了突破性的重大改革。
(一)建立较为完整的涉外税制。这一时期,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贸企业、合作生产企业相继出现。原来的税制由于税种过少,不能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建立涉外税制成为财税部门的头等大事。1980—1981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并由财政部制定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此外,还制定了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为加快我国对外开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随着我国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体制的确立,各种联合企业、专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了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和激发企业生产积极性,1983—1984年实行了两步“利改税”改革。第一步利改税主要在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形成了“税利并存”的模式。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再进行分配;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照八级累进制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第二步利改税,经过改革将“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即国有企业上交国家的收入按照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第二步利改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前进了一步,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进一步扩大了财力和自主权。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
(三)工商税制改革。改革开放后,城乡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日益活跃,商品流通领域出现多元化的新格局,市场经济日趋繁荣,工商税制的改革完善十分必要。国务院于1984年先后颁布了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和营业税条例(草案),充分显示了工商税制改革的力度与深度。此后,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收法规,标志着我国新的流转税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这一时期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我国税制开始走向复合税制,标志着我国税制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简化单一模式转向多税制模式,弥补了计划经济时期税制改革的缺陷,保障了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并为今后税制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税制改革统筹兼顾,不是一税独行,而是齐头并进,在多个税制的相互配合下,形成了税收调节的合力,增强了改革的效果与质量。三是税制改革以公平、中性、透明和普遍征税为原则,进一步体现了现代税制的特性。至此共设立了37个税种七大类,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
第二改革期1994—2002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我国从1994年起又进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其范围之大、规模之广,为新中国历史上所少见。
(一)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把适应各种经济成分的不同税率统一为33%,对利润低的小企业使用27%和18%的低税率;统一计税标准,坚持各行业计税口径、计算方法相同;统一征税办法和优惠政策,取消原有过多、过滥的减免政策。
(二)统一个人所得税。将原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增加应税项目,适应各种动产、不动产交易活跃的发展需要;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使用不同的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统一的20%比例税率;统一计算方法,采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等。
(三)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把原来对企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调整合并,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双层调节的新流转税模式。确立了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采取不同的三种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商品零税率,并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改革增值税纳税制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改革营业税。主要是对原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的剩余项目征收,共设置9个项目和3档税率,纳税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五)对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主要选择一些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税目有11个,范围涉及烟酒、化妆品、小汽车、汽油等,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办法。
(六)改革和完善关税。主要是适应对外贸易进行关税自主降税,从1994—1997年共降税三次,关税总水平由35.6%下降到17%,平均降幅是26%。1999年关税降低到16.7%,2001年又降低到15.3%。同时对关税的税则税目、征税方法等进行较大的改革,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仅保留15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七)改革农业税。将原来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将烟叶、牲畜产品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
(八)改革调整其他税种。调整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了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新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等。
这一时期税制改革的特点:一是在税制建设方面,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度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现代流转税体系。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三是在收入分配方面,基本理顺了分配关系,扭转了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下降的局面。四是较好地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五是我国税制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加快了对外开放步伐。
第三改革期2003—2012年: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
2003年以后,我国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税制改革的重心是适应完善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已有的新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即“四统一、一过渡”。“四统一”是指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一过渡”是指对新税法颁布前成立的老企业实行一定期限内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2007年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实现增值税转型。1994年实行生产性增值税,主要是当时出现经济过热,生产性增值税具有抑制通货膨胀的功能。2004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开展转型试点,允许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扣除。2007年之后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并逐步完成这一改革,消除了原来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产业转型升级。
(三)取消农业税。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我国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清除大批对农民的不合理收费。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分期分批取消农业税。2003年在安徽率先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2004年在全国全面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并在黑龙江、吉林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2005年全国有28个省份取消农业税,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起废止农业税。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从2005年到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3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了增加居民收入,2005年将每月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6年提高到2000元。2007年减征利息税,居民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低5%,2008年免征。2011年我国颁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每月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税率分为3%—45%共7个档次。
(五)调整消费税。一是扩大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扩大到14个;二是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三是加强对消费税的征管。
(六)完善资源税。主要调整部分资源税的应税品目税额标准。2011年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改革原来完全从量计税的方法,实行部分从价定率。
(七)开启“营改增”航程。2012年,为了避免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坚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种,合理负担的原则下,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继而在全国展开。“营改增”不仅消除重复征税,而且企业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这一时期税制改革的特点:一是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框架,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二是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明显提高,流转税有所下降,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是减轻了工业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效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四是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保障了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五是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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